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西方的没落(第二卷)-第1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护德拉古和十二铜表法的理想,而且将它具体化了。我们可以看到,和罗马的密切相关的事件过程相平行,两个斯巴达国王倾向于从塔尔昆家族(Tarquinian)的僭主政治的状态演变为革拉古一类的保民官的状态;最后一个塔尔昆的灭亡或十dafa典编纂委员的设立——这是反抗保民官倾向的某种政变——大致相当于克莱奥米尼(Cleomenes)(公元前488年)和鲍萨尼亚斯(Pausanias)(公元前470年)的灭亡;并且阿基斯三世(Agis Ⅲ)和克莱奥米尼三世(Cleomenes Ⅲ)的革命(约公元前240年)是与仅仅几年后开始的C。弗拉米尼乌斯(C。Flaminius)的政治活动是平行的。但是,在斯巴达,国王们从来未能彻底战胜以监察委员(the Ephors)为代表的“元老院”的一方。
  在这些斗争的时期,罗马变成了晚期古典类型的大都市。乡村的本能越来越被城市的才智推到后方。结果,从大约公元前350年开始,我们发现,和人民的lex rogata并存的还有行政长官的lex data,即行政法。由此,十二铜表法的观念乃自竞争中消失了,而行政长官的告令却变为政党斗争的玩物。
  没过多久,行政长官即变成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心。又没过多久,随着城市权力在政治上的扩张,行政长官的审判权和他的市民法(jus civile)——公民的法律——的领域在重要性上开始有所削弱,而外事行政长官和他的万民法(jus gentium)——外国人的法律——越来越走到前台。并且,当最后古典世界的全部人口,除了具有罗马公民权的一小部分以外,全被包含在这个外国人的法律的范围中时,罗马城的侨民法(jus peregrinum)实际上变成了帝国法。所有其他城市——从行政的观点看,就连阿尔卑斯山的部落和游牧的贝杜因(Bedouin)氏族也都是城社(civitates),仍保留着各自的地方法律,但只是作为罗马侨民法的补充,而不是替代物。
  因此,当哈德良(Hadrian)(公元130年左右)引进“永久告令”(Edictum perpetuum)的时候,它标志着古典立法的结束,因为这种永久告令把行政长官的逐年通告的已经确定的汇聚作了最后的定形,并禁止对它再作修正。和从前一样,行政长官的职责仍然是公布“他的年度法律”,但是,尽管这种法律并不具有比与他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更大的效力,并且也不是帝国的法律,可他从此以后仍必须忠于既定的文本。这正是僵化的“晚期”文明的象征。
  从希腊化时代开始,法学,法律的科学,或者说对人们实际运用的法律的系统理解,就已经出现了。由于法律思想是以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实质为前提条件,如同数学思想是以物理学和技术方面的知识为前提条件一样,罗马很快地就成为了古典法学之家。同样地,在墨西哥世界,正是征服者阿兹特克人的学院'即特兹库科(Tezcuco)'使得法律成为了主要的研究科目。古典法学是罗马人的科学,而且是他唯一的科学。正当具有创造性的数学随着阿基米德的去世而告终的时刻,法学著作却随着爱里乌斯(AElius)的评注十二铜表法的Tripertita的问世(公元前198年)而开始。第一部系统的私法是M。斯凯沃拉(M。Scaevola)在公元前100年左右所写的。古典法真正的成熟期是公元前200~0年的两个世纪——虽然我们今天出于一种奇特的刚愎自用,将这个时期说成是实际属于早期阿拉伯法的成熟时期。从这两类法学著作的残留中,我们还可以测出分离这两种文化的思想的鸿沟的大小。罗马人只处理案件和对它们进行分类;他们从不分析基本的思想,例如司法错误。他们仔细地区分各种契约,但是他们没有作为观念的契约的概念,也没有关于无效或根据不足的任何理论的概念。莱内尔说:“思来想去,显然,决不能把罗马人当作科学方法的范例。”
  最后的阶段便是萨宾派(Sabiniani)和普洛库里派(Proculiani)的时期(从奥古斯都时期到公元160年左右)。它们是类似于雅典的哲学学派的科学学派,而且,元老员的法律观和保民官的(恺撒的)法律观之间的垂死的斗争阶段,可能就是在它们之中进行的,因为撒必努斯学派最优秀的人物中有两名是恺撒的谋杀者的后裔,而普洛库里学派中有一个人则被图拉真选作他的可能的继任人。当这种科学方法在意图和目的方面全都得到解决和获得了结论时,公民的成文法(市民法)和行政长官的告令(长官法)的实际融合在这里就实现了。
  古典法学的最后标志,就我们所知,便是盖尤斯(Gaius)的《法学总论》(大约公元161年)。
  古典法是实体的律法(a law of bodies)。在组成世界的总构成中,它区分了实体的人和实体的物,而且像某种有关公共生活的欧几里得数学一样,建立了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数学思想和法律思想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亲缘性。在这两种思想中,目的同是:采用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材料,剔除感觉上偶然的事件,找到理智上的基本原则——对象的纯粹形式,情境的纯粹类型,原因和结果的纯粹联系。在古典法学中,生命以一种渗透着欧几里得特征的形式,把自己呈现在古典人的批判的醒觉意识面前,而且,在法律的心灵中产生出来的意象,总是实体的意象,是实体和实体之间的位置关系的意象,亦是各实体通过接触和反作用而产生的相互影响——犹如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的意象。古典法学是法的静力学。


各文化间的关系(3)


  五
  “阿拉伯”法律的第一个创造,便是提出了无形体的人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incorporeal person)。
  这个方面在古典法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且是很突然地出现在“古典”法学家(他们全都是阿拉米人)的面前的,其整个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或者说其作为新的世界感之指示的象征的重要性是无法估量的,除非我们认识了这种“阿拉伯”法所覆盖的领域的全部范围。
  新的景观包括叙利亚和北美索不达米亚、南阿拉伯和拜占廷。在所有这些地区,一种新的法律出现了,这是一种口头的或成文的习惯法,跟在《萨克森法鉴》中遇到的那种习惯法同属“早期”的类型。令人惊奇的是,在古典的层面上十分自明的单个城市的法律,在这里却被默默地转换成了同信者的法律(law of creed…munities)。这彻头彻尾地是麻葛式的法律,是魔灵的法律。永远有一个圣灵,一个相同的精神,一种对于整一的真理同一的知识和理解,把同一宗教的信徒结合成一个意志和行动的单位,结合成一个法人。因此,法人是一个集合的实体,具有一个实体所当有的意向、决心和责任感。在基督教中,我们看到这种观念在耶路撒冷的原始社会中早已实际存在了和发挥效力了,而在目前,它则上升成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神性概念。
  甚至在君士坦丁(Constantine)以前,晚期古典的帝国敕令法(宪令法、君令法),虽然还严格地保持着罗马城市法的形式,但实质上已是由同一宗教所融合起来的诸多崇拜即“调和教会”(Syncretic Church)的信徒们的法律。在罗马本地,大部分的居民把法律看作是城邦法,但这种情感随着每向东方迈进一步而变得越来越弱了。信徒们融合成单一的法律共同体,明显地是受到了皇帝崇拜的影响,而这种崇拜彻头彻尾地是属于宗教法。就与这种法律的关系而言,犹太人和基督徒都是异教徒,他们自己连同他们的法律一起安身在另一法律领域中。当212年阿拉米人卡拉卡拉(Caracalla),借安东尼亚纳宪令(Constitutio Antoniana)将罗马公民权授予除外国臣民(dediticii peregrins)以外的所有居民时,他的法令的形式纯粹是古典的,而且无疑地有许多人用古典精神去理解它——即完全理解为是把其他每个城市的公民并入罗马城中。但是,皇帝本人却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这个法令使每个人都臣服于“信仰的统治者”,即被尊奉为神(Divus)的拜神宗教(cult…religion)的首领。自君士坦丁开始,又出现了一个巨大的变化;他把帝国的哈里法法律转变为取代了调和宗教的基督教信仰团体的法律,并由此建构了一个基督教民族。“虔信者”和“不信教者”的标签调换了位置。自君士坦丁时起,“罗马”法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3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