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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
1.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场所,我国沪市、深市证券交易所均以强大的卫星通信网络和先进的电脑交易系统、实时监控系统为支撑,基本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但仍有大量不符合上市公开交易条件的公司股票、债券,应对其转让与交易加以规范。为此,应适度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并对场外交易进行规范。
2.证券交易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对违反证券交易规则的各类证券违法行为应进行严格规范,应通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形式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强化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能更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证券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
3.上市公司收购中强制性要约收购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证券法从鼓励收购的立法政策出发,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免除收购人的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但对于豁免的条件、程序等缺乏相关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制订出相应的条例或规章,对于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应作严格规范。
4.协议收购具有成本低、程序简单、成功率高的特点,对于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转让、促进国企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协议收购也容易导致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证券法对于协议收购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如对股权价值的评估、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内幕交易等都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协议收购虽然可以免除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但协议双方仍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5.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上市公司公开的招股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142条;
《证券法》第39条、第42条、第63条、第67条、第70条、第86条、第88条、第142条;第11章;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
'复习思考试题'
1.简述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
2.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3.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哪些种类?
4.什么是要约收购?证券法对要约收购有哪些具体规定?
5.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如何理解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提要'
证券投资基金是以财产信托为基础的集合投资方式,它由多数人的资金汇聚而成,以分散风险为投资原则,通过组合投资方式取得基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在为中、小投资者理财,减少个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市场资本结构的调整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应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根据风险性与盈利性并存的市场特点加强风险管理、投资组合管理、财务管理,强化投资监管。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契约为基础,形成特殊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重点问题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2.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3.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监管。
4.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人。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一定义有以下四层含义:
1.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投资基金最早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是由英美法中的信托法律制度发展而来的。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证券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单位将分散的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则将投资所获得的收益通过分红的方式分配给基金认购人,其实质是信托法律关系。
2.证券投资基金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法律关系。在英美信托法中,根据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益信托,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证券组合投资的方式获取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并分配给基金认购人。
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通过发行基金单位将投资者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单位,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4.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投资权和防范金融风险,各国法律都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基金资产托管关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5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证券投资基金由不特定多数人的分散资金集合而成。投资者所持有的分散资金,通过认购基金单位而聚入基金,一方面更容易汇集成巨额资金,另一方面也方便了投资者投资,从而有可能使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双赢。
2.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但其投资方式却是以分散风险为原则的。为了分散证券投资风险,各国法律均要求基金管理人以组合方式投资,如美国基金管理法规定,基金投资于某一证券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持有的某一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额的10%。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
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的是取得股息、利息等收益。基金管理人均具有专门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对证券市场的行情变化较为熟悉,具有较高的投资判断与决策能力,主要是通过组合证券投资方式取得股息、利息等投资收益,并依法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认购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这是以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为依据进行的分类。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1)基金资本额是否确定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基金单位发行额没有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封闭式基金发行的基金单位数量事先确定,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投资者一旦认购基金单位后,在经营期限内都不能抽回其投资,只能通过证券市场转让。(2)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同。开放式基金由于需要应付投资者随时提出的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能将基金的全部资产用于投资,更不能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