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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5。1 由用户变电站引出的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22。5。2 由低压电网供电的用户宜在电源进户点起改用TN—S系统。若仅在机房区域内局部改用TN—S系统时,则应从进户点起设置专用PE线,且其他设施均不得使用该PE线。
22。5。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装置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
2 当上下级电涌保护器间距不符合产品使用规定时,应设退耦装置;
3 电涌保护器前应设过流保护装置;
4 电涌保护器应具有性能劣化显示功能。
22。5。4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宜选用有金属外护层的电缆,并埋地敷设,金属外护层应在进户处接地。
2 进户通信干线上的电缆及有金属增强线的光缆,其SPD的设置应符合国标《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的规定。
3 用于信号线的SPD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工作电压、线缆类型、接口型式等要素;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SPD。其性能参数见本规范表11。9。4…3及表11。9。4…4。
5 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讯系统、卫星通讯系统、移动通信中继系统、无线录呼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或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SPD。
22。6 管线设计
22。6。1 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或不同信号类型的传输线路不得在同一保护管、桥架或线槽内敷设。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线槽内有良好的隔离措施时,可不受此限。
2 电力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邻近敷设时,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3 电力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4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屏蔽效果良好且无需另做跨接的金属管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5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不得采用非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6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做等电位联结。
7 作为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6。2 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 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屏蔽型电缆或光缆。
3 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市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采用屏蔽型电缆或光缆。
4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屏蔽型电缆或光缆。
5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屏蔽型绞线。
22。7 接地与等电位联接
22。7。1 宜采用共用接地型式,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
1 综合性医技楼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0。1Ω。
2 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取值不大于1Ω。
22。7。2 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物之间的接地装置宜做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地理原因难以联结时除外。
22。7。3 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装置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这些建筑物之间的电子信息系统作有效隔离。
22。7。4 保护接地线、功能接地线宜分别接向总接地端子。
22。7。5 建筑物每一层内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宜呈封闭环形,其安装位置应易于接近。
22。7。6 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下列接地形式:星形网络;多个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公共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
22。7。7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
1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线可采用金属带、扁平金属编织带和圆形截面电缆等。
2 高频设备的功能性等电位联结线宜采用金属带或扁平金属编织带,且其截面的长宽比不小于5。
22。7。8 电子信息系统接地母干线
1 当需采用接地母干线用于功能性目的时,建筑物的总接地端子与可用接地母干线延伸,使信息装置可自建筑物内任一点以最短路径与其相连接,当此接地母干线用于具有大量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内等电位联结网络时,宜作成一封闭环路。
2 接地母干线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布线路径及导体的阻抗,对于大型装置应采用不小于50mm2 截面的铜质导体。当接地母干线用作返回电源的直流通路时,其截面应按直流返回电流来确定,每一直流返回导体的截面应按最大直流电压降小于1V来确定。
直流返回电流和相应的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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