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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非常深刻的寓意。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同样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也没有社会主义”。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用铿锵有力的声音表达和“人治”彻底决裂的决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实现法治,就必须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宣布:“加强立法,提高立法水平,到200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不是哪个人的心血来潮,而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没有完备的法制,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是一种人治的权力经济。对法不仅没有迫切的要求,而且具有排斥性。因为官员的意志大于法。如果有法,反而约束了官员的意志。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就如阳光雨露空气,又如布帛菽粟,须臾不可离开。没有法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靠法去调节和规范。而政府不是凭意志去干预,而是靠法去调节和管理。法是准绳,政府可以依法告企业,告老百姓,企业和老百姓也可以依法状告政府。法成为各行各业的行为准则,什么企业法、税法、投资法、破产法、保护法、仲裁法,等等。
总之,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所有的人,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土里刨食”的农夫,都时时处处生活、行动于法中,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立法、执法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不折不扣受到法律的约束。
从“人治”到“法治”,这是人类走向进步、文明的象征。上至国家高层领导,下至基层单位、部门,要保证其决策的正确实施,不出现重大失误,决不能寄希望于个人的开明和作风、品质上。邓小平早就说过,关键是制度,制度不好,坏人就会钻空子,好人无法工作;制度好,坏人就无法横行。他还说,切不可把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那是很不健康、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毛泽东晚年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而收拾长达10年的混乱局面,连他自己也感到无能为力了。
综观中国共产党高层决策的历史教训,往往失之于个人专断。为此,江泽民同志大声疾呼:“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特别提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这四句话也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一大创造,它和毛泽东提出的“四个服从”(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一起,构成了科学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
这就把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由抽象、难以把握变得易于操作了。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针对民主集中制作了上述这些具体规定,从而可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一个领导集体的一把手,职务再高,也只是一票表决权。个人的意见,只能算“个别酝酿”,不是决定,决定只能在会议上。这样,集体领导就体现在决策程序中。这种程序也是集体领导和个人专断的分水岭。
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专断独行,霸道至极。有一次他在听取基层县委书记汇报工作时,居然一口气撤换了17个县委书记。至此之后,河北吏风突变,人人以自保为上,弄虚作假蔚然成风。暂不说这17个县委书记该不该撤?只说他程维高不经合法程序,个人有没有如此大的权力?但是他确实那样做了。所以,很多河北省干部称程维高的当权为诸侯政治——在他那里,完全没有组织原则,有的只是封建诸侯那一套作风。在河北,他想怎样就怎样。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1995年夏因向有关部门反映程维高的违纪问题竟被程维高指示投进监狱判劳教两年,前后沉冤8年。程维高的所作所为充分暴露了我们党干部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程维高也为自己的专断独行、不受监督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03年8月,中央纪委宣布:开除程维高党籍,撤销其正省级待遇。经查,程维高在河北主政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职务影响,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问题的郭光允同志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一批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死刑,程维高对他们的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受到中央纪委处理后的程维高已匆匆离开他仕途最高峰的河北,返回他走上仕途的起点江苏常州,妻子和女儿都已被捕,儿子程慕阳潜逃国外。一个已72岁的老人,本可以功成名就,儿孙绕膝,颐养天年,而如今呢?
所以,法有了,制度有了,还要看执行。江泽民同志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以权压法,那就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它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民众对社会稳定失去起码的信心,就会浊水横流,天下大乱”。
对此,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同时,党必须依法执政,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呢?也必须依法司法。其他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
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就必须实施强有力的监督。监督本身也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被称为依法监督。江泽民同志说:“必须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监督还要依靠各个方面,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权越大、位越高,越需要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而且是从决策到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实行强有力的监督。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还提出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如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政务公开制、民主评议制等。就是决策环节,也要实行责任制。就是说,对滥用手中权力、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动,要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强有力的监督制度特别是对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中的薄弱环节。因此,江泽民同志的话使人们备感清新和振奋。其中,有些虽然在设计阶段,有些只是个开端,但人们已看到希望。晨曦已露,曙光在前,正如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则仁斯至矣!”仁,是孔子理念中的最高境界,似乎很抽象,很玄妙,高不可攀。但它却说,只要你脚踏实地去实践它,它就会来到你的身边。它是很具体的,从身边小事做起就是。
被誉为改革之星的前山西长治市委书记吕日周把党的“四大监督机制”落实细化为“五大监督机制”: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党政监督;以人大牵头的法律和工作监督;以政协、统战牵头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以新闻媒体牵头的舆论监督;以信访部门牵头的群众监督。正是这些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长治市在吕日周上任不太长的时间内,干部作风有所转变,用人风气逐步匡正,干部使用由过去的往上“跑”转变为向下“找”,一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那么,从“长治现象”看,是否可以得出有了监督机制的设立,干部作风问题、腐败滋生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呢?问题远没有如此简单。吕日周有吕日周的改革条件:一是他握有“一把手”在当地至高无上的权力;二是他当时55岁,不担心影响仕途的升迁;三是他和诸多利益集团无瓜葛;四是严格自律,过一种清教徒式的生活;五是他对山西和长治的省情、市情了如指掌。相比之下,那些看着自己顶头上司的脸色的监督,要困难得多,也永远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为金钱,监督机制对于我形同虚设。”
山东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当到了我这一级,就无人监督了。”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说:“国家的法令、法规在我这里也得变通执行。我同意的执行,我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