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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时考虑,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到所在单位办公,那样一来,关系过于紧密,工作中容易产生偏袒情绪,甚至徇私枉法。”
解决方法是“派而不驻”。将24人分成3组,办公独立在外,每组对八九个单位进行归口监督。比如第三组,分管建设口,联系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组长范少宇告诉记者,这种方式,既保证了与对口单位的经常业务往来,又不至于过分亲密,“更重要的是,这样把纪检人员相对集中在一起,有利于办案查案,不像过去那般分散而毫无效率。”
不过孙大卫也坦承:“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不是查案,而是预防。”“主线就是抓住权、钱、人等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孙大卫将其归纳为三个“不”:不能,不敢,不想。“所谓不能,就是各种机制互相制约,减少腐败机会;不敢,就是惩罚措施严厉;再就是思想教育了。”
“三不”在深圳的反腐中起到了明显作用,但离预期的目标仍有较大距离。范少宇所领导的第三组,是一个典型缩影。他们所对应的建设口,正是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高发地带。
纪检部门曾经做过一项统计,深圳建市以来,因腐败落网的党员干部,90%以上都涉及行政审批,其中,又有67%的腐败行为发生在土地、建设工程、产权交易等领域。
去年12月底,深圳公审了市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劳德容,其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近2000万元;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在任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市民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建筑企业、包工头贿赂近1519万元,另有1899万元来源不明。
该市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这些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事实上对反腐体制提出了根本变革的要求。
始料未及的变化
或许有一个情况始料未及:在中纪委展开“直属”行动后,首先的阻力并非来自外部,而是被调整人员本身。
十六大前,国家工商总局的9名纪检干部,拉开了改革的帷幕,最早“回归”中纪委。之后,卫生部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进入第一批试点。
田红星(化名)是试点单位中的一个工作人员,“坦率地讲,当时听说要试点,第一个念头就是想调到其他部门去。”
田红星当初考公务员,是有很多抱负的,误打误撞被分配到纪检部门,几年的工作让他生出许多感慨。他也曾查办过几个案子,“但没有成就感,且长期以来能力在下降,对整个自信心都是个冲击。”
尽管调整后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但田红星却感觉不一样了,“完全进入了纪检监察这个封闭的系统,流动困难,个人前途更加摇摆。”他的理由是,统一管理之前还有希望在派驻单位的部门间流动,“但现在你不属人家管,很难接收了。”
钟岩还分析了更深层的原因:统一管理之后,其实就变成“中纪委的人”,跟原单位已无关系,一些无形的关系和利益自然也就消失。“而纪检系统除了得罪人,是没有什么好处的。”纪委毕竟是“清水衙门”。
“监督领导”的微妙处境
在试点方案中,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能被设计为“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这无疑是个好的想法,这是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
微妙的是,统一管理之后,派驻机构和所在单位关系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你不是驻在部门的人,另一方面你又不是中纪委本部的人,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还要吃人家的饭,拿人家的钱,‘找别人的碴’,地位身份更尴尬了。”田红星分析,与这种关系把握难度很大,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来搞平衡。
派驻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是个问题。派驻机构严格来说不是法律主体,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不拥有中纪委、监察部诸多查案的权力。例如发现问题后,不能调档案,不能查银行账,不能询问相关人员,只能把情况报给上级纪委。最终查案的,还是中纪委。
得以改善的是,派驻机构人事任免等不再受制于同级党委,案子也无需先汇报后报告,“独立性增强了”。当然,被监督对象也开始“变招”,“比如文件也不让看了,没有硬性规定所有文件非要交纪检组参阅。如果没有信息渠道,无异于被蒙上了眼睛。”
对于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中纪委无疑正在关注,并收集有关的材料予以分析,专家们分析说,一个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制度本身设计的合理性,更需要许多相关条件配套。
毫无疑问,让派驻机构从同级党委的构架中独立出来,是符合“党内分权”,“异体监督”思路的。但是,还需要中央财政支持、各个部门的配合、工作流程的科学设置、法律的完善,以及外部监督力量的支持,等等。而这些的完成,非一朝一夕之功。
李永忠表示,目前中纪委将派驻机构管理权收回,无论当下效果如何,毕竟理顺了“条条”,跨出了有益的第一步,只待日后完善诸多细节。
“重点还在于对块块的管理上。”李永忠认为,所谓块块,即是对省级纪检部门的管理问题。党章规定:各省纪检委只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要跨越这一步,需要修改党章。”
短期内无法对省级纪检部门“垂直领导”,中纪委采取的变通之策是派出巡视组,计划在5年内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一至两遍,主要目标是地区党政“一把手”。
尽管对“块”的垂直还尚待时日,但一些省已表示,考虑“效仿”中纪委,将派驻到各厅局的纪检组实行“垂直管理”。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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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节好劳资矛盾
南方周末 2004…10…21 11:52:19
□苏振华
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永远的守护者,他们最清楚自己的利益诉求,知道自己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是什么。在单个劳动者并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的时候,政府应该制定建立工会的组织规则,引导工人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可以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工会,让工人成为真正的主人,通过工会来表达工人的声音,才是解决劳资冲突的根本办法。
一般来说,劳动者谋求提高工资,资方谋求压低工资,是市场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对于这种最大化自己利益的欲求,是不能在道义上加以指责的。如果劳动者觉得工资过低,可以另谋高就;资本所有者觉得对方要价过高,自可以另雇他人,这都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只要是基于自愿交换的原则,资本与劳动的冲突并不可怕。但,这只是理想市场里的事情。真实的市场里的情况往往比这要复杂得多。前不久,某市一家电子厂3000多名员工,因不满薪水过低,走上街头阻塞了交通,这是资本与劳动的冲突激化的表现。
工人们说,每个月的底薪是230元,每天要工作12小时,每小时2。1元,且不包吃住。仅就这一事实而言,是非曲直是非常清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当地有关的规定是最低工资标准是610元,厂方的做法是明明白白地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规,鉴于这一事实,工人们是值得同情的,他们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
在这起事件中,工人所要求的工资610元正是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现实的社会秩序里,最低工资标准当可视为工人的权利。但是,即便是厂方满足了工人的要求,提高了工资、减少了劳动时间,问题是不是就真正解决了?
如果撇开厂方违反劳动法规这一点,只要工人是自愿地接受厂方的雇佣,厂方要求工人长时间低工资地工作,就是无可指责的。这一论断或许太过冷酷,但市场的真意就是自愿交易,只要交易者没有实施强制性的手段逼迫对方就范,自愿达成的工资契约无论是“高”或“低”,都是合理的。当然,得出这一论断还需加上一个前提,这就是交易是公正的,然而,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与否在现实社会里很难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只要是自愿的交易就是公正的交易。比如在这起事件中,工人可以走上街头,似乎是可以相信,厂方并没有对工人进行人身限制,也就是说,230元的工资标准可视为当初工人是同意的,否则工人大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