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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送入厂列车
#%&
’
#)#
+〃救援列车
(%%&
’
(%)#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管内的客货列车车次,必要时可作补充规定。
修订后的列车分类和列车车次与
&))+年新列车运行图在全路同时实行。前发有关
列车分类和列车车次的规定同时废止。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认真
学习,严格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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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运输局
关于印发《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的通知
!〃〃!年
#月
%日运客管〔!〃〃!〕&’号
修改
!〃〃年
&月
’(日铁运〔!〃〃〕&)号
各铁路局:
经铁道部批准,现将《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发给你们,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由各铁路局自定的有关定期站台票的发售办法同时废止,但已售出的定期站台票可按
有效使用期至期满为止。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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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
一、发售范围
经常有接送旅客任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外事、旅游部门可凭本单位的证明信,购买
定期站台票。
二、发售车站
各铁路局指定的车站。
三、有效期间
定期站台票为不记名式,有效期三个月,自季度初日起至季度末日止使用有效。换购
新票时,从换票之日起使用有效。
四、票价
每张
!〃〃元。
五、发售方法
发售站自每季度初一日开始发售。购买定期站台票由购票单位统一办理(换购时亦
同),并提交本单位的证明信。
续购时,于每季末的
#日开始换购。换购时,必须收回旧票。
发售时,使用黑色印油加盖年度和季度戳记。年度戳记为阿拉伯字体,规格为
!%&&
’
#〃&&,季度戳记为大写,规格为
!%&&
’
!%&&。
定期站台票发售后,不办理退票。遗失时,亦不补发。
六、规格样式
票面长度为
%&&,宽度为
(〃&&。报销凭证长度为
)%&&,宽度为
(〃&&。用卡片纸
白地红字印刷。号码由
〃〃〃〃!
*
!〃〃〃〃号循环。每
!万张附记汉语拼音字母
+、;、。。
。
样式如下: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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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改革站台票式样及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
!〃〃#年
月
%&日铁运〔!〃〃#〕’号
各铁路局:
为使铁路站台票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收藏、观赏和纪念价值,部决定改革站台票
的印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新站台票的规格为
!(&))
*
+&)),顺序号码由
&&&&!
;
!&&&&号循环,每
!万号
附记汉语拼音
…、。、/。。符号,并在发售站名前冠以铁路局局名首字,具体式样附后。
定期站台票式样不变。
二、新站台票以
!#’克铜板纸印刷,彩色胶印,票面正面图案要反映祖国各地美好河
山、名胜古迹或改革开放的建设成就等,背面可印制旅行常识、简明时刻等。印制质量要
求精美。具体画面设计由各铁路局自定,并与印刷厂协商,报部备案。
三、新站台票印刷工作仍由铁道出版社北京印刷厂,沈阳、成都局印刷厂担当,管理程
序仍依铁财(!〃〃!)!号文关于《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执行。印刷费改在客
货运服务基金收入中列支(冲减收入)。
四、新站台票收费标准每张调整为
!
0
&&元。定期站台票每张调整为
!&&
0
&&元。
五、发售站台票应加盖日期、车次戳。
六、此文自
!〃〃#年
1月
!日起施行,届时旧站台票全部作废。“客规”附件一第
!%条
作废,第
!—##条依次改为
!%—#!条,“客规”第
!&页站台票收费标准改为
!0
&&元,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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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运客管
!#号文“关于印发《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改为
!
%
元。
七、各站于实行前三天在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
附件新站台票式样
站台票式样正面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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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实行《团体旅客购票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吸引客流,促进增运增收,现将《团体旅客购票优惠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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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旅客购票优惠办法
一、凡符合《客规》规定的团体旅客购票时,满
!〃个时,给予免收一个人票价的优惠,
!〃人以上,每增加
#〃人,再免收
#个人的票价,但每年春运期间(起至日期以春运文件为
准)不予优惠。
二、团体旅客中有分别乘坐座、卧车或成人、儿童同一团体时,按其中票价高的免收。
三、发售优惠团体票时,实行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对免收的人数填发代用票,其余人数
仍发售计算机票。填写代用票时,事由栏填“优惠团体”,发到站按实际填写,票价栏全部
划消,人数栏中“全价”改为“免收”,人数按减收实际数填写,记事栏记载被减收入所乘坐
的座(铺)位号,同时还记载电子计算机票的起止票号。非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发售优惠团
体票时,一律填发代用票,人数栏的其中一栏可以改为免收栏,记事栏记录团体旅客证起
止号码。
车站发售优惠团体票应设指定窗口。
四、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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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铁运〔!〃〃#〕!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铁路运输走向市场,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
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车是指在国家铁路上进行运输营业的软、硬座,软、硬卧(含高
卧),餐车(包括单节和整列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出租方出租的客车应为管内和跨局的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车。热线车、
收益好的客车不得出租。
第四条租赁、承包均应贯彻兼顾国家、出租方及承租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
则,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租赁经营
第五条出租客车时,出租方必须是铁路运输企业。承租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并支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办理租赁客车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
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租用车辆种类、数量;’%租用的时
间、区间;(%租车费用及付费方式;)%经营范围;%车票的发售方式;*%风险抵押;#%违约责
任;〃%租赁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争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
有关技术规定。承租方不得自行改变车内的设备及功能。交接时,合同双方应有交接记
录,交接记录由双方签字生效。
第八条车辆的检车、维修工作由出租方承担。车辆在租用期间的日常检查、维修和
按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定期检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需甩车时,出租方应提供其
它车辆替代。车辆在租用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或配件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