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凇ㄕǎ员阕龀龊虾跏导实呐芯觥�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经义决狱〃与汉律是相辅相成的,它的实质,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和社会等级秩序,用儒家思想修正和完善当时的法律,从而使法律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东汉初年以〃疾虚妄〃著称的王充称赞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正说明〃经义决狱〃与汉律是互为表里、相互补充的,都是为维护当时的统治秩序服务的。当然,由于〃经义决狱〃是适应统治思想转变而在法律方面所进行的一种尝试,因而在汉代司法中的作用很不稳定,如同样是〃以功覆过〃,对田延年则无效,而对陈汤则适用;同样是〃专断〃,在徐偃则问罪,在王望则赦兔。但就总的情况而言,可以说,〃经义决狱〃的作用是积极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
第三章 秦汉刑制的演变
第一节 先秦刑制蠡测
就文献记载而言,早在夏代就已用〃五刑〃以惩治罪犯。所谓〃五刑〃,即大辟、膑(刖)、宫、劓、墨(黥)五种刑罚。除〃大辟〃为死刑而外,其余四种均为肉刑。但是关于夏代的资料流传下来的很少,且为春秋、战国时人的记述,不尽可信。殷墟甲骨卜辞的发现,证明至迟在殷商时期,〃五刑〃的刑名已大体具备 。西周继承了这一刑制,并加以完善,形成〃九刑〃。据《汉书·刑法志》〃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注引韦昭曰:〃九刑〃即〃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但流、赎、鞭、扑仅作为五刑的补充。《尚书·舜典》曰:〃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就是说的这种情况。《舜典》属伪古文,可以不论,但五刑作为西周时期的〃正刑〃,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西周夷、厉时期的《匜》铭文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 :小贵族牧牛与其上司争讼五名奴隶而败诉,伯扬父的判决词曰:〃我义(宜)(鞭)女(汝)千,女(汝)。今我(赦)女(汝),义(宜)(鞭)女(汝)千,黜女(汝)。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寽(锊)。〃〃〃同〃幭〃,通〃幪〃,《方言》:〃幪,巾也。〃〃〃见《广韵》:〃墨刑〃。〃黜〃,贬减,罢官免职之意。为黥面并蒙黑巾,〃黜〃则为黥面并罢官,较〃〃为轻。 在这里,鞭刑始终作为墨刑的附加刑而使用。因最终的〃三百寽〃是〃黜〃的赎金,算是对牧牛的宽大处理,故〃鞭五百〃仍然不为主刑。《曶鼎》为西周孝王时器,记载贵族匡季因指使家奴抢劫而受审。匡季向负责审讯的东宫请求:〃余无攸具寇,正□□不□□(鞭)余。〃据郭沫若考证:〃大率谓所寇无多,不必苛责也。〃 盛张考释认为〃不□□余〃为〃不笞鞭余〃 。此时审讯正在进行之中,匡季却发出如此请求,说明鞭笞也用于审讯过程中。总之,鞭扑之刑在西周刑制中只处于辅助地位。
五刑作为正刑即主要的刑罚手段,一直到春秋时期也没有改变。《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韦昭注:〃甲兵,谓臣有大逆,则被甲聚兵而诛之,若今陈军也〃;〃斧钺,军戮〃;〃割劓用刀,断截用锯,亦有大辟〃;〃钻,膑刑也;笮,黥刑也〃;〃鞭,官刑也;扑,教刑也〃。鞭、扑仍为〃薄刑〃。
春秋时期鞭扑之刑仍然作为五刑的补充而存在,而且肉刑与鞭扑之刑对受刑者的身份地位的影响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左传·襄公十四年》载:卫献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师曹受鞭刑之后,身份并未下降,职位也没有改变。肉刑则不然,如《左传·成公十七年》,齐国贵族鲍牵以〃将不纳君而立公子角〃的罪名被处以刖刑,然后〃齐人来召鲍国而立之〃。杜预注:〃国,牵之弟文子。〃说明鲍牵被处刖刑之后就不能继续参与政务和担任宗族之长了。
《左传·庄公十九年》:〃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周礼·天官·阍人》:〃阍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后来,楚子为巴人所败,还,〃鬻拳弗纳〃。及楚子死,鬻拳自杀,〃葬于绖皇〃社预注:〃冢前阙。生守门,故死不失职。〃 可知大阍之职与《周礼》之〃阍人〃相合。据《周礼·天官·叙官》:阍人无爵,孙诒让《正义》:〃此阍人无爵,则亦庶人在官者也。〃据此,阍人本来由无爵之庶人担任,鬻拳自刖无法参与贵族事务,只好充当阍人之头目〃大阍〃。鞭扑之所以为〃薄刑〃,五刑之所以为〃正刑〃,于此可见一斑。
贵族在受肉刑以后,虽身份有所下降,却不致于因此而成为奴隶或刑徒。春秋时期没有发现贵族因受肉刑而降为奴隶的例子。战国时期对贵族打击最为严厉的商鞅,也不曾将贵族刑为徒隶。商鞅劓公子虔,黥公孙贾,二人只是〃杜门不出〃,不参与政务,并没有变为〃城旦〃或〃隶臣〃。 《商君书·算地》仅主张〃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春秋时期对贵族的刑罚不会比此更重。
以上所说,都是刑加于贵族的事例,那么,庶人与贵族有何异同呢?就鞭、扑等〃薄刑〃而言,庶人与贵族并无不同,即都不会改变身份和地位。如《左传·庄公八年》,齐侯田于贝丘,〃队(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杜预注:责也)屦于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徒人费应为〃庶人在官者〃,他因不能为齐侯找回失去的屦而受鞭刑,但并未因此而降低身份或改变职位。至于庶人被施以〃正刑〃,就与贵族大不相同了。《周礼·秋官·司刑》所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恐怕主要是针对庶人而言的。庶人一旦被施以肉刑,将终身在官府从事看守等卑贱职业,失去自由身份,实际上已等同奴隶。
有的学者认为,春秋以前,黥刑以上的罪犯都属于收奴(即没官为奴)的对象 ,这一结论未免显得武断。首先,他忽略了贵族与庶人的等级差别,而这一差别是确实存在的,已如上述。第二,就庶人而言,将黥刑划为是否剥夺罪人自由身份的界线也不符合史实。《周礼·秋官·大司寇》曰: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郑玄注:〃明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周礼·秋官·司圜》曰: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可见〃圜土〃中之〃罢民〃并不被施以肉刑,〃其能改者〃还能返回乡里(〃中国〃即〃国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不能改者〃,这些人将永远在〃圜土〃中服役,如若逃亡,则被处死。这些〃不亏体〃而又〃不能改〃的〃罢民〃也将终身失去人身自由。如此,把是否施以黥刑做为是否丧失自由身份的界线就不能成立了。
〃圜土〃中的罪人,除了不能改过而终身服刑者外,〃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也就是说,进入〃圜土〃的罪人能够〃改过自新〃者,要根据罪行轻重服刑一至三年。除此而外,《周礼》中又有〃嘉石〃制度: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凡〃坐诸嘉石〃者,要服三个月到一年的劳役。秦律中上自城旦舂、鬼薪白粲下至赀徭、赀戍的徒刑制度,以及〃齐法〃中的〃公人〃制度,与《周礼》中的〃圜土〃、〃嘉石〃制度颇为近似,说明秦、齐法律中的徒刑制度绝非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圜土〃与〃嘉石〃的关系,据《周礼·地官·司救》:
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
这一表述无疑加入了作者许多理想的成分,西周春秋时期的刑罚制度不可能如此整齐周密,也不可能如此温情脉脉。然而在秦律乃至于《法经》之前,早已存在着五刑与徒刑制度,则是可以肯定的。
第二节 秦律中之肉刑与徒刑的关系
与春秋以前相比,战国时期的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肉刑与徒刑关系的变化就是其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