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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七里营社就办了一个人民公社。8月份毛泽东视察了这个社,指出
“还是办人民公社好”,认为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可为农村过渡到共
产主义创造条件。8月北戴河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
决议》,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
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这次会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
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向高潮。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将过去全国75万多个农
业生产合作社 (1。2亿多农户)合并为2。7万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
是“一大二公”。其“大”表现在:原来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平均农户为160
户,而人民公社则扩大到4600户左右。其“公”表现在:在合作社合并后,
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从
而导致原来各个合作社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把社员的自
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等收归社有,与此相适应,还取消了集市贸易;
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
的房屋、家俱;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采取大兵团作
战的方法进行工农业生产。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对农民的剥夺,挫伤了农民的
积极性,是对生产力的极大破坏。
针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1958年11月在郑州会议上毛泽东
提出要纠正“共产风”,中共中央先后于同年12月和1959年3月作出了《关
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 《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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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肯定了“人民公社目前基本上仍
然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批判了企图过早地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而代之
以按需分配原则的错误思想,并针对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
错误倾向,强调在今后一个必要的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该决议规定: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
和存款,在公社化仍然归社员所有,而且永远归社员所有。同时规定:“人
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是进行
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关
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明确提出了人民公社是以生产大
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
所有制,并规定了三级各自的职权范围。当时毛泽东概括为十四句话:“统
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
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
别。”上述措施对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存在“左”的倾向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1959年秋庐山会议反右倾以后,“左”的东西又复活起来,导致1959
—1960年粮食的大减产。1959年粮食产量比1958年减少了3000万吨,1960
年又比1959年减少了2650万吨。
(3)为期三年的经济调整
由于坚持以钢为纲的大跃进以及实行人民公社化运动,国民经济比例失
调的严重局面日趋加剧,特别严重的是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轻工业生
产也因此而招致急剧下降。中国人民面临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困难。1960
年同1957年相比,城乡人民平均的粮食消费量减少了19。4%,其中农村人
均粮食消费量减少23。7%;植物油人均消费量减少23%;猪肉人均消费量
减少70%。1960年秋,苏联政府又突然单方面决定撕毁几百个合同和全部
撤走在华专家 1000余人,再加上当时的自然灾害,使中国经济更加陷于困
难之中。
为了改变国民经济严重的困难局面,1960年秋冬,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决
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同年9月30日,
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计委《关于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的报告》中
提出:1961年,我们要把农业放在首要地位,使各项生产、建设事业在发展
中得到调整、巩固、充实和提高。1961年1月中旬召开的党的八届九中全会
正式批准了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并向全国人民宣布:1961年应当适当
地缩小基本建设的规模,调整发展的速度,在已有的胜利基础上,采取巩固、
充实和提高的方针。这是社会主义建设指方针的重要转变,“大跃进”和向
基本社有制过渡宣告停止,中国民经济从此进入了调整时期。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该方针的重点是放在调整上。为
调整经济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①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恢复和加强农业。为了发展农业产,除了采取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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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增加农业第一线劳动力、减少粮食征购量、强工业对农业的支援等措施
外,还采取如下若干重要措施:一,把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为生产
队(即原来的生产队,规模大体相当于过的初级社)。1962年9月,在党的
八届中全会上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条》)
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算,自负盈亏,直接
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集体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
不能抽调;生产队对生产的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并决定这种制
度至少30年变。上述规定能较好地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有利于保
生产队的自主权和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也有利于调动员的生产积极
性。第二,与过去相比,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灵活样。《六十条》规定,为了
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
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
副业生产,畜、农具、水利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
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1962年,在某些地区出现了包产到的形式,个别
地区出现了分田单干。第三,破除供给制,实行按分配。 《六十条》规定:
按照社员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生产队逐步制订各种劳动定
额,实行定额管理。凡是有定额的工作,按定额记分;无定额的工作,采用
评工记分的办法。分配办法的改变,实际上废除了过去所实行的供给制与工
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取消了“公共食堂”,从而有助于克服分配上的平
均主义。第四,恢复在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曾被取消的自留地、家庭副业
和集市贸易。《六十条》规定,社员自留地,包括饲料地、开荒地合在一起,
可以占生产队耕地的5%到10%,最多不超过15%。规定社员家庭副业的产
品和收入归社员所有,由社员自行支配。在完成国家定购合同以后,可以拿
到集市上出售。
②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停建缓建大批基本建设项目。为了压缩基本建设
规模和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加强了对基本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基本建
设资金不再由地方财政包干,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严加控制并减少部
门、地方、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同时,改变基本建设审批的权限。规定大中
型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务院或或国家计委批准,一切基本建设都必须按审批权
限报请批准,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要经过批准,
才能列入年度计划,所有建设项目要在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和各种建设条件落
实以后,才能动工。同1960年相比,1962年基本建设投资由384亿元减少
到67。60亿元,积累率由39。6%降为10。4%,施工项目减少2/3以上。
③缩短工业战线。对那些缺乏原材料、肖耗高、质量低、经济效果差的
工业企业,实行必要的关、停、并、转。经过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