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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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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不可能的。十分清楚,反之倒是正确的——每种外部的随意活动以内部意志为其先决条件。在我们有意地实施任何特定的运动以前,我们肯定已经作出了实施这种运动的决定。这种决定是一种内部的随意过程。这样说来,内部的随意活动在没有外部的随意活动情况下是可能发生的;但是,外部的活动却始终需要作为前提的内部活动。




  由此可见,外部的随意活动以内部的随意过程作为它们的先决条件。而且,在各种可能的活动之间(这些活动通常被错误地认为是意志的本质),反射和选择以相似的方式暗示着简单的随意活动的预先存在(pre-existence)。在这些随意的活动中,某种明确的客体(不论它是某种外部的东西还是一种内部的观念)为意志所实施,而无须任何反射或选择。选择不过是一种复杂的随意过程。起先,若干导致意志的动机是同时存在的。嗣后,这些动机中的某种动机,也就是与我们已经作出的决定相一致的某种动机,比之其他动机来占了优势。当这种优势足以使一种明确指向的意志去压倒其他的意志,但还不足以产生一种外部的随意活动时,我们便有了一种欲望(desire)。如果由于冲突的随意冲动(conflicting voluntary impulses)而使抑制得到逐步克服的话,那么欲望便会转化成一种随意的活动。这便解释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欲望可能以两种形式存在着——首先作为一种随意活动的初级心理状态,其次作为一种持久的意识过程(它并不引起任何一种这样的活动)。如果在这后一种情况下,与欲望联结着的是一种观念,这种欲望便在目前不可能实现,或者压根儿不可能实现,于是我们便有了一种所谓的愿望(wish)。因此,欲望主要是一种感情或意动(conation),可是在愿望中,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具有相当强度的智力过程。但是,流行的观点认为,欲望是意志的一贯的和必要的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我们一直在加以讨论的错误的意志学说的结果,而且是完全缺乏基础的。我们从列举的条件中得知,欲望可能在随意活动发生之前便存在于大脑中了,但是它并不是必不可少的。确实,它也许经常不存在而不是经常存在。甚至在复杂的随意过程中,活动便有可能在欲望状态得以发展之前发生。而在简单的过程中,欲望的可能性是被排除的,因为内部的随意活动直接引起了外部的活动,无须在意识中发现任何必须被克服的阻力。当然,情感占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它们始终相似地存在于简单的和复杂的意动过程中,唯一的区别在于,情感在复杂的意动过程中要比在简单的意动过程中更加复杂些。在意志通过活动而得以实现之前,意志的倾向是已知的,而且这种倾向只是一种情感而已。因此,可以这样说,情感不是一个不同于意志的过程,而仅仅是完整的随意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仅仅是因为我们如此经常地体验情感(从这些情感中不会产生任何随意活动),从而使我们能将这两种过程分开。可是,反之却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随意活动始终以先行的随意倾向(也就是情感)为先决条件,这是不可能的。
  那么,必须给情感添加些什么东西,以便使意志得以产生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已经在前述的内容里作了回答。包含在情感中的意志倾向转化成同一方向的随意活动。那么,确切地说,我们通过这种活动(这种活动与情感在一起,构成了意志的主要特征)了解到了什么东西?这种活动的概念包含两个因素——首先,在一个客体(an object)的特定条件中,活动意指一种过程或变化,其次,这种变化涉及到作为它的直接原因的某个主体。于是,在物理科学中,我们谈到电流的化学作用,我们还谈到风力和水力的机械作用等等。液体分解成它的组成成分的化学作用,水轮(mill-wheel)的运动等等,在这些例子中,都可以观察到变化。至于电流、流水和空气,则都是这些变化涉及的主体。因此,我们可以就这种随意活动的问题提问,发生的变化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们为了解释这个问题而假设的主体究竟是什么?首先,变化始终是我们意识状态的改变:以前不存在的一个观念可能会产生,或者一个目前存在的观念也许会消失;或者说,变化可能表现为一个模糊的观念变得更清楚,或者较清楚的观念变得更模糊,等等。这些观念的过程总是进一步在意识中与各种情感和情绪相联系。在外部的随意活动中,与人体运动有关系的变化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从能动的主体(active subject)中提取一些东西的话,那便是肌肉感觉(muscle-sensaions),还有运动知觉(perceoptions of movements)以及它们的结果,它们形成了一种外部的随意活动的主要意识成分。而且,它们的全部或一部分不时地被认为是意志的独有特征。但是,十分清楚的是,它们并没有穷尽意志的心理分析,在意志引起的观念内容中的每一种变化可以在某些环境中不受意志的控制而发生。通过有意回忆(voluntary recollection)而带入意识中去的观念也可能通过不随意的联想(involuntary association)而突然出现;肌肉感觉可能由反射而产生,或者,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通过对肌肉的外部刺激和人工刺激而产生。此外,必须对所有这些加以补充的是,它还涉及到能动的主体,内省教导我们应该把主体看作是观念变化的直接原因。但是,这个〃能动的主体〃究竟是什么:呢?最为明显的答复似乎是:有意的主体(willing subject)是我们自己的自我(Self)。可是,那种回答无论如何不会对我们的心理学分析有所帮助。那个被我们视作我们的随意活动的创始人的〃自我〃又是什么呢?当我们对〃自我〃进行密切考察时,我们发现它不过是〃有意的主体〃这个古老词组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我们感知到我们意识内容的变化,并把它们归诸于主体。然后,我们继续把这些变化取名为〃随意活动〃,主体进而把它们解释成我们的〃自我〃。为了更加确切地确定〃自我〃的本质,唯一的方法是在每一特定的情形中对我们认为属于我们随意活动的原因的东西进行分解。
  现在,有意的自我(willing self)通常被认为是随意活动的直接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意的自我是随意活动的最终的和唯一的条件。我们假定,意志是由动机决定的。当然,我们假定,没有有意的自我,动机也不可能有效。但是,另一方面,根据我们直接的内部经验的事实,如果没有动机的话,有意的自我便无法有所作为,这也是同样清楚明白的事。因此,动机和意志之间的联结正像意志和能动的主体之间的联结一样必要。一种反射,或者说某种外部力量迫使我们作出的一种被动运动,不是由动机来决定的,尽管它们肯定像随意活动那样有其自身的原因。因此,我们说,动机是意志的原因。而且,由于意志始终由内部过程来产生,所以它们一定是内部的心理的原因,这是同样清楚的。
  那么,动机究竟是什么东西呢?人们通常在简单的动机和复杂的动机之间进行划分,并且在后者,也即复杂的动机标题下进行理解,在这组复杂的动机里面,其组成成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向运作。但是,在对决定意志的特定原因提供解释时,我们将只考虑决定性动机(detenminate moives),也就是给意志以明确方向的决定性动机。这种决定性动机像简单的力那样运作,而且不可能进一步分解。在这个意义上说,每种动机均是一个特定的观念,并有一种感情色调依附于这种特定的观念之上。由于情感本身只是一种明确的随意倾向,因此在动机中观念和情感的结合仅仅意味着一旦观念引发了意志,观念便成为动机。由此可以这样说,只有具有强烈感情色调的观念才可以作为动机而运作,因为正是一个观念的感情色调为它提供了作为一种动机而运作的力量。
  而且,内省可以表明有些观念成为动机,而另一些观念则不能成为动机的条件。这些条件有两种类型——它们部分地存在于感官印象(sense-impressions)的直接属性之中,部分地存在于我们先前的意识经验的性质之中。所有这些感觉属性赋予它一种鲜明的感情色调,也使得印象作为一种意志的动机而变得有效。在这一情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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