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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20%=5万元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纳税:
31.25+5=36.35万元
税负为:36.35/125×100%=29.08%
'案例解析'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33…30.75=2.25万元
减少税负:33%…30。75%=2.25%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41.25…36.35=4.93万元
减少税负:33%…29.08=3.92%
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行投资,它不仅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因此,用该法避税是成功的。
'案例三十五'
富安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元×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元…15万元)×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元÷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元×1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案例三十六'
卓飞高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先师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华晶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簿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先师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贷款金额=6492846÷12%=541070.50(美元)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43285.64美元×5.2461=227080.79元
(3)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340620.73…227080.79=113539.94元
(4)调整后企业1992年度利润为:30683.65+113539。94=144223.59元
(5)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案例三十七'
东辉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华匀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10%=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元×33%=13.2万元
香港华匀公司应纳利息预算税=(800万×10%)×20%=16万元
合计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3.2万元+16万元=29.2万元
如果华匀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
'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
='(2300…800)…500×10%+500×5%
=(220万元…100万元)'×33%
=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差额为:39.6万元…29.2万元=10.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避免了一部分税收。
三、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人员对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主要是针对其借入资金是否必要和真实存在,因此,首先要查阅“资产负债表”,对前期企业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进行分析,计算企业资金周转率。同时特别关注企业大笔资金的流出。当然,进行这些审查的前提是企业已经从外部公司借入了大量资金,并且按《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预提了“利息支出”。
在'案例三十二'中,深圳贵强股份有限公司,将200万元的利润,只按40%分给个人股东,从而避免交税,在现有政策准许范围之内,无法对其进行反避税。
在'案例三十三'中,辽宁大唐钢厂只是一个假设前提,当企业没有经过10年积累就向银行贷款,因而这种避税是属于理论避税,税法不予以追究。但是,如果辽宁大唐钢厂现已经过10年积累了500万元,不是用于购买设备投资,而是投资到辽宁中华商业银行,成为该银行的股东,每年从该银行分得利润40万元,银行已交所得税。而钢厂所需设备投资款又向该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必须了解事实情况,根据税法作出处理。当然,目前这种行为并非违法。
在'案例三十四'中,深圳乐宝电器公司与珠海天晨电源有限公司之间的相互借贷,在先通过审查“其它应收款”与“其它应付款”,再通过查“银行存款”、“现金”账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存在互借避税行为时,必须讲明税法条文,依法办事。在此,广大税务人员还必须依赖于我国税法的进一步健全。
但是,我们必须特别强调,有的外商企业将自有资金从境外汇人我国进行投资,都称是从境外银行借入,并且也办齐了一套“借款合同”、“银行借入传票”等手续,以便能多计利息,从而避税。税务人员一旦从境外查清没有此事时,就可以偷税论处。
四、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三十八'
税务人员在对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记录为4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1998年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吸收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投资80万元,享受20%的股权,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调整为48万元。1998年3月1日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以一生产线投入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其价值为90万元。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对该精密机床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90万元
贷:实收资本 90万元
'案例解析'
(1)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1998年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吸收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投资,且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在手续上是完备的、合规的。
(2)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记录为4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00万元。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要享受2%的股权,必须至少要投资120(即600×20%)万元的资产。而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公司实际只投资90万元的资产,因此,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至少要再补资30万元,这样才不会损害原来所有者的利益。
(3)如果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投入120万元的资产,应将其中的80(即400×2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根据上述资料,公司用一生产线进行投资,其评估价值为90万元,应将其中的8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因此华锋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