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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拿到手的往往只有一半到三分之二之间。众所周知,
美国的中产阶级是几乎没有什么灰色收入的,物价也比中国贵得多(尤其服务行业),这些
辛苦工作的中产阶级,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一半被扣除之后,往往只能依靠省吃俭用来维持小
康生活水准,我实在想不通为什么还要千方百计从他们身上“转移”收入。
最近一些年,中西学界的一个时髦就是批判“美式的新自由主义”。他们说“无限的私
有化、市场化、全球化会伤害弱者的利益”,他们说“除了追求效率,社会还应该追求公平”,
他们甚至说“应该放弃所谓的华盛顿共识,而应该转而追求北京共识”,这些说法也许不无
道理。但问题是,经过一百年福利制度的发展,今天的美国早已不是100年前那个自由放
任主义的美国,无论在贸易保护、工会势力、收入调节、政策倾斜方面美国都可以说是一个
福利国家,他们所批判的那个“自由放任主义的美国”更像是他们想象出来的靶子,正如他
们所说的那个“北京共识”发生在他们想象出来的乐土。我只知道,如果我生病因为交不起
钱而被医院拒之门外,如果我的孩子因为交不起学费而上不了学,如果我每天辛辛苦苦工作
12 个小时还在温饱线上挣扎,如果这些都是普遍而不是个别现象,那么你叫它什么主义都
无济于事。但是如果我的孩子不但可以免费上学还可以免费坐校车、吃午饭,如果我收入低
可以住政府盖的房子,如果我失业了可以用政府发的食品券买东西吃,如果我退休了可以按
月得到体面的养老金,那么我所置身的制度就是福利制度,你爱叫它什么共识就叫它什么共
识。
民主请客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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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大选马上就要到来。布什阵营和克里阵营早已赶到这个4年一度的政治“庙
会”,正在锣鼓震天地“练摊”,各自吆喝自己的“土特产”:布什卖“解放伊拉克”的蓝
图,克里卖他的医保方案;布什卖他的“减税计划”,克里卖它的“增加就业规划”;布什
兜售他“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主张,克里吆喝“能源自主”口号……赶庙会的老百姓从四面
八方赶来,叫好的叫好,起哄的起哄,好一派生意兴隆的热闹景象。
问题是,这样一个热闹纷呈的政治庙会,谁来赞助?
联邦竞选法案推进“政治平等”
据统计,美国2000年的选举年,用于选举的费用(包括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总共
30 亿美元。当年的总统选举中,除了动用政府公共资金 1。5亿美元,布什阵营本身砸进去
1。85亿的银子,戈尔阵营也甩了 1。2亿。平均来说,2000 年一个众议员当选要花费 50
万美元,而一个参议员当选竞选费用是450万美元。今年的总统选举,到2004年8月为
止,布什阵营已花费2。1亿美元,而克里也已掏了1。85亿。砸钱动作固然潇洒,让腰包鼓
起来却没那么容易。这数以亿计的美元,上哪里去“化缘”呢?
同志们要说了:这还用问吗?资本家嘛!老愤青马克思100多年前就说过,资本主义
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委员会。既然政府是资产阶级的办事处,资本家一手交钱,政客一手交货,
政治把戏不就是这个玩法。这个源远流长的愤青观点,至今享誉海内外。即使是在美国的媒
体,“选举不是赢得的,而是收购的”这样的看法,也是屡见不鲜。
资本家们是不是和政客们躲在秘密的小屋里,商讨收购选举事宜呢?至少在选举这个事
上,即使资本家和政治家有交易,也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根据美国1971年的“联邦选
举法案”,凡是100美元以上的选举捐款,各党派候选人都必须上交收据,并用其选举开
支进行核实。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对这些收据的统计,大体而言,在近期选举中,除了联邦
政府的公共竞选资金,候选人的私人资金有4个来源,各占资金的1/4左右:一是来自个
体选民的小额捐款(200美元以下的捐款);二是来自个体选民的大额捐款(200美元以
上,1000美元以下的捐款);三是来自各个公司、工会或其他民间组织设立的“政治行动
委员会”的捐款(5000美元以下);四是各个政党对其候选人的“嫁妆”(一个人一年最
多可以向一个政党捐助2万美元资助选举)。这4个来源,由于数额受到法律调控,被称
为“硬钱”。
从上面这个统计结果,大家可能看出,如果一个选举阵营是一个股份公司,控股的主要
还是“散户”,“大股东”的影响力有限。大家可能纳闷,资本家那么有钱,干嘛不多砸点
钱,搞个“大股东”当当?我要是比尔盖茨,干脆把政府当“二奶”包了,反正咱有的是
钱,从我几百亿美元的资产里掏出三五亿来搞选举,选上的总统议员还不都是该给我捶背的
捶背,该给我洗脚的洗脚?
当然好在我不是比尔盖茨。就是也没用,立法者早就识破了我这种人的险恶心理。
1971 年的“联邦竞选法案”是美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竞选筹款的法律(后于 1974 年补充修
正),它规定:在一次选举中;个人给某一个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一个“政
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个人一年可以资助选举的捐款,不得超过2。5
万美元。同时也规定了竞选的总花销不得超过一定上限。就是说,就算我是比尔盖茨,对
某个候选人情有独钟,严格地说,我一年最多也只能掏2。5万美元来支持他当选。当然了,
如果我发动七大姑八大舅、公司的各个员工在各级选举中“捆绑”支持各方选举人,可能发
动的钱还是很可观的,但总的来说,不可能大到可以操控一个选举结果的地步,离我让总统
议员来给我捶背洗脚的愿望还是遥不可及。
可以看出,这个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竞选资金的来源,避免某一个集团或者个人利用其
财力来操控选举的结果,努力使公民对选举结果拥有相对平等的影响力。可以说,1971年
的竞选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个胜利。不过,这种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
个挑战。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古老的悖论,在竞选筹款问题上,显露了出来。
硬钱不够,软钱来凑
1975年,参议院 Buckley向最高法院上诉,称 1971 年的“联邦选举法案”违反了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因为限制选举捐款和花费就是限制了政治辩论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限制
了“言论自由”。最高法院1976年对这个案子的最后判决是中立性的:它对“个体捐款数
量”和“候选人花费总额”作出了区分,保留了对个体捐款数额的限制(即个人的1000
美元限制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5000美元限制),但是废除了对一次选举花费总额的限
制,因为这种限制“势必减少讨论的议题、探索的深度、听众的数量,而现代大众社会里,
任何一种大众沟通交流都需要花费金钱”。 可以说,1976年这场法庭战役,“政治平等”
和“政治自由”,各有胜负。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活人不能给尿憋死,更不能给钱憋死。虽然 “联邦竞选
法案”对个人捐款的数额作出严格的规定,那些被捆住了手脚的银子却贼心不死,总想在政
坛一展拳脚。于是它们逡巡在选举过程周围,见缝就钻,见空就插,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后果,
一是公司、工会等组织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毕竟,5000美元的
捐款限制要更宽松)。比如1979到1980年“政治行动委员会”选举捐款只有6000万,
而1999到2000年则高达2。6亿美元。如前所述,近期选举中,“政治行动委员会”的
捐款占竞选资金的1/4左右。由于“政治行动委员”主要是由公司、工会或一些民间利益
集团组织的,它的捐款逐步增加,使人们开始担心政治变成政客和“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
交易场所:利益集团把政治家送上宝座,政治家在宝座上给特殊利益集团输送“政策优惠”。
另一个后果就是“曲线救国”,通过“软钱”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