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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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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第四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  30万元对所设备进行性能改造,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四年到第十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如下表:    
表4…7     技术改造后该公司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表 
年限 
项目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折旧(万)14。2914。2914。2914。2914。2914。2914。29 
收入(万)30292827262524 
利润(万)15。7114。71113。7112。7111。7110。719。71      
免税额20万元,    交税额:(9+30。42)×15%=5。913万元,  58.55×33%=19.32。 
③如果第五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四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五年到第十年这六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如下表:    
表4…8     技术改造后该公司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表 
年限    
项目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折旧(万)16。6716。6716。6716。6716。6716。67 
收入(万)353533312927 
利润(万)18。3318。3316。3314。3312。3310。33      
免税额20万元,    交税额:35.33×15%=5.30万元, 
71.65×33%=23.64。 
④如果第七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六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七到第十年这四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如下表: 
表4…9     技术改造后该公司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表 
年限    
项目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折旧(万)25252525 
收入(万)60585654 
利润(万)35333129 
税金(万)15。87515。07514。27513。475 
税负(%)45。3545。6846。0546。46      
免税额20万元,交税额:24×15%=3。6万元,(6+58.7)×33%=21.35万元 
由此可见,该企业在第四年进行设备的技术改造最为有利。此时避税最多,税负最轻。 
三、技术改造时机选择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人员对于企业运用技术改造时机选择避税时,首先要找的突破点是该机器设备按照出厂设计要求一般是在第几年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第二是企业本身进行技术改造选择年份是否与市场变化密切相联,是否与企业经营业绩好坏有直接联系,是否与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相关联。 
在'案例二十八'中,武汉友兴电脑公司在选择第四年进行技术改造,其内部与外部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非要进行技术改造不可?税务人员在查明上述情况后,才能作出处理意见。一般地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技术部门的建议; 
(2)市场部门对该产品销售所作的分析报告; 
(3)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所作的决议; 
(4)技术改造时所进行的“会计账务处理”。 
税务人员如查明上述文件和凭证确属正常,则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技术改造时机选择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三十' 
杭州旺友电子有限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当月1月1日借入200万元准备用于更新改造一生产流水线,借款利率为12%,期限为两年。该工程于3月1日开工,当年11月1日完工。根据工程结算,改造该生产流水线实际发生原材料成本120万元,人工费用20万元,其它60万元(包括利息支出24万元),企业会计账面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000,000 
贷:原材料      1,200,000 
应付工资        200,000 
银行存款        600,000 
'案例解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为在建工程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工程建设的时间区别对待: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开工前和竣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因此,该企业的这种做法,其结果是虚增了固定资产的原值,也虚减了当期财务费用、虚增了当期利润,造成会计信息反映失实。税务人员建议企业作如下调整: 
借:财务费用        240,000 
贷:在建工程        240,000 
'案例三十一' 
江西华旺电子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股份比例分别为40%、60%,为了扩大业务的需要,该合营企业决定与九江力新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创办一家新企业,经批准,该企业中双方出资比例也分别为40%、60%,且该企业是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由此,该企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并适用相关的优惠。 
'案例解析' 
新成立的企业中,原江西华旺电子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虽为40%(大于25%),但外商投资者在新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仅为24%(40%×60%),低于25%,因此,该企业不能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视为国内联营企业,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对于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合营,只要符合上述两条规定,也应给予同等的待遇。       
^v^v^v^v^v^v^v^v^v                 
第六节  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筹资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达到,与经营相关的赢利和税收也就缴不上去。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效益?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不那么简单了。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 
(1)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 
(2)金融机构贷款; 
(3)自我积累法; 
(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 
(5)企业内部集资。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都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的好处。 
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筹资的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所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地大和小。从避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向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是企业仍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的避税。自我积累法由于资金的占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来看,自然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同,它不需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一、筹资避税法的筹资方式 
筹资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最轻的方法。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资金,任何一项经营活动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更无从谈起。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效益最大,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先讨论企业筹资的方式。 
(1)企业自我积累,即通过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盈利,增强积累,扩大、增加投资。这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突出弱点。从企业未来的改革方向看,企业要真正有生命力,必须依靠企业自身来提高经济效益,这应该成为筹资的主要渠道,基本上是通过税后利润形成。企业税后留利是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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