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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用户专用无线通讯设备所需频段应经当地政府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22。1。6 易受辐射干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干扰源贴近布置。
22。1。7 设备选型的一般原则:
1 建筑物内固定安装的国产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
2 建筑物内固定安装的进口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或CE认证标志。
3 建筑物内非固定安装的国产电气和电子设备宜具有3C认证标志。
4 建筑物内非固定安装的进口电气和电子设备宜具有3C认证标志或CE认证标志。
22。2 电磁环境卫生
22。2。1 民用建筑的电磁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物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雷达站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2 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3 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应采取屏蔽措施,使其放射或辐射强度在许可范围内。
4 科研与医疗专用核辐射设备和电磁辐射设备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22。2。2 民用建筑物电磁环境标准
1 电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2…1的规定。
表22。2。2…1 电场强度限值
频率
单位
容许场强最大值
一级
二级
01—30MHz
V/m
10
25
30—300MHZ
V/m
5
12
300MH—300GHZ
μW/cm2
10
40
混合波长
V/m
按主要波段的场强来确定。若各波段场强分布较广,则按复合场强加权值确定。
注:1 一级: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不会受到损害。
2 二级: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可能受到损害。
2 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2…2的规定。
表22。2。2…2 磁场强度限值
频率范围 (MHz)
单位
磁场强度最大值
0。1~3
A/m
0。1
3~30
A/m
0。17/
30~3000
A/m
0。032
3000~15000
A/m
0。001
15000~30000
A/m
0。073
3 幼儿园、学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4 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但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除外。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
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22。3。1…1的规定。
表22。3。1…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
kV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次
偶次
0。38
5。0
4。0
2。0
6;10
4。0
3。2
1。6
35
3。0
2。4
1。2
2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2规定的允许值。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值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表22。3。1…2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6
100
43
34
21
34
14
24
11
11
8。5
16
7。1
13
6。1
6。8
5。3
10
4。7
9
4。3
4。9
3。9
7。4
3。6
6。8
10
1000
26
20
13
20
8。5
15
6。4
6。8
5。1
9。3
4。3
7。9
3。7
4。1
3。2
6。0
2。8
5。4
2。6
2。9
2。3
4。5
2。1
4。1
35
250
15
12
7。7
12
5。1
8。8
3。8
4。1
3。1
5。6
2。6
4。7
2。2
2。5
1。9
3。6
1。7
3。2
1。5
1。8
1。4
2。7
1。3
2。5
3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值
1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小于16A时,其电流总谐波畸变率THDi应满足国家标准《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的要求;
2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大于16A且小于75A时,其THDi应满足《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的要求;
3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大于75A时,其THDi 不得超过40%。
22。3。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
当建筑物中所用电气与电子设备不符合22。3。2之规定时,应对供配电系统进行谐波治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银行总行、分行及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省级及以上医院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建筑物,应在办公设施、医疗设备、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2 其他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宜在其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有源滤波装置。
3 谐波源较多的商业办公建筑,宜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或无源滤波装置。
4 一般建筑物应在大功率谐波干扰源所在馈线上设置有源或无源滤波装置,或在其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截面的两倍。当线路中有四极开关时,须考虑中性线的最大接线截面。
5 无调光装置的照明干线可设置无源三次谐波滤波装置。
6 谐波源较多的建筑物中,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应串接电抗器,以避免发生电网谐振,除非经计算证实不会出现谐振现象。
7 当配电系统中设有适当的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截面不必增大。
8 当配电系统中设有适当的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宜与相线等截面。
9 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及馈线,应尽可能降低其电源阻抗。
10 谐波源较多的建筑物供配电系统中,应选用D,ynll结线的配电变压器。
11 对于谐波干扰特别严重的建筑物,供配电系统中涉及主要谐波源设备的配电变压器宜选用K额定值变压器,其K值应根据治理后的谐波水平来确定,且绕组结线型式为D,ynll。
12 由晶闸管控制的负荷或设备宜采用对称控制。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干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达到较好的电磁兼容性。
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足以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或屏蔽措施。
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章及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4 电子信息系统应按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22。4。2 机房设计
1 机房位置的选择及设备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且系统故障可能造成严重的 政治或经济后果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4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可控硅调光控制室等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 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5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排。对于工作频率较低的,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S型接地方式;对于工作频率高且设备数量较多的机房,宜采用M型接地方式。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5。1 由用户变电站引出的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22。5。2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