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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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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保也〃这一用法在秦汉典籍中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与法律相关的事例中。居延汉简的买卖契约中也经常看到〃任者〃一词,如:〃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许广君〃;〃惊虏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 。当买卖双方出现争端时,〃任者〃要起到〃公证〃的作用,〃担保〃契约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郑玄注:〃保犹任也。〃孙诒让《正义》:〃五家家数既少,居又相比,有罪过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自商鞅变法之后,什伍组织的作用更受重视,〃伍人〃之间既有互相监督的法律责任,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说明伍人之间互相救助,也是法律所要求的义务。
沿着这条思路,我们可以对秦汉时期〃保、任〃在法律上的含义有更多的了解。我们认为,〃无任〃与〃五任〃所表示的是对罪犯的担保制度:〃五任〃是指犯人的家属或同伍之人出具担保,保证犯人在服刑期间不逃亡,或再犯罪,从而使犯人在劳动时免戴刑具;〃无任〃则指无人为犯人提供担保,为防止犯人逃跑,而必须给他戴上刑具。这样解释,〃其无任者著升械〃,而〃五任〃者则不然的原因就不言自明了。
沈家本在《刑法分考》〃保任〃条中引用《隋书·刑法志》的《梁律》〃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以及《北齐律》〃三曰刑罪,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等材料之后,加按语说:〃无任者,著械防其逃也,北齐之钳亦是此意。保即任也。〃 甚为精当。
关于文帝改革刑制以后收孥、从坐等制度的具体情况,将在下一章〃秦汉法律的伦常化〃中加以讨论。

第四章 秦汉法律的伦常化

     法律的伦常化问题,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或者〃引礼入法〃。实际上中国法律直到清代,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只是吸收了儒家思想的部分内容。
所谓〃伦常〃,可以用盂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来概括 。简言之,伦常包括以政治、经济地位决定的阶级、阶层关系和以血缘、婚姻决定的亲疏、长幼、尊卑等宗族、家庭关系。阶级、阶层关系所体现的等级秩序在中外古代法律中都普遍存在,而将血缘、婚姻关系所体现的伦常秩序(服制)引入法律却为中国古代法律所独有,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本章讨论秦汉法律的伦常化问题主要在于分析由血缘、婚姻所体现的伦常秩序对秦汉法律的影响,至于秦汉法律所反映的阶级、阶层关系,将在下一章再做论述。

第一节 法家的伦常观念与秦律中的伦常秩序

       一、法家的伦常观念

    先秦时代的儒家提倡亲亲、敬长,认为
          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法家则与之相反,例如《商君书?开塞》认为:
          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
    《韩非子?五蠹》曾列举两个事例,一个是楚国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另一个是〃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韩非评论说: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鲁民易败北,上下之利,若是其异也。而人主兼举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几矣。
    商君之法,使秦国走上了富强之路,并为最终扫平六国奠定了基础。而汉朝士大夫对秦〃纯任法术〃多有微辞,至于谈到秦法对社会道德风尚的破坏,更是大加鞭挞。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曰: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他在指出法家〃严而少恩〃的同时,也肯定了其〃尊主卑臣〃、强化等级的一面,对法家的这种评论,有别于其他人的一味谴责。再看《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评价: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洽,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汉书》对法家肯定的方面比司马谈更多,认为其〃刑赏〃与〃礼〃相辅而行,二者并不是对立的,至于〃伤恩薄厚〃,那是法家中之〃刻者〃所为,而不是法家的正常情况。《艺文志》作者所生活的时代,距秦亡已有两个多世纪,汉代〃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现实,也使《艺文志》的作者对法家的评价较汉初更为平允。
    法家主张〃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张〃尊主卑臣〃,甚至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那么,法家是否真的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呢?其实不然。尽管法家在阐述其理论时,经常抨击家族伦理道德,将其视为与〃国法〃不相容的东西,然而在其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斥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
    《韩非子?忠孝》就曾阐发了法家的〃忠孝〃观:
    臣之所闻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
    他主张〃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认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谤其亲者也〃,是不孝之行。韩非指斥儒家所赞美的古代〃圣王〃舜是不仁不义的典型:
    瞽臾为舜父而舜放之,象为舜弟而杀之。放父杀弟,不可谓仁;妻帝二女而取天下,不可谓义;仁义无有,不可谓明。
    认为天下〃皆以尧舜之道为是而法之,是以有弑君,有曲父〃,〃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因此必须加以改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君、父可以不贤、不慈,臣、子却必须尽忠、尽孝,绝对不能有丝毫〃犯上〃的言行。《吕氏春秋?审分览?执一》:吴起因权位而与商文发生争执,吴起说:
    〃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子与我孰贤?〃
    据此,则维护伦常秩序,移风易俗,也是法家政治实践的重要内容。
    秦始皇是以法家学说治国的。他在翦除嫪毐势力之后,迁太后于萯阳宫,井下令国中:〃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先后有二十七人因此丧命。齐客茅焦继续进谏:〃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从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今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 茅焦完全以伦理道德的说教进谏,秦王政竟为所动,〃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 。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石刻》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以上内容作为秦始皇的功德而记人石刻,说明秦始皇很重视家族伦常的维护与社会风俗的改造。秦始皇死后,赵高劝胡亥废兄自立,胡亥起初有所疑虑,理由是:〃废兄而立弟,是不义也;不奉父诏而畏死,是不孝也;能薄而材谫,强因人之功,是不能也。〃 胡亥有这样的疑虑,说明他平时所受的教育,也包括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
    法家学派作为战国时期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上述各例说明,不论倡导〃一断于法〃的法家,还是以法家理论治国的秦统治者,都没有完全忽视家族伦常。也正因为如此,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秦律就不可能完全置伦常秩序于不顾。这从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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