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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之新中华帝国-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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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乾隆七年《威海卫志》卷九《艺文》。
        ④雍正十一年《乐安县志》卷二十《艺文》,《北海晴波》。
        ⑤《因园集》卷四《再宿胶水客舍》,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⑥《朱太复文集》卷十三《海上秋日漫诗三十首》,明万历刻本。
        ⑦同治《山东盐法续增备考》卷五《煎晒滩地·西由场灶户私添池地违例开晒奉饬照例改滩》。
        ⑧同治《山东盐法续增备考》卷五《富国场私开滩池聚众侵害等情一案》。
        ⑨民国二十五年《牟平县志》卷五《盐业》。
        清代山东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数量要多于明代,据嘉庆《山东盐法志》卷八《场灶·户籍》记载,康熙初年,山东盐场灶丁总数已达2.15万人,超过了明万历末年的数额。清初灶户的产业负担与明代相同,据民国《福山县志稿》卷四《盐法》记载:“各场灶籍户口有丁曰灶丁,每丁征银一钱四分七厘三毫零。又拨给灶户之地曰灶地,供刍薪者曰草荡地,供煎晒者曰滩池地,每亩征银六厘。又盐锅每面征银一钱二分。又有鱼盐课钞(明季设征,以供蕃府,今仍其名)、食盐折价(明时上下官司灶户皆供食盐,其后折价成例),皆征之于灶户。”雍正以后,灶户负担开始减轻。雍正四年(1726年)清查灶地,摊丁入亩,灶丁原有的“丁银”有一半被摊入地亩征收,到乾隆二年(1737年),灶丁的另一半丁银“全摊地亩”①,从此,官方彻底取消了灶丁的人头税,但从这以后,滩池征课提高,“每滩一亩,应征银一钱有奇,二亩为一池,应征银二钱有奇”②。总起来说,取消丁银,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有利于灶户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清朝初年仍然维持山东19场旧制,后来屡加裁并。《清史稿·食货志》记载:“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山东旧有十九场,后裁为八,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四省。”康熙十六年(1677年),始裁高家港、新镇并入王家冈,裁宁海、丰国并入永阜,裁利国并入富国,裁行村并入石河。两年后,又裁官台、固堤。雍正八年(1730年),复设官台,以固堤并入;又裁海沧并入西由。道光十二年(1832年),裁登宁并入西由,裁信阳并入涛雒。山东盐场几经裁并,保留八场,即永利、永阜、王家冈、富国、官台、西由、石河、涛雒。光绪年间,黄河大水冲毁永阜盐场,山东盐场剩有七场。
        据《清稗类钞·矿场类·山东产盐区域调查记》资料表明,光绪末年,“山东盐场凡七处,沟滩二百九十七副,井滩一千三百三十一副,大小池一千二百二十六副,斗子五百十一副,产盐总额四万万斤。”清代山东盐业生产最终达到这种程度。
        清代盐业最初实行“官督商销”的办法,政府利用盐商的运作而最终实现盐业利润。所谓官督商销,乃指盐商向官府缴课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的地点买盐,再运到指定的地区去销售,官方绝不允许其它形式的自由贩运,也不允许越界行盐。诗家所云:“惟盐限疆域,只许商经营。他人不敢卖,卖者得恶名”③,即指此法。道光以后,改行票盐,实行“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的政策,“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④,但仍有区域限制。如光绪十七年《沾化县志》卷三《盐政)记载沾化票商行盐区域时就说:“沾化、阳信、海丰、惠民、滨州、商河、高苑、乐陵、德平、陵县十州县,皆向沾化赴坨取盐。部票二千张。”
        然而,清代山东的食盐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富商大贾往往指染两淮、长芦盐场,一般不愿意到交通不便、成本较高的山东盐场行盐,故而山东盐场商运效果极差,有的地区甚至出现无商贩运的尴尬局面。《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五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已巳条记载说“山东商盐滞销”,乃因“东省商人赀本较微,且上年引地歉收,而行销地方,亦因旱成灾,商盐不能照常售卖,盐滞科缺”。《清宣宗实录》卷三十八道光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记载:“莒州、日照二处,商力积疲,每致歇业。自嘉庆二十二年,派令向行沂水、蒙阴两县票地商人代运昌即刘宝簵,认充兼办。上年莒州盐务,又复误运歇业,其日照商伙,亦俱私自散归。……迄今莒州、日照二处,半载有余,无商接办。”《清宣宗实录》卷七十四道光四年十月五日则记载:“山东盐务废弛”,出现“无商行运情形”。为此,清政府曾经在山东盐场反复招商,但效果都不明显。上书又载:“盐政奏称:乐安等十三州县,于八月内始招有新商,距奏销之期,仅止一月,各商赶运期迫,不能依限解缴”。山东盐商不足的事实始终困扰着清朝官员,谁也没有拿出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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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嘉庆《山东盐法志》卷八《场灶·户籍》。
        ②:光绪二十三年《文登县志》卷十三《土产》引《盐法志·场造门》。
        ③《清诗铎》卷三谢元淮《鹾言二十首》,中华书局1960年圈点本。
        ④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十四《会同钦差覆奏体察淮北票盐情形折子》。
        为了解决商盐滞销的问题,清政府破例允许山东盐场“穷民散卖”,将一部分盐票“给与民贩赴滩陆续买盐”,同时采取“筑包设商”①的形式来加快食盐销售。山东沿海盐场还有“旧制许贫人肩挑易米”②的特殊规定。由于允许民贩散卖,所以山东才会出现“昌潍以东不食官盐”③的现象。
        尽管清政府实行食盐专卖制度,但各地食盐走私的行为还是屡禁不绝。《清宣宗实录》卷三十八道光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记载:“莒州、日照等处,与江南海州、赣榆地界毗连,向为私枭出没之处。现在该州县引地,半年之久,无商办运,居民淡食堪虞,私枭即可借此日益充斥。”同书卷七十一道光四年闰七月二十一日记载:“山东武定、沂州二府滨海盐碱,未能归坨,时有枭匪纠众抢滩售卖,为害地方。……至滨州、高苑等县商人,均因误运革退,日久未佥新商,以致私枭阑人,殊与鹾政有碍。”私盐贩卖的增多,构筑了民间销售网络,不但给官引销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同时也弥补了商盐滞售的某些空缺。地方官府虽然重拳打击食盐走私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官盐引票的出售仍然没有太大起色。《清宣宗实录》卷九十五道光六年二月一日记载:“盐务积弊已久,近年屡经严缉私枭,官引仍未畅销。如该御史所奏山东盐引,每引浮舂多至三五十斤至百余斤不等”。有清一代,官引销售与私盐贩运始终并存。
        有关胶东沿海食盐销售的制度,光绪二十三年《文登县志》卷十三《土产》这样记载:“登属食盐情形,向系灶煎灶晒,**民销,课归地丁,额设引票,从无积滞。”民国《福山县志稿》卷四《盐法》也记载:“定例有商之地,灶煎商卖,无商之地,灶煎民卖,无票即为私盐。登州盐课摊入大粮,不设商,亦无领票之民,每年皆官为领票。地丁征税完,仍由官缴票价等项,各滩灶产准其自煎自晒,**民销,并无官价,随贵随贱,民灶两便。惟须各守疆界,不得搀越。仍不准豪民利徒无票行商。”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胶东地区食盐销售的环境相对宽松。
        利津盐场盛于昔时。明朝时,利津共有永阜、丰国(在今利津汀河)、宁海(在今垦利县境)三大盐场,康熙十六年(1677年)将三大盐场合并为永阜场,场区东西跨度130里,当时共有滩池446副,其中内潮滩248副,井滩198副。场内设仁、义、礼、智、信五处盐坨,分列大清河两岸。清人刘学渤在《北海赋》中曾以“滩池弥望,星罗棋布,漉沙构白,澄波出素,灿如飞霞,峙如积璐,商市万金,税足国赋”④的语句来形容利津盐业的隆盛景象。道光进士张铨也以“盐滩四百冠山东,棋布星罗广斥中”、“今夕方池成雪海,明朝平地起冰山”的诗篇来描述利津风貌,向人们展示那种“一夜全收大海盐”、“盐坨万点乱山尖”⑤的盐场景观。
        咸丰四年(1854年),海潮把利津沿海大部分滩池冲毁,当年仅剩滩池160副。光绪二十年(1894年)黄河改道,永阜场盐滩全部淤没,利津沿海被迫停止盐业生产。此后一段时间,利津盐业处于萧条状态。
        沾化沿海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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