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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
(2)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3)劳务的提供或取得;
(4)代理安排;
(5)租赁安排;
(6)研究和开发的转让;
(7)许可证安排;
(8)理财(包括现金或实物的贷款或权益分配);
(9)担保和抵押;
(10)管理合同。
20.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应予以揭示。
21.为便于财务报表的读者了解关联者之间的关系对报告企上的影响,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揭示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恰当的。
22.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报告企业应揭示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为了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类型与交易要素。
23.为了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要素一般包括:
(l)对交易数量的说明,不论是以金额还是以适当的比例加以说明;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适当的比例;
(3)定价政策。
24.性质类似的项目可以用汇总的方式予以揭示,除非为了了解关联者之间的空易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而需要分别予以揭示。
25.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不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揭示。因为合并财务报表对母公司和附属公司已作为同一报告企业来提供资料。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与联营企业的交易不应略去,而应作为与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来单独揭示。
生 效 日 期
2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或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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