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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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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你所能推测的那样,将所有这样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中最古老和最深奥的问题变成这些熟悉的问题是很容易的。当然,这些问题之所以是最古老和最深奥的,是因为它们最难获得满意的解答。    
  三 一致的前景     
  已经在第一个考虑中暗示过的第二个考虑,涉及到人们中间不一致的前景。让我们预先假定,我相信我对我的占有物的权利,从道德意义上讲,至少同其他人—样有充分理由。如果你接受这个判断——就是说,如果你承认我的相关所有权——那么我们确实不必争论此种所有权的“道德一伦理”依据这样较大的问题。这里极重要的一点是认识到,改们普通经济交易的大部分是在这样一种相互承认现存占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可以去大学书店以相对小的交易成本购买一本书,因为在购买前我完全承认书店对这本书的所有权,同  时,书店也承认我对我钱包里现金的所有权。我们双方都不必关心所有一般“公平”问题。(对此我应该插一句题外话,我  在“公平”面前不再使用“分配”这个形容词,但我是在广义上  讨论与“相互公平”相对的“分配公平”。当然,‘相互公平”有其  重要性。我们可以把“不公平”归于不让书店和我达成相互有  利交易的制度或规则。)    
  只有在不一致出现时,才引起一系列问题。让我们假定,  我相信我对我的占有比你更有权利,但你并不赞同我的意见你认为你对我钱包里的现金实际比我更“有权利”。    
  如果你切实实践你的信条、如果你有力量这么做的话,你就会干脆抢走我的钱包,而同时我将竭尽全力不让你这么做。除非我们中有一个人在所有权方面受到法律力量和国家力量的保护,否则我们将打起来。在我的例证中,如果你企图抢走我的钱包,我可以喊来地方警察,他将逮捕你。预知这种可能情景,你也许就抑制住用暴力抢走我的钱包的企图;这就是说;你可能被认为是默认了我的占有,与此同时你也许继续认为对于这些占有物你仍然比我更“有权利”。在这种情形中,你也许通过政治行为寻求修正现行所有权,以使政府对我征收一种税。同时将现金转移到你手上。如果你获得成功,那么我可能默认这种税收和转移计划.但我之所以这么做,只是因为我不可能做到侵犯税法而不受惩罚,基本冲突仍然存在。我们通过政治手段而不是更直接的手段继续战斗。    
  在任何这种战斗或冲突中,“公平”问题必然变得混淆不清,并同纯粹个人利益混合起来。你也许要想抢走我的钱包,因为你需要钱。这完全独立于任何对权利或占有公平的考虑之外。如果你不能直接抢去这些占有物,你非常愿意让政府机构替你去做。我要保住我的占有物,因为我要保住它们,我相当乐意允许政府不让你通过暴力拿去这些占有物。在潜在冲突的双方,“公平”都完全不必介入。你的效用函数指出,你想将我的钱置于任何可想像的分配下;但由于受法律约束,你也许不去抢夺这些占有物。可是,如果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失去效力.除非有附加的约束出现,否则你将抢走这些钱。在这些附加约束中,就有你对我占有物的“公平”的态度。(关于法律对行为的直接约束这个观点,我要加一点说明。你可以不是受法律的直接约束。而处受法律本身这一事实的约束。你认为侵犯法律是不道德的。不是因为法律就其客观属性来说是公平的,而仅仅因为法律就是法律。)    
  因此,我们回到协定上来。什么是决定你是否赞同我的占有是“公平”的。我对这些占有物的权利是优于其他人的条件或特征呢?当然,有多种解答这个问题的方式,但我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我们所说的契约论者的答案上。    
  四 公平规则下的竞争     
  这个答案可以概括在以下这个附属问题中:我对占有物的权利能被解释和理解为 公平竞争 的结果的一个组成部分吗?这个问题又会提出几个附属问题。什么是公平竞争?什么是公平?这种竞争模拟适于解释经济相互作用过程吗?    
  我将在此非常简要地论述后一个问题。由于依靠参与相互作用的各个人的内部准则,契约论者的观点不同于各种替代它的观点。援引评价过程或结果动态的外部准则是不合法的。一旦承认这一点,由于随后讨论中指出的限定条件,竞争模拟几乎必然会出现。当然,对于那些不接受基本契约论的逻辑和援引外部评价准则的人;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因此,让我回到关于“公平竞争”的性质和“公平”的含义的问题上。契约论者答案又回到协定上并不奇怪。在竞争者们的待定态度被辨识之前,一项“公平规则”是一项推进竞争的竞争者们一致赞同的规则。审慎地注意这个定义的含义:如果竞争者们赞同,一项规则就是公平的,这就是说,公平是由协定来定义的协定不取决于某种客观决定的公平。    
  由此而来的一个程序方法本应是讨论“理想公平规则”或“似有理公平规则”的来由。这基本上是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采用的方法。③但采用这种程序方法会使我远离我的目的。我发现,从一种现存状态或一种抽象现状开始,设法运用公平准则去确定被观察的实际或潜在结果和对这些结果的“公平”的个人态度之间的可能一致,是有益处的。回到我的个人化例证,我的权利和我的现时占有物能作为我们赞同的已经在尚且公平的规则下进行竞争的一个结果出现吗?    
  五  分配结果中的随机因素     
  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在现实或构想制度结构下决定分配结果的各种因素。要是任何人通过公平准则论证一个人的占有是“不公平”的或者确实是“公平”的,他一定是在真正地运用经济分析和统计说明的极丰富知识。我们在经济学和其他学科中的学术界同事以及学术界之外的评论者,经常不愿去做了解各种分配模型在不同规则下是如何实际出现的这种琐碎的工作。他们还不知道他们在谈论什么,就随时准备和乐意直接进入对现存占有物的分配,从而对这些分配中的特定个人占有,作出价值一规范判断。这一点是我以前的弗吉尼亚大学同事,拉特利奇·瓦伊宁教授强调指出的。他一直坚持认为,在允许研究分配的(各种)学生进入高级的评价诊断之前,应该强迫他们去理解各种随机模型,应该让他们透彻地掌握概率理论的基本原理。④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瓦伊宁的训诫去做,很显然我们没有一个人能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说很多东西,我也不能在此撰写论公平的文章,可是,我认为我们可以把瓦伊宁的训诫当作一个不让我们将全部努力用于讨论分配的警告。在这里,如同在其他地方进行经济政策分析一样,我们在相关比较分析内必须审慎。我们可以一开始就指出,在各种不同规则下的各种不同制度环境和各种不同竞争中,决定经济价值所有权分配的有哪些因素。    
  六  从政治化混合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市场经济     
  在80年代的美国经济中,制度环境是一个在极复杂的利益和经常性冲突关系网络中把市场和政治结合起来的环境。用任何似乎可接受的甚至考虑到高度抽象模型的方法,构造这种结构和这种竞争.这是在我的能力范围之外。我要做的是将政治,以及我们所观察的经济中的各种分配模型的多种政府影响抽象掉,并直接考察市场过程和不存在政府干预时产生的各种分配模型。这就是说,我要考察的是一相对纯粹的市场结构,一种相对纯粹的市场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在一个限于保护生命和财产,限于实施契约的法律一政治结构范围内进行的。就此而言,可以说我是在讨论一个最低程度国家或者一个只具有保护职能的国家中的市场经济的分配。    
  如上所述,这个模型毕竟不是现实的。但通过对预期从中出现的各种分配模型的考察,我们可以获得对重新以公平概念解释的、应用于分配结果的“公平”或“不公平”术语的某种感觉。    
  七  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     
  避开瓦伊宁警告的陷阱的一个办法是先讨论“分配”,而坚持用前面引述的简单个人例子。举一个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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