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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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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理司法法院:即在未设立普通法院的县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业务,下设承审员辅助之。
  特别法院:主要是军事审判机关和一些地区如哈尔滨等特别法院。此外,还设有平政院,依《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了各类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应遵守的诉讼原则和程序,如公开、辩护、上诉等,但大都流于形式,特别是基层法院都未认真执行。北洋政府统治者为了厉行专制统治,进行武力统一,极力扩大军事审判机关的权力,不仅把反对其统治的人们,以各种借口交付军事法庭审判,即使本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受理的一般案件(如财产纠纷、通奸等),也常被军事审判机关强行提出,直接审判。警察机关也不经法定手续,可把查获的案件,擅自判决,罚款结案。所谓普通法院、兼理司法法院的活动,实际上大都为大小军阀及其代理人所操纵和掌握。一位亲历者记载说:“军队警察私擅逮捕监禁”,不是“先有罪而后有刑”,而是“先有刑而后有罪”;“凡行政长官所不喜之人,旦夕得而羁押之,检察官不敢不服从也;凡行政长官所袒护之人,不得逮捕之,检察官又不敢不服从也;是所谓人权保护,悉凭有力者之喜怒,不得不假借检察官之权力以行之,羁押后又得任其宰割”①。其司法之黑暗,于此可见。
  ① 罗文干:《狱中人语》上编,第53—54 页。
  第十一章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第一节晚清政权机构的变化清朝政治体制,是以君主专制政体为核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演变,处在不断的调整和变化之中。大致说来,从道光二十年(1840)鸦片战争后,到宣统三年(1911),经历了四次重大的变化。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机构的设立从鸦片战争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被迫与英、美等大大小小十几个国家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外国殖民势力不仅侵入中国东南沿海城市,而且深入长江内地。面对这种变化的新形势,清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某些统治政策,对政权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十日(1861 年1月20 日),咸丰帝下谕批准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派恭亲王奕䜣、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管理。这是清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开端。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或“译署”,其官制仿照军机处。官员主要有大臣和章京。大臣一般分为亲王、郡主、贝勒统领、军机大臣兼领、大臣上行走,章京分为总办章京、帮办章京、章京、额外章京。章京在大臣领导下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分设英国、法国、美国、俄国、海防五股及司务厅和清档房。总理衙门对同文馆、海关总税务司以及南、北洋通商大臣虽然不能直接管辖,但关系密切。其开始主管外交及通商、关税等事务,后来扩及筑铁路、开矿、制造枪炮军火等,总揽了全部洋务事宜。其权势与地位,凌驾于六部之上,颇似军机处。在总理衙门设立以前,清廷对外交涉由礼部、理藩院、鸿胪寺等机构办理。总理衙门成立后,清廷才开始有了专门的外交机构,尽管它带有半殖民地色彩,但毕竟标志着中国已进入近代意义上的外交行列。
  在这以前,清廷还设有五口通商大臣(后改称南洋大臣)、三口通商大臣(后改称北洋大臣)、总税务司等。
  由于总理衙门成为总揽一切“洋务”的中枢机构,从而引起清朝中央机关职权的变化。这一变化,在光绪戊戌年间刑部郎中沈瑞林的奏折中有一段详细记载:凡策我国之富强者,要皆于该衙门为总汇之也,而事较繁于六部者也。夫铨叙之政,吏部主之,今则出洋大臣期满,专由该衙门请旨,海关道记名,专保该衙门章京,而吏部仅司注册而已。出纳之令,户部掌之,今则指拨海关税项,存储出公费,悉由该衙门主持,而户部仅司销覈而已。互市以来,各国公使联翩驻京,租界约章之议,燕劳赏赐之繁,皆该衙门任之,而礼部主客之仪如虚设矣。海防事起,力求振作,采购战舰军械,创设电报邮政,皆该衙门专之,而兵部武库车驾之制可裁并矣。法律本掌于刑部,自各国以公相持,凡交涉词讼之曲直,悉凭律师以为断,甚或教案一出,教士多方袒护,畸轻畸重,皆向该衙门理论,而刑部初未与闻也。制造本隶于工部,自各国船坚械利,耀武海滨,势不得不修船政铁路,以资防御,迄今开办铁路,工作益繁,该衙门已设有铁路矿务总局矣,而工部未遑兼顾也。是则总理衙门之事,固不独繁于六部,而实兼综乎六部矣。①从这段记载看,清廷各部职权由此相对缩小,甚至名不副实,形同虚设,总理衙门成为包揽一切的机构。所以,外国侵略者把它视为“帝国政府(指清廷)的内阁”,这表明清朝中央机构开始发生变化。
  “新政”时期政权机构的变化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惨败,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的签订,使得朝野上下要求改革现状、挽救民族危机的呼声日益高涨,掀起了要求以改革现行政治体制为中心的维新运动。
  从光绪十四年(1888)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康有为先后七次向光绪帝上书,历陈改革政治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光绪帝下诏进行变法。在变法期间,他下令删改则例,裁汰冗员;取消詹事府、通政使司、光禄寺、鸿胪寺、大理寺、太仆寺等冗散重叠机构;设立矿务铁路总局、农工商总局、京师大学堂;准许办报馆、学会、商会、农会;改各省书院、祠庙为学校;裁汰绿营、用新法训练新军;推行保甲制度等等。这一系列改革和措施,遭到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抵制和破坏。然而戊戌变法的失败,并不表明旧的政权体制照样能维持下去。随着义和团运动的爆发,八国联军的侵华,《辛丑条约》的签订,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了政治舞台,向清皇朝发起猛烈进攻。清朝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命运,被迫进行机构改革和宣布预备立宪。光绪二十六年(1901)底,清廷发布“变法”上谕,推行“新政”。三月,清廷成立督办政务处,作为规划“新政”的机构。随后,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练兵处,划一全国新兵训练;成立财政处,谋求统筹全国财政,解决财政困难;设立商部,将矿务铁路总局并入。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立巡警部,统理全国警务;设立学部,管理全国教育。在这期间,先后裁撤东河河道总督,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及通政司,归并詹事府于翰林院,裁汰各衙门胥吏差役,停止捐纳买官,废除科举制度,设立学堂,派学生出国学习等等。
  这一时期的新政,是对清朝政权体制的重大改革。通过这一改革,使清朝政权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旧机构被撤销了,一些新机构设立了,传统的六部、九卿的建制趋于瓦解。
  “预备立宪”时期的官制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五大臣回国后,向慈禧太后陈述了实行“宪政”的三大好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渐轻;三是“内乱可弭”。清廷于七月十三日(9 月1 日)宣布“预备仿行立宪”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同时,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命各省督抚派员参议,后又派奕䜣、瞿鸿 等总司核定。经过一番讨论,由奕䜣等议定一个改革朝廷官制的方案。九月二十日(11 月6 日),清廷宣谕按照奕䜣等厘定的新官制进行改革。(1)改巡①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添裁机构及官制吏治》。
  警部为民政部,户部为度支部,兵部为陆军部,刑部为法部,理藩院为理藩都,大理寺为大理院,都察院为都御史、副都御史,其中法部管司法,大理院管审判,都御史负责“纠察行政缺失,伸理冤滞”;(2)将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工部并入商部,取名农工商部;(3)增设专管轮船、铁路、邮政的邮传部;(4)内阁、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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