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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7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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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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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入在指定的仓库、雨棚、货区。易燃
气体、液体,应存放在荫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所体或燃烧爆炸的危
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应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
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十七条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
距不应小于 
!〃#米,零担货物堆码时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
于 
#平方米。货垛与消火栓、电源开关的间距不得小于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米。

第四十八条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
确认无变质、分解、自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经公
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场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
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分局主管部
门批准。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
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筒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三节装卸作业防火

第五十一条装卸、搬运危险货物所使用的机动车,应安装防火花装置,并随车配备
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
火安全的规定,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倒置和倒塌。装卸
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对货位、电源开关等进行检查,确认无异状方可离开。

第四节仓库电器防火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
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存放易燃货物的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使用高压水银灯、六十瓦以上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采取防燃、隔热、散热等防
火措施。各类库房使用新型照明灯具时,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
座不准安装在库内。作业后应立即收回,不得在库内存放。
第五十六条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
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或用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
第五十七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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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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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敷设电线。

第六章铁路工程消防管理

第五十八条铁路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防火设计规
范,并经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验收。未经审核的工程不得开
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九条既有建筑改变结构或装修时,应报经铁路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六十条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改变用途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并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客运站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大型、特大型车站的站台上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有水泵接合
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确定;软席候车室、贵宾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
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地下行包库应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六十二条车站贵宾室、软席候车室、通信楼、信号楼、调度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
房等建筑,室内装修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

第六十三条通信楼、信号楼、高层建筑的防雷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通信
楼、信号楼电力配电盘应装在机械室外,楼内电缆沟槽和室外采用复合材料的信号机构、
箱、盒等器材及外露的电缆沟槽应采取阻燃措施。楼内高温易燃元器件应按有关规定采
用阻燃材料。

第六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编组站、客技站应设消防给水管网和消防通道,股道
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消火栓。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临时需要搭建的,须经铁路分局主管
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且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六十六条可燃、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和液体管道跨越铁路工程设计,应符合石
油部、铁道部《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并报经铁路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六十七条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 
!〃#米以内严禁
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六十八条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自防自救”的原则,执行公安部《关于
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
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局主管
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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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消防器材配备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

完好。
建筑物的灭火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配备。
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备两个以上高效灭火器。灭火器必须选用经公安消防监督部

门检测的合格产品,悬挂在车厢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灭火

器应纳入列车备品,严格交接、管理。
机车、特种用途车辆也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七十条既有编组站、客技站和火灾多发区段的车站、重点工程工地,应根据扑救火

灾的需要建立消防点。消防点可因地制宜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或储水池,配备机动消防泵
或一定数量的其他灭火器材。

第八章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扑救火灾工作预案。
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预案,并列入车站《工作细则》。
第七十二条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火灾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及时向车站报警。

车站接到报警要迅速向铁路分局调度和邻近消防队报告,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扑救。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
规定”办理。
列车火灾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部门未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

责指挥,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部门的人员、车辆和消防器材。
第七十三条发生火灾的单位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铁路局(集

团公司)、分局(总公司)、铁路公安局、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构
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司局报告。客货列车发生火灾,
行车调度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四条凡发生火灾,都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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