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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处置
31。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
33。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末和期初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
(7)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衔接办法
3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5。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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