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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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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鹆星坎话玻⒐紫瓤挂椤G逋⒈黄扔窒蛄星勘砻鳎拔翊Β佟÷硎浚骸吨谢酃酝夤叵凳贰返�3 卷,第414—415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3 页,“中译本序言”。
  ③ 容闳:《西学东渐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 年1 月补译本,第35—36 页。按:译文中将司税作总税务司,今予改正。
  ① 陈炽:《庸书·外篇》卷上《税司》第35 页,引自《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933—934页。
  ② 郑观应:《盛世危言》卷3,第4—7页。引自《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937—938 页。③ 《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24 页。
  ④ 同上书,第6 页。
  的设立,海关统辖关系虽然变更,但其内部组织并不变动,列强非难遂告平息。但税务处的设置,赫德的地位“毕竟受到了一个严重的打击”⑤。宣统三年(1911)邮政由海关分离移归邮传部管辖,也可视为是收回利权运动的结果。
  辛亥革命的发展将收回海关与关税自主权的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武昌起义爆发后,孙中山于11 月与巴黎《政治星期报》记者的谈话时表示,革命“新政府应将海关税则重行编订,务使中国有益,不能徒使西商独受其利”①。1912 年5 月30 日,宋教仁也提出,“海关税亦速由中央政府派专员监督”②。虽然革命党人的上述主张由于袁世凯窃取政权而未能实现,但收回海关主权的正义呼声日益高涨。
  1919 年,中国在巴黎和会上,首次正式提出要求恢复关税自主权。在中国人民强烈要求下,1925 年10 月在北京召开了关税特别会议,以谋求修订税则和讨论关税自主问题。1928 年下半年,中外关税谈判继续进行。同年,中国与西方11 个国家签订了中国恢复关税自主的协议。其后,中国虽然逐步实施了自主关税,修订并提高了税率,但海关行政仍基本上控制在外国人手中。直到新中国成立,海关与关税自主权才算彻底收归中国人民手中。
  ⑤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 卷,第433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1 卷,第561 页。
  ② 《宋教仁集》下册,第399 页。
  第十章法制第一节晚清法律制度的变化(1840—1911)
  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殖民主义势力的入侵,国内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文件和著作的涌入,猛烈冲击着中国古老的封建法律制度。但清朝封建守旧势力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竭力维护和推行清朝原定的《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只是根据新需要,随时修“例”或“则例”而已。《大清律例》是清朝最基本的法典,乾隆五年(1740)修成,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 篇,30 门,436 条,附例1049 条,嘉庆时增至1573 条,同治时已达1892 条。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其内容较前代法典,更加严格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地主阶级私有财产权。
  司法制度亦沿旧制。中枢司法机关为刑部(掌审判、司法行政)、大理院(掌复核、平反)、都察院(掌监察政事和复核各地案件)。地方行政、司法组织混一,分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或巡抚四个审级。另有朝廷官员定期会审重囚(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死囚)的“朝审”、“秋审”等制度。凡死刑,经复核报皇帝批准(即“勾决”)后,方能执行。咸丰三年(1853)起,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其他各地农民革命运动,特令准备督抚“就地正法”(即先斩后奏),后相沿不改。至光绪七八年(1881—1882),刑部才略加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①这是清末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变化。
  但是,在列强加紧入侵、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人民革命运动不断打击下,特别是经历了1900 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为了防范和镇压人民革命运动,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应付新思想的挑战,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对其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变革。
  修订律例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派沈家本、伍廷芳负责,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②。并令设立“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1904 年5 月15 日),修订法律馆开始工作,“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待以国宾之礼”,用资讲学和编纂法典。光绪三十三年(1907)更派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充实修订法律馆人员。
  修订法律馆在七八年间。先后译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重要法典和一系列单行法规。从而使清朝原有的法律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① 《清史稿·刑法志》。
  ②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第1 页。
  (一)刑法光绪二十八年(1902),刑部议准:军①、流②除“常赦所不原者照定例发配”外,其他军、流以及徒犯均“毋庸发配”,按所定年限在本省(地)收容所“习艺”(做工)。即把封建的徒、流、军刑的绝大部分改成资本主义性质的以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为内容的刑罚。翌年,刑部奏准:废除充军刑名,将其中的“附近”、“近边”、“远边”并入“三流”③,“极边”、“烟瘴”改为“安置”,仍与当差并行。光绪三十年(1904),法律馆议准:改笞、杖为“罚银”,如无力完纳,折为做工。光绪三十一年(1905),沈家本等奏准:删除旧例344 条④;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和缘坐。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 1908 年1 月),沈等又议定满、汉通行刑律,删除旧律1 条、旧例40 条,修并改旧例9 条⑤。此后,删修和制定了两部刑法典,即《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1910 年5 月15 日)颁行,共30 门,389 条,附例1327 条⑥。其内容与《大清律例》有些差别。所删修的主要是:(1)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统分为30 门(篇);(2)分别民、刑,即将旧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违约等纯属民事法律范畴的条款分出,不再科以刑罚;(3)编入前已奏准的各章条,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①、徒刑、罚金等五种;(4)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②,更改陈旧的词语,增加了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大清现行刑律》虽属封建性法典,但较旧律变化不少,特别是将一些属于民法范畴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冲破了旧的编写传统,而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2。《大清新刑律》。清末制定的一部新刑法典。光绪三十三年(1907)
  草成奏呈,因遭诘难而搁置。宣统元年(1909)复令“修改删并”,并诏示:“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③。这是修改新刑律的宗旨(也是制定其他各律的宗旨)。沈家本等遵此于同年十二月修竣具奏,经宪政编查馆核订、资政院议决(只议决总则部分),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 年1 月25 日)颁布。计总则17 章,分则36 章,共411 条,后附《暂行章程》5 条。这部刑律,本文仿照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确定刑罚为主① 军:充军刑,较流刑重、死刑轻的一种刑罚,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② 流:流刑,分2000 里、2500 里、3000 里三等。
  ③ 三流:流刑三等之称。
  ④ 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2,第1 页。
  ⑤ 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3,第3—10 页。
  ⑥ 《清史稿·刑法志》:“旧例,除删并外,合续纂之新例,统1066 条”。此乃沈家本初呈《现行刑律草案》的附例数,不是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奏准颁行的《现行刑律》的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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