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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
下限
(nm)
上限
(nm)
基准试验波长
(nm)
谱线最大宽度
FWHM(nm)
多模850
790
910
850
50
多模1300
1285
1330
1300
150
单模1310
1288
1339
1310
10
单模1550
1525
1575
1550
10
注:1 多模光纤:芯线标称直径为62。5/125μm或50/125μm;并应符合《通信用多模光纤系列》GB/T 12357规定的A1b或A1a光纤;
85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3。0dB/km(20℃);最小模式带宽为200MHzkm(20℃);
130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1dB/km(20℃);最小模式带宽为500MHzkm(20℃);
2 单模光纤:芯线应符合《通信用单模光纤系列》GB/T 9771标准的B1。1类光纤;
1310nm和155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1dB/km;截止波长应小于1280nm。
1310nm时色散应≤6PS/km·nm;1550nm时色散应≤20PS/km·nm。
3 光纤连接硬件:最大衰减0。2dB;最小回波损耗:多模20dB,单模26dB。
21。4。8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21。4。7条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值限值,应符合表21。4。8的规定。
表21。4。8 光缆布线链路的最大衰减限值
光缆应用
链路长度
多模衰减值(dB)
单模衰减值(dB)
类 别
(m)
850(nm)
1300(nm)
1310(nm)
1550(nm)
配线(水平)子系统
100
2。5
2。2
2。2
2。2
干线(垂直)子系统
500
3。9
2。6
2。7
2。7
建筑群子系统
1500
7。4
3。6
3。6
3。6
注:表中规定的链路长度,是在采用符合本规范21。4。7条规定的光缆和光纤连接硬件的条件下,允许的最大衰减。
21。4。9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21。4。9的规定。
表21。4。9 多模光缆布线链路的最小模式带宽
标称波长(nm)
最小模式带宽(MHz)
850
100
1300
250
21。4。10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21。4。10的规定。
表21。4。10 最小的光回波损耗限值
光纤模式,标称波长(nm)
最小的光回波损耗限值(dB)
多模 850
20
多模1300
20
单模1310
26
单模1550
26
21。4。11 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应符合100Ω标准,在频率大于1MHz时偏差值应为±15Ω。
21。5 设 备 间
21。5。1 设备间的位置选择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条至第23。2。4条的规定。
21。5。2 设备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21。5。3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并确定设备间与计算机房、程控交换机机房的关系,设备间的面积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系统小于1000个信息点时为10m2;当系统较大时,每增加500个信息点增加5m2,但不包括其它设备所需的面积。
21。5。4 设备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5条的有关规定:
21。5。5 设备间内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容量不宜小于5kVA;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架空活动地板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电缆。
21。6 交 接 间
21。6。1 交接间的数目,应根据其所覆盖的范围确定。如果配线电缆长度都在90m范围以内时,宜设置一个交接间,当超出这一范围时,可设两个或多个交接间,并相应在交接间内或紧邻处设置干线通道。
21。6。2 交接间的面积不宜小于5m2,如覆盖的信息插座超过200个时;应适当增加面积。
21。6。3 交接间应提供不少于两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电源插座。
21。6。4 交接间对空调、通风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7条的规定。
21。7 工 作 区
21。7。1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采用防水和抗压的接线盒;
2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或集合点配线箱,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
21。7。2 工作区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10A交流电源插座;
2 工作区的电源插座应选用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保护接地线与中性线应严格分开。
21。8 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1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和《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8。1~4标准的各项规定,并宜采用同一厂商的全套产品和解决方案。
21。8。2 综合布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电场的干扰场强低于3V/m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场干扰场强高于3V/m时,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也可采用光缆布线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表21。9。1…1及表21。9。1…2的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采用金属管、金属槽敷设缆线。
21。8。3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在整个布线链路上应保持连续性。
3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硬件、跳线等布线器件组成的布线链路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4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装置。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21。8。4 综合布线系统电缆、光缆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见附录G。
21。8。5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根据其本身具有的燃烧特性,分为普通型(PVC)、低烟无卤型(LSOH)、低烟无卤阻燃型(LSHF-FR)、氟塑料树脂制成的难燃型(FEP)四类。工程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相应特性的缆线,特级场所应选用难燃型(FEP),一级场所宜选用难燃型(FEP),一、二级场所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型(LSHF…FR)以上的缆线,三级场所宜选用低烟无卤型(LSOH)缆线。
21。8。6 配线子系统电缆宜穿管或沿金属电缆线槽敷设,当电缆在地板下布放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地板下线槽布线、网络地板布线、高架(活动)地板布线、地板下管道布线等安装方式。
21。8。7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电缆孔、管道、电缆竖井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预埋暗管或线槽方式。电缆竖井附近如有电梯等大的电磁干扰源,应采用封闭的金属线槽屏蔽保护。
21。8。8 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管内穿放4对对绞电缆时, 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21。8。9 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
2 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6~10倍。
3 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
4 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5倍。
21。8。10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并予留备用管道孔。管道内敷设的铜缆和光缆应符合本规范第20。8节的有关规定。
21。9 电气防护和接地
21。9。1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
1 综合布线电缆与其它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表21。9。1…1的规定。
表21。9。1…1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类 别
与综合布线接近状况
最小净距(mm)
380V电力电缆
<2k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13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70
双方都在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