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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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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这是以基金的组织形式为依据进行的分类。公司型基金,又称共同基金,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公司型基金实际上是一个专事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资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维护资产安全的责任。公司型基金在美国较为普遍。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成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为委托人,托管人为受托人,由基金管理人指示托管人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这种基金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投资者(受益人);二是基金管理公司;三是基金托管人。投资者是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根据资产保管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分别执行受托业务。契约型基金广泛流行于英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我国目前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是这种基金。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1)组织形式不同。公司型基金是法人组织,其依据公司章程进行活动;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基金本身并不是法人组织,其活动的基础是信托契约。(2)投资者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运作发表意见;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对资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3)融资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除发行普通股外,还可以发行优先股、公司债,也向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多。而契约型基金只能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融资。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外汇基金等;依据投资目标不同,可以分为收入型基金、成长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依据投资渠道不同,可以分为国内基金和海外基金。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它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财,减少个人投资的风险,为大多数投资者提供较为安全的投资工具;二是有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调整,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三是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形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基金收益率,能使共同基金、保险金、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四是可以吸引外资,做到既利用外资,降低投资风险,又不被外资控制。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一、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程序。
   1.《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基金管理公司同普通公司一样,需要完成以下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2)订立公司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缴纳出资或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还需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验资;(6)建立公司治理机构;(7)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程序。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申请和审批。
   1.基金募集的申请。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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