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西方的没落(第二卷)-第2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在1900年,电力盗窃罪——在对所争论的东西是否是有形物作了一番可笑的讨论之后——必须依据一个特别的法令去处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不可能将专利法的实体运用到物权法的总体中呢?为什么版权法不能在概念上将理智的创造物、它的可交流的形式即手稿和客观的印刷产品区分开来呢?为什么——与物权法相矛盾——要区分一幅画的艺术所有权和物质所有权,就必须将原作的获得与复制它的权利的获得分离开来呢?为什么盗用一个商业理念或一种组织方案可以不受惩罚,而偷盗那公布这理念或方案的纸张却要受到惩罚呢?因为甚至在今天,我们还被古典的有形物的观念支配着。我们过着全然不同的生活。我们的本能经验受到许多功能性的概念的影响,如工作能力、创新能力、进取心,又如智力的和体力的、艺术的和组织的活力、能力和才能。在我们的物理学(它的理论,虽然高深,不过是我们现在的生活方式的摹本而已)中,旧的实体观念原则上已不复存在——就像在这个电力的实例中一样。在现代经济学的各种伟大事实面前,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在概念上毫无帮助?因为人也只是作为实体才为我们的法律所知的。
  尽管西方的法学采用的是古代的词汇,但附着于其上的仍然只是古代意义最表面的因素。文本的一贯性揭示的只是语汇的逻辑运用,而不是构成语汇之基础的生活。任何的实践都不能重新唤醒旧法律观念的沉默的形而上学。世界上没有一种法律能使这最后的和最深刻的因素获得澄明,因为——正是因为——它是自明的。在所有这些因素中,本质的因素已在暗中预定了;在应用中,人们内在地理解的和能够实践的,不仅有公式,而且主要地还有那公式下不可言表的因素。每一种法律,毫不夸张地说,都是习惯法。让成文法去规定语词吧;能说明它们的还是生活。
  然而,如果一个学者的有着外来源头和外来框架的法律语言想要去支配本国固有的法律,那么观念便永远是无效的,而生活也永远是缄默的。这时,法律便不是工具,而是负担,现实也不会随同法律的历史一起前进,相反会背道而驰。
  因而,我们的文明所需要的法律材料仅在外表上吻合、甚至根本不吻合古典的法律著作的框架,并且,对于我们本身的法学和我们的一般地受过教育的思想来说,这种法律材料还是尚未获得形式的,故而是不合用的。
  人和物,在今天的立法意义上,真的是法律概念吗?不是!它们只适宜于在人与其他东西之间作一般的区分,或者说作动物学上的区分。但是,从前的有关古典存在的整个形而上学都依附于“人”的概念。人与神之间的区分,城邦、英雄、奴隶的本质,质料和形式的宇宙,不动心的生活理想,都是自明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对于我们来说已经完全消失了。在我们的思想中,“所有权”一词是与古典的静态的定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每当运用于我们的生活方式的动态机制时,它就是虚妄荒谬的。我们还是把这些定义留给那遁世的抽象的伦理学教授、法学家和哲学家吧,让政治空谈家去对其作愚昧的辩论吧——即便对今日的经济历史的全部理解皆有赖于这一概念的形而上学,我们也要如此。
  因此,必须强调且须极其严格地强调的是,古典的法律是一种实体的法律,而我们的法律是一种功能的法律。罗马人创造了一种法律静力学;我们的任务则是要创造一种法律动力学。在我们看来,人不是实体,而是力和意志的单位;物也不是实体,而是这些单位的目的、手段和创造物。实体之间的古典关系是位置上的,而力之间的关系则是所谓的作用。对于一个罗马人来说,奴隶是一个能生产新的物品的物。一个像西塞罗这样的作家从不会想象“知识的所有权”,更别说实用概念的所有权或才智潜力的所有权;反之,在我们看来,组织者或发明者或促进者是一种作用于其他执行力(executive forces)的发生力(generative forces),这种发生力将赋予其执行力的行动以方向、目标和手段。这两种力都属于经济生活,且不是作为物的占有者,而是作为能量的传递者。
  未来召唤我们去转换整个的法律思想,使其与我们的高等物理学和高等数学保持一致。我们全部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技术生活正期待着最终受到这样的理解。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将需要一个多世纪的最敏锐和最深刻的思想。而先决条件就是法学家要接受全新的准备性训练。它要求:
  1。对当代经济生活有直接的、广泛的和实际的经验。
  2。对西方法律史有确切的知识,并对德国、英国和“罗马”的法律发展经常进行比较。
  3。要具有古典法学的知识,不是把它当作今日有效的各种原则的典范,而是当作一种法律如何能从其时代的实际生活中发展得强健而又纯粹的光辉范例。
  罗马法对我们已不再是永恒有效的原则的源泉了。但是,罗马生存和罗马法律观念之间的关系,却使罗马法对我们具有某种新生的价值。我们从它那里可以学到,我们应当如何从我们的经验中来构建我们的法律。


城市的心灵(1)


  一
  大约在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中叶,爱琴海上出现了两个相互对立的世界。一个是迈锡尼世界,它在黑暗中摸索,怀着巨大的希望,昏昏然沉醉于劳绩和磨难,默默地在成熟中走向自己的未来。另一个则是克里特的米诺斯(Minoan)世界,它愉快而满足,舒适地安身于一种古老文化的宝藏中,仪态优雅,光辉四射,把它的所有重大问题都置之脑后。
  我们永远也不会真正地理解这种现象——尽管在今天,它已成为研究兴趣的中心——除非我们能理解那分离这两种心灵的深不可测的对立。那时的人们一定已经深刻地感受到了这种对立,但并不能“认识”它。我看到,在我的面前:梯林斯(Tiryns)和迈锡尼的居民面对克诺索斯(Cnossus)的不可企及的生命“精神”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谦逊;那受过良好教育的克诺索斯人对微不足道的首领及其随从的蔑视;还有那些健康的野蛮人所表现出来的秘密的优越感,就如同日耳曼军人面对年长的罗马显贵所产生出的优越感一样。
  我们如何能在某一立场来认识这种情形呢?有好几次,两种文化的人两两相望。我们知道世上不只有一种“居间文化”(Inter…Culture),在其中,人类心灵的某些最重要的倾向已经自行显示出来。
  我们可以自信地说,如同这种居间文化代表着克诺索斯与迈锡尼之间的关系一样,它也代表着拜占廷宫廷与和它联姻的德意志领主(例如鄂图二世)之间的关系。对于德意志土地上那种粗犷无羁的朝气——舍费尔(Scheffel)在《爱克哈特》(Ekkehard)一书中作了描绘——骑士和伯爵的方面表现出一种毫不掩饰的惊奇,而一种高雅的、多少有点苍白疲惫的文明却报之以轻蔑的惊讶。
  在查理曼身上,明显地混合了一种正处于觉醒之初的原始的人类精神和一种置于其上的晚期智性(intellectuality)。查理曼统治的某些特征,使我们将他称作是法兰克王国(Frankistan)的“哈里发”,但在他的另一方面,他不过是一个日耳曼部落的首领;而正是这两者的混合,使他具有一种象征性,就如同亚琛的宫廷礼拜堂(Aachen palace…chapel)的形式一样——已不再是一个“清真寺”,但也不是一个基督教教堂。同时,日耳曼-西方的前文化还在不断发展,但发展得很缓慢,而且是不知不觉地发展,因为我们极其不恰当地称作加洛林文艺复兴的突然的光辉,其实是自巴格达传来的一条射线。不容忽视的是,查理大帝的时代是一个表面的插曲,就像偶然事故的终局一样,其终局是没有结果的。公元900年之后,在经历了一次新的巨大萧条以后,一个实际上全新的东西开始了,这个东西具有一种命运的效验,具有保障持久性的深度。但是,在800年的时候,还是阿拉伯文明的太阳从东方的世界城市照到西方的乡村。连希腊主义的阳光也是这样传播到遥远的印度河流域的。
  矗立在梯林斯和迈锡尼山丘上的,是那在根源上属于日耳曼类型的行宫(Pfalz)和城堡(Burg)。而克里特的王宫——不是国王的城堡,而是为一群男女祭司修建的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3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