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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准则将租赁期定义为: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租用资产的期间加上续租与否取决于承租人(不论是否需要再支付款项)的续租期,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续租选择权。
台湾会计准则将租赁期定义为:第一次签订的不可取消的租期,加上优惠续租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租赁开始日至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之日。
香港会计准则将租赁期定义为:承租人所订约租用资产的期间以及承租人有权选择(在租赁开始时就已相当肯定承租人会行使此项选择权)续租(不论是否须另缴租金)的期限。
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到,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对租赁期的定义基本相似,都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加上续租期,其中美国和我国台湾还规定了租赁期的上限,即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
借鉴以上做法,本准则将租赁期定义为: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三)不可撤销租赁
从所考察的国家和地区的准则来看,对于不可撤销租赁概念,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外,英国、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的会计准则都没有给出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将不可撤销租赁定义为:只有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才可撤销的租赁:(1)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2)经出租人同意;(3)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样或类似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4)承租人额外支付了一笔款项,以至于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地确定租赁会继续下去。
美国会计准则将不可撤销租赁定义为:只有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才可撤销的租赁:(1)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2)经出租人同意;(3)承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了一项新租赁合同;(4)承租人支付了一笔罚款,以至于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租赁会继续下去。
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到,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对不可撤销租赁的定义基本相似,都采用了排除法,指除四种可撤销租赁的情形以外的租赁。考虑到不可撤销租赁这一概念对于租赁分类等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本准则也对这一概念作了定义。本准则将不可撤销租赁定义为:只有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1)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2)经出租人同意;(3)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4)承租人额外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款项。
(四)担保金值
在所考察的国家和地区的准则中,对于担保余值概念,只有国际会计准则给出了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将担保余值定义为:(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那一部分余值(担保的金额是无论如何也应支付的最大金额);(2)就出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由与出租人无关,但在财务上能够履行担保义务的第三方担保的那一部分余值。
为便于理解担保余值,以及正确计算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本准则也对担保余值作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的定义。本准则将担保余值定义为: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未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是与担保余值相对的一个概念。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都对未担保余值作了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将未担保余值定义为: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否变现,或其变现只是由出租人的关联方给予担保的那一部分租赁资产余值。
美国会计准则将本担保余值定义为:租赁资产估计余值中扣除由承租人或与出租人无关的第三方担保后的部分。
英国会计准则将未担保余值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资产余值中无人对出租人作出担保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部分。
台湾会计准则将未担保余值定义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的估计余值中,未经承租人或第三者担保的部分。
香港会计准则将未担保余值定义为:租赁开始时估计的出租人将资产出售套现时租赁资产余值中无人作出担保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单独出具担保的部分。
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到,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对未担保余值的定义基本相似,虽然定义方式有所不同,并无实质性差别,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我国香港的定义方式比较相似,美国和我国台湾的定义方式比较接近。为便于理解和计算确定未担保余值,本准则将未担保余值定义为: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四、租赁的分类
租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从而作出不同的分类。租赁涉及法律、金融、保险、贸易、财税、会计等许多方面,各个方面在考虑租赁交易的类别时,所注重的条件并不相同。有的侧重较为明确的条件,甚至确定具体的数量标准,如租赁期至少等于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一定比例;有的则侧重较为含糊的条件,如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基本转移。因此,租赁的分类可以有多种标准和方法。表23是一些常见的租赁分类方法。
上述各种租赁分类中最重要的分类是按租赁的目的分类。从会计角度对租赁的分类基本上是按租赁的目的进行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分类,这两种分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准则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英国、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也都对租赁作了类似的分类。
(一)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是按照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标准,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两大类。
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至于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其中,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闲置或工艺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状况的改变可能造成的回报变动。报酬包括资产在其经济寿命期间对盈利活动的期望,以及因资产增值或余值变现可能产生的利得。
租赁是认定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在融资租赁下,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但从交易的实质来讲,承租人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时期内,获得租赁资产在使用上的各种经济利益,同时,作为取得这项权利的代价,需支付大致相等于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金额和有关的财务费用。对出租人来讲,在资产使用寿命期间的大部分时期内,让渡资产的使用权,同时取得租金作为回报。通常,租赁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以至于如果不作较大修改,只有承租人才能够使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以下某一情形或某几种情形下,也可以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1)如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则撤销所导致的出租人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