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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1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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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租船期限。租期是指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长可短。船舶所有人在租船期限内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5.交船。定期租船合同的履行始于出租人交船,止于承租人还船。合同中要约定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6.还船。合同中要约定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7.租金及其支付。承租人应在租期内准时支付租金,租金一般按船舶载重吨位、每月的费率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8.转租。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9.其他条款。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报酬的分享等。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三、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实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在租期内,承租人享有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出租人仅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2)承租人直接控制船舶,自配船员和负责船舶的营运,承担在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光船租赁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标准格式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1974年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交船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向承租人交付符合约定的适航的船舶及船舶证书。
   2.船舶检验。双方应约定交船或者还船时对船舶的检验,明确检验费用和时间损失的承担等事项。
   3.船舶的保养维修。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4.船舶保险。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5.合理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合法地使用租赁的船舶。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否则应当负赔偿由此使承租人遭受的损失的责任。
   6.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按比例退还。
    (三)船舶租购合同。船舶租购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船舶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当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付足租购费时,即取得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154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

   一、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但不包括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拖方的权利。承拖方的权利主要包括:(1)费用请求权。有权要求被拖方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对被拖物的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承拖方有权将被拖物留置。(3)合同解除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起拖前解除的,除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应当退还已付拖航费。(4)拖航合同一般都约定,承拖方(以拖轮船长为代表)有指挥航行的权利。
   2.承拖方的义务。承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提供适航、适拖拖轮。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2)依约对被拖物接拖、拖带航行,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履行合同。
     (二)被拖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拖方的权利。被拖方的权利主要有:(1)要求承施方按照拖航合同的约定将被拖物从一地拖至另一地。(2)合同解除权。与承拖方相同。
   2.被拖方的义务。被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使被拖物适合拖航。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2)配合拖轮航行的义务。(3)保证其指定的起拖港、目的港和中间港为安全港口。(4)依约在目的港接受被拖物。
   三、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但是,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的约定时,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二)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适用问题
   1.正确区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是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关键。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重要单证,其记载的内容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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