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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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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27
二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卷帘、门窗及阀门等消防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电力
二级
   注:1 负荷级别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各类建筑物的分级见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3。2。4  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与其有关的空调负荷为一级负荷。
3。2。5  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一级负荷。
3。2。6  表3。2。2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其机房及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亦为一级负荷。
3。2。7  重要电讯机房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
3。2。8  多层住宅的电梯电力为三级负荷。
3。2。9  对负荷等级没有具体规定的重要电力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10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10kV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10kV或35kV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信负荷时,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EPS作为备用电源。
  2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1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不间断电源UPS或EPS。
3。2。12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  快速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内的供电。
  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1。5s以内的供电。
  3  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3。2。1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4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3。3  电源及10、35kV供配电系统
3。3。1  一般原则
  1  10、35kV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总变电所和配电所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变电所靠近各自的低压用电负荷中心。
  2  同时供电的两回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全部或部分二级负荷的供电。
  3  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当用电负荷中含有大量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或大量的消防负荷时,两路电源应同时供电。
  4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仅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考虑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的严重情况,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设置自备电源。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时。
??????2) 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条件时。
3)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时。
  6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当难以从地区电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同该单位协商落实后取得第二电源。
  8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9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10  对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较为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10kV用电设备,发展可能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
3。3。2  大型民用建筑10、35kV配电
????1  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降低电能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1)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
   2)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3)大型建筑群。
????2  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2节。
????3  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确定变压器台数、容量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
  5  10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或树干式。
3。3。3  居住区10kV配电,按本规范第24章有关规定执行。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4。2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以上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上者宜以10kV供电;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35kV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供电电压等级尚应满足供电部门的具体规定。
3。4。3  当供电电压为35kV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30/400V。
3。4。4  采用电制冷的空调冷冻机组等大容量用电设备的电压应视负荷大小及供电电源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3。4。5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电动机为±5%。
    2  电梯电动机为±7%。
????3  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  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6  医用X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10%。
3。4。7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3。4。8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4。9  10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kV有载调压变压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10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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