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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希腊作的这样一些扫视,我们可以冒险概述以下原始罗马的历史,尽管对其过程可以有所保留。罗马的调和主义——广泛散布的贵族家族的集合——与城市的“创立”是同步的,后者是公元前7世纪初埃特鲁里亚人的一项事业。正对着卡皮托里丘(Capitol)的王室要塞,在帕拉丁丘(Palatine)和奎里纳尔丘(Quirinal)上一直以来还有另外两个居民点。古代的女神卢弥娜(Diva Rumina)和埃特鲁里亚人的罗玛(Ruma)氏族就属于其中的第一个居民点;第二个居民点的神是男神奎里努斯。罗马人和“奎里人”(Quirites)这一双重名称和依附于这两座小山的萨利(Salii)和卢佩西(Luperci)这一双重祭司团,都是从这些居民点产生出来的。现在,由于名之为罗马纳人、替提人和卢克雷人的三个血族部落多半与埃特鲁里亚人的所有住地是共有的,因此它们一定曾存在于我们此处所论及的那两个居民点中;这样,一方面就可以说明骑士百人团、军事保民官和贵族性的维斯塔莉斯(Vestals)的数目何以都是六,另一方面也可说明行政长官(或执政官)的数目何以是二,这两位行政长官很早的时候还是作为贵族的代表隶属于国王,但后来逐渐地剥夺了国王的一切势力。到公元前600年的时候,罗马的政体必定已经是一个强大的“父亲们”(Patres)的寡头政治,伴有一个作为傀儡的影子王权。这样一来,放逐国王这种较早的理论和逐渐分解王权这种较晚的理论,终于能够并存了,前者意味着塔尔奎尼亚僭主政治的衰落,这种僭主政治'在古典世界的其他各个地方也都是一样——例如雅典的庇西特拉图(Pisistratus)'的确立是与公元前6世纪中叶左右反对寡头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后者则意味着(我们可以说)荷马时期的王权的封建权力被贵族的城邦逐渐瓦解,那是在城邦的“创立期”以前,亦即所谓的“危急期”,行政长官可能就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如同执政官和监察委员在别的地方出现一样。
这种城邦与西方的阶级国家一样是严格的贵族政治,有它的贵族、僧侣和高级市民。属于它的民族渣滓仅仅是它的客体,但是——在西方,是它的政治关切的客体,在古典世界,则是它的政治漠视的客体。因为,在这里,“抓住时机”是政治寡头们的格言,也是其他人的格言。在忒俄格尼斯(Theognis)的诗歌和克里特人希布里阿斯(Hybrias)的赞歌中,都大声地吟唱着这个格言。它使得古典的财政直到其最后的阶段——从波利克拉特斯(Polycrates)对他自己的人民实施的海盗行径到罗马三头政治的剥夺公权——成为了一个多少只顾眼前的短视的资源攫取。在司法方面,它以无与伦比的逻辑显现在罗马敕律对行政长官的一年任期的限制中。最后,它还见于日益增多的以抽签形式来填补军事的、法律的和行政的职位(尤其是它们当中较为重要的职位)空缺的实践中——以示对机运女神梯刻(Tyche)的尊敬。
这就是古典世界在政治上“合乎形式”的方式,因而也是其思考和感受的方式。没有任何例外。埃特鲁里亚人、多利安人、马其顿人,都同样受其支配。当亚历山大和他的继承者把他们的希腊化城市广布于东方的时候,他们并不是出于有意识的选择,而是因为他们不可能想象得出任何其他的政治组织形式。安条克即是叙利亚,亚历山大里亚即是埃及。后者,在托勒密诸王和稍后的罗马皇帝们的统治下,其实是一个规模更大的城邦而已——尽管在法律上确实不合法,但在实践中却肯定是可行的——因为那外面的乡村就像一个异国的边陲一样立在它的门口,它早就已经回复到无市镇的费拉状态,由远古的先例来进行管理。罗马至上权不过是在一个巨大的麻葛主义运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最后的和最大的古典城邦国家。在马可·奥勒留时代,修辞学家阿里斯提得斯(Aristides)还可以振振有词地说:罗马帝国已经“以一个城市的名义把这个世界结合在了一起:一个人不论出生在帝国的哪个地方,他都是住在帝国的中心。”甚至帝国的被征服人口——游牧的沙漠部落、阿尔卑斯山的山谷村落——也都是作为城社被组织在一起。李维(Livy)矢志不移地以城邦国家的形式进行思考,而对于塔西佗而言,行省的历史根本就不存在。当公元前49年庞培在恺撒面前引退,放弃在军事上并不重要的罗马,前往东方去建立一个坚固的作战基地的时候,他注定只能这样做。从统治阶级的观点看,放弃城市即是放弃国家。因为对于他们而言,罗马即是一切。
这些城邦国家原则上是不能扩展的。它们的数量可以增加,但范围不能扩大。认为罗马的门客转变为有投票权的平民以及乡村部落的创设意味着城邦观念的破裂,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在罗马与在阿提卡一样——国家的全部生活依然如从前一样局限在一个点上,这个点就是希腊的市场(Agora)和罗马的广场(Forum)。那些被授予公民权的人不论住得有多远——在汉尼拔的时代,可能是意大利的任何一个地方;在后来,可能是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他的政治权利的行使都有赖于在广场上的个人现场表现(personal presence)。因此,大多数的公民不是在法律上而是在实际上对于政治事务不会有任何影响。因此,公民权对于他们的意义,不过就是服军役的义务和享有城市的对内法律而已。但是,甚至对于来到罗马的公民而言,政治权力也受到第二次的和人为的调和主义的限制,这次调和主义是在授予农民公民权以后并作为其结果而出现的,它只能理解为是一种为保持城邦观念完全不被削弱而作的不自觉的努力;新公民,不论数目多少,都被登记在极少数的几个部落中(根据朱理安的法律,数目为八个),因此,在国民大会中,相对于享有旧公民权的公民来说,新公民永远都是少数派。
这是自然的,因为这个城社(civitas)自始至终被视为一个实体,一个σωμα(实体)。凡不属于其中的人,都在它的法律范围之外,是一个异邦人(hostis)。神和英雄居于这个团体之上,奴隶(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完全被称之为人)居于其下。但是,个人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城邦的动物”(ζωουπολιτικου),而在以扩张感进行思维且生活在扩张感之中的我们看来,这种个人不过是一个十足的奴隶;他存在着,仅仅由于他是某一个别城邦的成员的缘故。由于这一欧几里得式的情感,贵族作为一个自足的实体最初与城邦是同义的——实际上,两者相同到这样的程度:甚至在十二铜表法中,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婚姻是遭到禁止的;甚至斯巴达的监察委员们在就任之始,就依据古代惯例,对希洛人宣战。每当非贵族因革命而变成那种德谟(人民)的时候,关系就会颠倒过来——但其意义依然不变。不论是在内部关系中还是在外部关系中,政治实体都同样是整个古典历史的所有事件的基础。数以百计的城市相互窥伺着对方,每一个都尽可能使自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成为自我凝聚的,随时准备相互撕咬,假借着微不足道的借口开火,并以消灭对方的国家而不是扩张自己的国家作为战争的目的。战争最终以敌人的城市的毁灭和对其公民的涂炭或奴役而告结束,一如革命最终以杀戮或放逐失败者并由胜利的党派没收其财产而告结束一样。西方各国间的自然状态是纵横交错的密切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会被战争所破坏;但古典的国际法却假定战争为一种正常状态,这种正常状态时常为和平条约所中断,而宣战不过是政治的自然状态的重建而已。只有这样,那些四十年或五十年的和平条约,盟约(spondai)'如公元前421年的著名的尼西亚斯(Nicias)和约',作为暂时的保证性条约才是可以理解的。
这两种国家形式,连同适合于每一方的政治类型,直到早期阶段结束的时候都是稳固的。国家观念战胜了封建联合,但具有那一观念的是各个等级,邦族只有作为它们的总体时才获得了政治的存在。
国家和历史(3)
五
随着晚期的开始,出现了一个决定性的转变,城市和乡村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