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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原文: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亡者不可辱
亡者不可辱
案发当时>>>
英姑的父亲竹知县掉下落马坡身亡,当天他曾携一封密函到顶头上司卢知州的府中议事。据英姑说密函中藏有梅城当地贪官污吏十几年来种种罪行的证据,其父是要去向知州大人上报情况的,谁知父亲从卢知州那里吃了午饭回来竟会掉下落马坡。宋慈猛然想起卢知州特意说过竹知县遇难当天自己并没有留他吃午饭,这无疑是一条新的线索。宋慈言词委婉地请英姑同意自己对半年前遇难的竹知县开棺验尸,并巧设敲山震虎之计,终于引出此案的幕后黑手。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寻求答案
揭密疑案
电视剧中英姑略做考虑就同意宋慈开棺检验其父的尸骨,实际上中国古代像英姑这样支持开棺验尸的情况却并不多见。我们已经知道了中国古代有着完整的尸体检验制度,但是任何法律都必须在一个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前提下才可能顺利实施,社会舆论普遍都不支持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书面法律”,没有办法得到切实的实施。古代普通民众是如何看待尸体检验的呢?这在历代的法律以及《洗冤集录》之类的官府教科书里当然是找不到记载的,我们只能从一些古代的案例故事中来寻求答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口吐长虫妻子剖尸
口吐长虫妻子剖尸
早于宋慈编写《洗冤集录》大约八百年的公元460年,就是南朝刘宋的大明四年,沛郡相县(今安徽濉溪县西)发生了一件奇案。
有个叫唐赐的男子到邻村的一个亲戚家喝酒后,回到家里腹中巨痛,禁不住连连呕吐,居然从口中吐出了十几条长虫。唐赐见自己吐出这么多长虫,吓得精神崩溃,居然一命呜呼了。中国古代的人们总是认为肚子里生虫这种事情是有人给自己施展了“蛊毒”的巫术魔法。弥留之际,唐赐告诉妻子张氏,等自己死后要剖开自己的肚子,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蛊虫”在作怪,或许也有要找到证据去告那户亲戚的意思。
张氏遵从丈夫的遗愿,在丈夫死后亲自剖开尸体检查。这件事被邻居知道后,就到当地官府告发她破坏丈夫的尸体。当地官府将张氏以“忍行刳剖”丈夫遗体的罪名抓了起来。另外,又因唐赐的儿子唐副不阻止母亲干这“伤天害理”的事情,把唐副也抓了起来。
不过就在这个案子审判前,朝廷发布了大赦令。按照古代法律,发生在大赦令下达前的普通刑事案件都一律不得受理和处置,只有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不道”(违反天道)案件才可以照常处理。而这个案件过去从来没有遇到过,依据法律也没法确定这是“不道”罪名,有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伤害死尸的,要处以四岁刑(关押服四年苦役);妻子伤害丈夫,应判处五岁刑;儿子不孝顺父母的,处以“弃市”(死刑)。这三条法律都不能直接适用于这个案件。地方官府只得将这个案件上报到朝廷,请求朝廷裁决。
在朝廷各部门官员讨论这个案件时,主管司法审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刘勰认为:“张氏是忍痛遵从丈夫的遗言,唐副作为儿子也没有阻止的道理。考虑到这件事情的动机,并不是残忍伤害丈夫遗体,应该可以宽大处理。”
可是吏部尚书、朝中著名的老臣顾恺之却认为:“法律规定移动道路上的遗尸,都要作为‘不道’来处理,更何况是作为妻子对丈夫的遗体施行常人所不忍心做的行为?法官不应偏离正道去照顾小恩小惠,应按照大是大非的道理来裁断。唐副应作为‘不孝’罪,张氏要作为‘不道’罪来处理。”
这场针锋相对的讨论没有结果,宰相只得将双方的意见都上报给皇帝。当时的皇帝名叫刘骏(史称宋孝武帝)一直很欣赏顾恺之的见识,前一年还曾特意批示已到退休年龄的顾恺之留任吏部尚书。因此他很快就批示按照顾恺之的意见判决此案:张氏与唐副都是死罪。(这个案件记载于《宋书·顾恺之传》和《通典·刑法八》)
口吐长虫这种事情在今天的人们看来,显然是由于平时饮食不卫生,得了寄生虫病。一下子吃过多的酒食,就刺激了平时寄生在肠道、胆道里的蛔虫,因而发作。可当时没有这样的卫生知识,唐赐就认为自己死期将至,还让妻子剖开自己的肚子检查。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身体与“孝道”
身体与“孝道”
中国古代文化最讲究的就是“孝”。虽然世界上其他的古代文明都强调子孙要孝顺父母,但是都不像中国古代这样,“孝”成为整个伦理道德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所谓“百善孝为首”。而且在有关“孝”的种种行为原则中,保持身体完整被赋予了神秘色彩,将其作为“孝”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后来被奉为儒家经典的《孝经》里就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儿孙们必须要随时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这是最基本的孝行。当然对于去世的父祖,自然也要加倍小心地保持遗体的完整。儒家经典《礼记·檀弓上》要求:“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意思就是说父母去世以后,应该将遗体恭敬地陈列三日再进行殡葬,还要注意保持遗体的原形,身体各部位都要认真梳洗干净,不要留下遗憾。《礼记·问丧》说父亲死后,孝子要毁衣跣足,痛哭不止,“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三天里不吃不喝,不起火烧饭,然后再行殡殓。这部经典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父亲去世后,孝子“悲哀志懑”,所以“匍匐而哭之”,希望父亲能够复生,还想不到殡葬之类的事情。哭丧三天后,父亲复生的希望已经破灭,才可以进行殡殓,举行丧葬之礼。而丧礼是儒家提倡的“五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全孝子的重要标志。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罪行来处罚。刘宋案件中讲到移动路上的遗尸就是“不道”重罪。以后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更是细致规定:凡是以焚烧、支解之类手段残害死尸或者是将尸体遗弃到江湖水中去的,都要按照“斗杀”罪减一等(流三千里)处罚;如果仅仅是损伤尸体的,也是按照斗杀罪减二等(徒三年);但如果残害、遗弃的是自己尊亲属的尸体,那就要按照斗杀罪处以斩首死刑。如果在耕作、施工时发现无名尸首不予以埋葬,随意丢弃的,也要处以徒二年;把尸体烧毁的,处徒三年;如果是尊亲属的尸体,就要加罪一等;烧毁棺槨的,处以流三千里;烧毁尊亲属尸体的,就要判处绞刑。这些规定基本都被以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沿袭。
国家的刑罚制度,实际上都是这个国家文化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的“镜像”,国家的价值观念推崇什么刑罚就针对什么。正因为中国古代文化强调保持遗体完整的神圣性,所以反过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对于严重破坏统治秩序者的惩罚,也是以侮辱其尸体为特色的。比如斩首、腰斩等刑罚与尸体完整的绞刑相比,就是要重得多的刑罚。战国时期就开始对极其严重的罪行广泛使用“戮”(处死罪犯并侮辱尸体)、“磔”(分解切碎罪人尸体)等酷刑。五代时期出现并被后世长期沿用的“凌迟”(以利刃割肉使罪人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