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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6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和8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
①5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50年代中期,苏联国民经济不仅恢
复到战前水平,而且国民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提高,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
苏联认为原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具体而有效地领导国民经济发展的
日益增长的要求”,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赫鲁晓夫认为,
部门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在:机构庞杂,环节过多,管理和科
技人员集中在上级管理机关,远离生产实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生产问
题;部门壁垒,不利于跨部门的协作,使地区经济难以综合发展,资源得不
到合理利用;部门专权,不利于调动地方党、政、工会组织动员职工挖掘生
产潜力和管理经济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因而有必要改组工业建筑业管理体
制。
1957年2月13—14日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进一步改进工业和
建筑业管理组织》的决议,决定改革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的组织体系。其基本
精神是:改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部门原则为地区原则,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和
地方的权力,把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重心从中央移向地方。从1957年起在
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取消部门管理、实行地区管理体制的改组。为此采取的
主要措施包括下列几个方面:撤消中央和加盟共和国绝大多数部,把其管理
权移交给105个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把原来中央各部管辖的绝大多
数企业转交各加盟共和国和经济行政区管理,而把各加盟共和国的许多企业
则转交经济行政区和地方苏维埃管理;改组中央经济计划管理机构;减少国
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计划指标。改组后,由区域性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其他
地方机构管辖的工业企业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95%以上,而由中央各部直接
管辖的部分不到5%。这样一来,苏联自工业化以来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就
被地区管理体制所代替,也就是由原来的“部——管理总局——企业”的管
理体制改变为“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局——企业”的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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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苏联这次工业、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原打算解决部门割据和调动地方的
积极性问题,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这次改革既没有触及企业的改革,更
没有触及所有制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由于过分削弱了中央的集
中管理,改革后出现了“地方主义”等不良倾向,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导致
工业增长率下降的趋势更为明显。为了克服改组带来的新矛盾,后来采取了
一些加强集中的措施。如合并国民经济委员会,在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建立一
些集中管理和协调的机构,收回一些下放的权力等。与此同时,从1962年9
月开始,开展以利别尔曼建议(该建议以利润刺激为核心内容)为中心的经
济讨论,开始摸索经济管理方面的新形式。
②6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1964年10月在勃列日涅夫执政后,
面临赫鲁晓夫执政时期经济改组所造成的混乱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965年
9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进行经济改革,实行“计划工作与经济刺激新体制”,
即所谓新经济体制。在全部工业企业中推行新经济体制于1972年完成,而
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则于1975年才完成改行新经济体制。新经济体制的主
要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工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撤消按地区原则建立的国民经济委员
会,重新按部门原则建立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各专业部。
第二,改进计划工作:加强长期计划的作用,将过去以年度计划为主改
为以五年计划为主;调整指标体系,把原来以总产值和成本为核心的体系改
为以销售额、利润额和赢利率为核心的体系;减少下达给企业的计划指标,
从1965年前下达给企业的30多个计划指标减少为9个,后来又增加到12
个。
第三,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生产方面,企业有权根据下达的计划
指标自行编制年度计划。在完成计划任务以外,可以接受计划以外的加工定
货任务,可以用自己的材料和废料生产计划以外的产品;在供销方面,企业
可以直接同产品的使用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可以自行销售按调拨渠道销售不
了的产品,有权对“一次定货”确定“一次性批发价格”;在劳动工资方面,
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法,有权招收和解雇职工,并确定职工的附加
工资和奖金;在财产物资方面,企业可以出卖、出租多余的或暂时不用的生
产资料。
第四,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在企业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实行基金付
费制,提高银行贷款的作用,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部分的扩大再生产建立在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基础上,减少企业对国家的依赖,并通过利润提成等
办法,实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自筹”。
第五,加强经济刺激作用:企业的经济刺激基金来自企业的利润提成,
它除了包括生产发展基金之外,还包括物质鼓励基金、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
建设基金。建立经济刺激基金,有助于把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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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结合起来。
第六,改变物资技术供应办法:为了提高物资技术管理的灵活性和提高
企业的责任心,在保证国家对主要物资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发展各种形式的
“批发贸易”,建立供求企业之间的“直接、固定联系”,提高经济合同的
作用。
第七,调整工业品的批发价格:改革前的工业品批发价格是在1955年
核定的,从 1967年起全面调整工业品批发价格。调整的原则要求价格最大
限度地接近社会必要劳动量,新价格必须使每个正常工作的企业除补偿生产
费用外,能有足够的利润上缴生产基金付费和建立经济刺激基金。
勃列日涅夫等人在 1965年执行的新经济体制涉及到了企业的管理体
制,力图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然而,新经济体制只涉及到了国家与
企业之间的行政权力关系,而没有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所采取
的全部措施不过是对企业“让利放权”。让利放权的办法没有打破传统经济
体制的旧格局,没有使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得到根本调整,企业吃国家“大
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并没有获得解决。
1973年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
干措施的决议》,该决议要求在工业中普遍建立联合公司,使联合公司成为
部门管理的基本环节。由于联合公司的建立,苏联各部的管理层次从四、五
级改为二级或三级管理体制:即部——生产联合公司或企业,部——全苏工
业联合公司——生产联合公司或企业。1979年苏联又通过了《关于改进计划
工作和加强经济机制对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作用》的决议,决定进一
步完善经济机制。上述两个决议并没有突破新经济体制的范围,其采取的措
施带有修补的性质。
(3)8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
1985年戈尔巴乔夫执政后,于1986年初召开了苏共二十七大,这次代
表大会反映出要深入进行改革的意向。1987年6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关
于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同年6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
了《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上述文件规定了企业实行“三自一全”的
有关经济改革方案。
企业实行“自我补偿”、“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和“完全的经济
核算”,其基本内容是调整企业与国家的利润(或收入)分配关系,其实质
是要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方案规定,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
以及劳动报酬,都依靠劳动集体所挣得的资金来实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