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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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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智力活动的第一批产物是同时的聚合观念(simul…taneous aggregate ideas)。它们与普通的联想地形成的观念的唯一差别就在于此——根据任意选择的思维关系,观念的物体被认为是可分解的。一俟对这种分解实施了一次或多次以后,它们的同时联结便产生了一系列思维。这一过程从狭义上说可在逻辑思维的活动中看到,也就是在用语言来表述的判断过程中看到。然而,即使就外部形式而言,这些东西也与联想系列完全不同。在后者的情形里,一种观念与另一种观念不确定地联合起来。但是逻辑思维受〃二分定律〃(dichotomic law)所支配,不容许有任何例外,除非联想以上述的特定方式干扰统觉的观念系列,否则便毫无例外地受制于二分定律。这个定律的最清楚的表述可在句子成分的语法区分中找到。这种区分可以是简单的,像在简单句中那样,在简单句中主语和谓语各由简单观念组成;也可以是多重的,像在各种复合句中那样,在复合句中,每种主要的组成成分可以按同一方法细分,主语分为名词的和修饰的,谓语则可分为动词和宾语、动词和副词等。
  但是,这种外在定律是内在条件的结果。思维始终是一种区分和联系的活动。遵循上述规律而发生的思维的分解是由于以下的事实,它把一种聚合观念的组成成分进行分离,以便将它们立即带入某种相互的关系中去——这是一种在比较了众多观念(部分相似和部分不同的观念)以后确定的关系。直到关于房子的许多观念已经形成,并具有可变的颜色属性以后,红房子的聚合观念和最终判断——〃房子是红的〃——方可清楚地产生。那时,而且只有到那时,才可能在特定的情形里从经验的客体中抽取属性,或者把它归之于独立存在的客观思维。
  关于把聚合观念与判断区分开来的做法也许会遭到异议,即当我们一旦把前者与普通的复合观念进行分离时,我们就根据事实本身将它构成一种判断。例如,认为一个物体可与它的任何属性发生逻辑联结,而毋须在判断中找到这种联结的直接表述,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最简单的判断(像〃房子是红的〃那样)事实上几乎不能从它们的相应的聚合观念(〃红房子〃)中区分出来,可能的混淆也随之停止存在了。让我们考虑一下那些思维活动(它们以连续的细分过程为先决条件)。当我们准备表述一种复合的思维时,在意识中首先出现的东西是以一种聚合观念为形式的整体思维。但是,如果说它与分解得以实现的判断相一致,那是完全不可能的。不!我们可以充分地看到,当整个思维像一种尚未表述的聚合观念那样已经在那里时,它的彼此独立的组成成分上升至清晰意识的程度,依它们的分解实际得到实施的程度而定。因此,聚合观念越是不明确,它们便越需要理解,它们需要大量的判断活动方可作出完整的确定。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逻辑判断并非是唯一的形式——不仅如此,它也不是原始的形式——这种形式使统觉的观念过程在意识中被采用。通常的情况是,或多或少具有综合特征的聚合观念以感知觉的形式有意识地被分解。这种复合过程的单一特征甚至在这里也意味着,一个聚合观念中的每一种划分活动(假定这种划分活动已在心中保持了相当时间)紧密地依附于其毗邻。但是,这些内容的纯知觉性质,以及用逻辑关系对它进行系统阐述的缺乏,将导致由一种分解过程的一般印象替代二分定律(这种分解过程以正常序列发展,并从单一的聚合观念出发)。对此必须补充的是,比起概念的逻辑思维(概念的分解意指一种观念的解释),它在这些例子中是一个更为明显的事实。分解的产生起初不过是朦胧地被理解,而且往往要等这些分解的产物进入新的联想中去时,它们才能获得更清楚和更独特的内容。对智力的精心阐述的这种知觉形式便是想象活动(activity of imagination)。换言之,想象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感官观念(sense-ideas)的思维。照此说来,这是一切逻辑或概念思维的源泉。但是,它继续存在,不受下述两者的支配,既不受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指导性的幻想作用的支配,也不受艺术想象所完成的创造物的支配,而是与这两者并行。


四

  如果完整地描述智力机能将超出我们目前讨论的范围。部分地描述——对思维的概念形式或逻辑形式的描述——存在于逻辑的领域之内;部分地描述——把想象视作一种智力活动的形式——则存在于美学的领域之内。但是,出于心理学的兴趣,出于正确理解联想与智力的关系的愿望,我们需要考察一下观念和心理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可由不同形式的精神错乱(mental derangement)予以表述。
  这些精神错乱的最明显的标志和最持久性的表现是各种类型的精神病(insanity)。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精神病的特定形式如此众多和不同,以至于心理病理学有充分理由要求将它划为独立的学科,与正常的心理学分开,正如把人体病理学与人体生理学分开一样。后者的这种分离早已实现,两门学科均已独立,事实上病理学也得到了实际的应用。对此,所作的补充是,每种精神错乱,除了智力过程和联想的改变之外,还包括心理生活的其他一些基本变化,尤其是与观念障碍相比较而言的感知错乱和精神错乱,而观念扰乱常常表现为次级的结果,尽管这是真的——当你考虑所有这些心理过程无法摆脱的互相依存时,你将会理解这一点——观念内容的这些改变将对意识的情感方面和意动方面(affective and conative side)起反作用。然而,我们在这里不准备讨论这些问题,只想根据观念变化的观点来探讨精神错乱。对此,我们将揭示它的基本特征,而不顾一致的和同质的细节差异。
  关于精神错乱在感觉和情绪方面产生的改变就谈下面这些:从纯粹的心理学角度来讲,它们在各个方面与标准相比存在各种偏离——从白痴(idiocy)的情感淡漠(这种情感淡漠只有通过最为强烈的感官印象才能被打动)到谵妄(delirium)的极度兴奋(最轻微的外部刺激或内部刺激都足以唤起幻觉和误导的错觉);或者,从忧郁症(melancholy)的深度压抑(它使现在和过去一样变得一片灰暗)到躁狂症的情绪爆发和麻痹症的呆样欢乐。当然,正常观念的偏离也相应地不同,它的发展进程不是太快就是太慢,随情形而有所不同。这些偏离与情绪的变化具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并非真正的障碍,情绪变化是不受这些障碍制约的,但是任何一种心理障碍都意味着这两种精神错乱。忧郁症和麻痹症相似,观念运动迟疑不决,易为明确的印象和记忆所吸引,只是情感色彩完全不同;而在精神兴奋和躁狂中,观念运动加速,没有次序或不受控制地从一个题目跳至另一个题目。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暂且不管这些差异,对标准的偏离不变地表现在一个特定方面——也即联想与智力过程的关系方面。如果真有精神错乱的任何一种标准的话,那么就如下述——建设性想象的逻辑思维和随意活动让位于五花八门的联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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