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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
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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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
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
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
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
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
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
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
割。
4。4 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
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
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
(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
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
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
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
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
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
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 5。0。1 条的内容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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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0。3 的要求。
表 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Bq/m3) ≤0。50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
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 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书。
6。3 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
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 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
低于 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
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两层以上玻纤
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 1/2。
7 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应采用 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 24h 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
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 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
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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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
少于 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 1:l 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
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