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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万不得已
万不得已
由于长期的文化承传,不要说是将遗体解剖,就是将亲人的遗体暴露在众人面前由人翻检,也会被视为奇耻大辱,是对亲人遗体的亵渎。反映这一观念最为典型的,就是明代凌蒙初编写的短篇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的卷首,对当时实行的检验尸体制度所发的议论。
其开卷诗就说:“削骨蒸肌岂忍言?世人借口欲伸冤。典刑未正先残酷,法吏当知善用权。”凌蒙初认为“戮尸弃骨,古之极刑”,而法律规定人命案件的尸体必须要检验后才可以处置,“法立弊生”,结果导致被害人生前横死,身后还要被“削骨蒸肌”,再受荼毒,“刮骨蒸尸,千零百碎,与死人计较,也是不忍见的”。
因此他认为法律是要实行的,但是地方官员应该“善用权”(善于权衡利弊),并不一定要严格执行这条法律。他批评“世上惨刻的官”,为了自己“明察秋毫”的清官名气,“或是私心嗔恨被告”,死板地执行检验尸体的制度,“以致开久殓之棺,掘久埋之骨,随你伤人子之心,堕旁观之泪,他只是硬着肚肠不管”。往往“自道是与死者伸冤,不知死者惨酷已极了。这多是绝子绝孙的够(勾)当!”
作者的总结是:“可见简(检)尸一事,原非死的所愿,做官的人要晓得,若非万不得已,何苦做那极惨的够当!”
在这一卷前半部分,讲了一个挑唆检验尸体不得好报的案例故事。着重于描写法官轻易批准检验尸体所带来的对于死者遗属的重大伤害。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挑唆验尸半道遇鬼
挑唆验尸半道遇鬼
福建有个叫陈福生的,给富人洪大寿家做佣工,偶因口语不逊,被洪大寿痛打一顿,回家不久就伤重发作而死。他在临死前嘱咐妻子:“我被洪家长痛打,致恨而死。但他是富人,想必告他不倒。你莫要听了人教唆赖他人命,致将我尸首检验,粉骨碎身。只略与他说说,他怕人命缠累,必然周给后事,供养得你们终身,就是得便宜了。”
他的妻子遵照他的遗嘱,在他死后去找那洪大寿,只是说:“那天被责罚后,回家得病身死。望家长可怜孤寡,做个主张。”洪大寿心里有鬼,巴不得他没有说话,果然给与银两,厚加殡殓,又许了时常周济他母子。
陈福生有个族人陈三,混名陈喇虎,是个不本分、好有事的,想借这件事敲诈洪大寿一笔,就来撺掇陈福生的妻子,教她到衙门告状。陈福生妻子说:“福生的死,固然受了财主些气,也是年该命限;况且死后,他一味好意,殡殓有礼,我们只自家认了晦气罢。”陈喇虎说:“这样富家,一条人命,好歹也起发他几百两生意,如何便是这样罢了?”陈福生妻子说:“贫莫与富斗。打起官司来,我们先要银子下本钱,那里去讨?不如做个好人住手,他财主每或者还有不亏我处。”
陈喇虎见说她不动,又到洪家去吓诈:“我是陈福生的族长,福生被你家打死了,你家私下买通他妻子,便打点把一场人命糊涂了。你们要我不出面,也要给我一点好处。不然,明有王法,你也躲不过!”可洪家也不理他。
陈喇虎见洪家也没有动静,就盘算道:“告人命案件必须是死者的亲人,他妻子不出头,我自己出名,告他不得。”于是他就到官府去告发陈福生妻子在丈夫死后与仇人“私和人命”,这在当时也是个死罪。
当地官府的“理刑推官”正好是个“心性惨刻”的。见人命状到手,又听说洪家巨富,就不准陈家妻子免检申请,反而用刑罚威吓她。陈家妻子只得把尚未安葬的棺木抬出来,检验的结果,报了致命伤两三处。推官大喜,立刻要定洪大寿抵命。可是他并不熟悉法律,当时法律规定:家长殴死雇工,只是徒二年半的刑罚,而且可以用钱财赎罪,外加赔偿丧葬费用,并不抵命。案件只好草草收场,洪家只是破费了些银子。
事后洪家觉得陈氏母子不做对头,心里感激,每每看管他二人,不致贫乏。而陈喇虎指望靠这个案子发点小财,却是完全落了空。有一天晚上喝醉了酒回家,路上竟然遇见陈福生的鬼魂,陈福生鬼魂埋怨道:“我好好的安置在棺内,为你妄想吓诈别人,致得我尸骸零落,魂魄不安,我怎肯干休?你还我债去!”将陈喇虎按倒在地,满身把泥来搓擦。陈喇虎挣扎不得,闷倒在地。回家后,就浑身生起癞疤,半年后就病死在床。他家里人听信人言,以为癞疾要缠染亲人,急忙将尸体抬出,破席一卷,埋于浅土墓穴。不料没几天,尸体就被野狗乘热拖将出来,吃了一半。小说作者就此断定:“此乃陈喇虎作恶之报。”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徒有其表”
“徒有其表”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在尸体方面的这些禁忌,使得尸体检验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最大的缺陷就是中国古代的尸体检验都只是“徒有其表”的——历代法律都规定对尸体只进行体表的检验,并不是像今天的法医检验一样进行尸体解剖。《洗冤集录》里记述的种种检验尸体的手段,也都只是进行体表的观察。这就使很多身体内部的伤害无法检验,结果还是有很多的冤屈无法洗清。同时对于尸体解剖的这种禁忌也限制了检验技术手段以及死因分析的进一步深入,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医学一直处在前科学时代。
20世纪初,上海的租界里有一批日本籍的巡捕袭击并殴打中国海军济远号轮船的水手。其中一个水手李荣后来伤重死亡。当时上海租界里虽然设有中国的司法机关“会审公廨”,但是在中外混合诉讼中实行的是所谓“被告主义”管辖原则,中外哪一方为被告,就要由哪一方的官员来审理,适用哪一方的法律。中国水手被打身死这个案件要由日本领事来审理,要实行法医解剖。当时的《点石斋画报》在记述这件案子时,评论说这个水手命苦至极:“在生既遭荼毒,死后又复支解如豕羊,而冤仍不能伸。”
实际上这种对于尸体解剖的禁忌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仍有余迹。比如我国的死后器官捐献还远远没有形成风气,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受害人家属对尸体解剖进行阻挠的。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免检”猫腻多
免检”猫腻多
案发当时>>>
和魁将李唐大娘子和氏的生身父亲推下悬崖,唯一的目击证人因接受了和魁的钱财而提供假证词,证明和氏的生父是自己坠崖而死,此案就此了解。之后和魁花言巧语骗娶了和氏的母亲,谋得了和氏生父的万贯家财。三年之后,和氏的母亲在给前夫上坟之时从当年的目击者口中得知了前夫的真实死因,便到县衙告状。不料那唯一的证人却突然死了,当年的县官到证人死亡现场,只向负责抬尸的衙役询问了死者的死因,得到“暴病而亡”的回答后,便没有验尸,就此在和氏母亲的诉状上以“证人已死,死无对证”八个字结案。这一冤案直到二十五年后,和魁为夺女婿宅院再次杀人时才沉冤得雪。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李府连环案”
断案宝典
历史上如电视剧中那样仅凭目击证人或在场家属的供词就定案免检的情况很常见,由此而造成的冤案也不在少数。如本书上篇所述,中国传统的观念里尸体是如此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历代法律实际上都对尸体检验做出一定的例外规定,允许“尸亲”在某些情况下申请免除尸体检验,来缓解民间对于尸体检验的抵触情绪。当然,申请了免检后,作为“尸亲”的受害人亲属也就不得再提起诉讼指控加害人。
按照《洗冤集录·条令》所引当时的法条,可以申请免除尸体检验的,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病死的,二是有法定亲属在场的。和尚、道士死亡,如果临死时有自己的徒弟在场,或者是本寺观的主持人出面担保是正常死亡的,也可以申请免除检验。
官员在旅行途中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