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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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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是中间人的第三人进行,但该示范法并没有区分中间人
与第三人的责任是否等同。《通则》对于代理中间人或非中间
人的第三人的认证人在这方面规定得更为充分,并规定了具
体的行为准则。该示范法只是一般性地规定签字问题,并表
示国际电子商务中使用的不同签署方法有必要细化。《通则》
在这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通则》主要对下列核心术语进行了界定:签署、签署人、
数字签名、认证人、认证书、有效认证书、认证准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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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公钥证书、发放认证书、中止公钥证书、撒销公钥认证书、
持有私钥、可读形式、存储、通知、人、技术可靠性、可依
赖性、核实数字签名。这些术语,都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术
语,这些术语的界定对于从技术角度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很
有必要。
       《通则》除对核心术语作出规定外,还对与签署和认证
的最优做法有关的术语作了规定。在签署信息方面,包括:作
为事实问题的签署信息,签署信息的归属和法律意义,代理
人签署信息,签署信息的适当做法,已签署信息的范围,保
障签署方法,对认证人的陈述。在认证方面,有关术语包括:
有效证书的效力,证书陈述的准确性,认证人的可信牲,做
法和问题的通知。财力资源,记录,认证人业务的终止,经
请求公钥证书的中止,经请求公钥证书的撤销,未经同意的
公钥证书的中止或撤销,公钥证书撤销或终止的通知。
      四、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一)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方式,面对这一交易方式对
法律提出的挑战和要求,各国纷纷制定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
法。这些立法基本上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
商业示范法》的方法和原则。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韩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俄罗
斯等都通过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立法,欧盟内部成员,如英国、
德国也制定了自己的电子商务立法。
      (二)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电子商务立法起步较早。联邦政府、州政府和民间
团体集体上阵。犹他州于1995 年出台了《数字签名法》,开
了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经过几年的努力,于1999 年7 月完
成送交各州批准的《电子交易统一法》文本。该法根据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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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夸电子商业示范法》、伊利诺伊州《电子
商务安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计算机信息交易统
一法草案》、马萨诸塞州《电子记录与签名法草案》制定。美
国许多州都采纳了该统一法。
      该法是一部程序法,它避开了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承认
现有实体法在电子环境下的普遍效力,但废除其对电子这一
媒介形式的偏见和障碍。该法明确狱予电子记录、签名和协
议以效力,确认数字签名和手工签名的功能等同;同时,明确
人们设计和使用的机器操作(电子代理,el}mic its)对该机器的
使用人有约束力,而不管使用人对某一具体交易是否进行了
审查。它具体规定了电子记录的收发标准。通过这些规定,
该法使电子交易能够在现有的实体法的框架内完成。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还制定了《计算机信息交易统一
法》,向各州推荐。该法主要对电子合同的成立、解释、担保、
转让、履行、违约及其责任等方面的实体关系作出了规定,
具有特别合同法的特点。
      美国联邦政府于2Q01)年通过、签署了《国内外商务电子
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效力、可执行性和证据力作了规定,
同时对消费者利益保护进行了规范。在州一级,绝大多数州
都以不同形式通过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三)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1997 年欧盟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确定了欧
洲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四原则:根据需要立法,保证欧盟内部
统一市场的自由,尊重商业经营的实际以及有效地满足保护
公共利益的目标。1999 年i2 月,欧盟通过了《建立电子签名
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称炙电子签名指令》),又于2000
年5  月通过了《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的服务特别是电子商
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以下称《电子商务指令》)。
根据欧盟法,指令没有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的效力,各成员
国根据这些指令制定相应的法律。这些指令,基本上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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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律基础和框架。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同样采取了技术中立的方法,
但对电子签名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一系列的义务。(电子商务指
令》要求各成员协调其国内立法,使电子合同合法化,保证
合同的订立制度不妨碍电子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
      欧盟成员根据这些指令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例如,英国
于2fl00 年制定了内容广泛的《通信法》,于2002 年制定了《电
子签名(欧盟指令)条例》,进一步实施了欧盟指令的相关要求。
      (四)德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德国于1997 年8 月1 日实施了《建立信息和通讯服务通
用条件的联邦法》。该法由一系列立法和对原有立法的修订组
成,包括远程服务利用法、远程服务中使用的个人资料保护
法、数字签名法、刑法典修订、行政违法法修订、损害年轻
人道德出版物传播法修订、版权法修订、价格标示法修订、
价格标示条例修订。远程服务,指旨在为个人使用而提供可
组合的数据(如字符、图像或声音)并基于远程通讯方法传递的
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尤其包括:在个人通讯领域提供的服务
(如电子银行);为信息或通讯提供的服务;提供进人因特网或其
他网络的服务;提供进入远程游戏的服务;在可进人的电子数
据库提供和报价的商品和服务,可相互进人并可直接订购。
      德国根据数字签名法,制定实施了数字签名条例(Digital
signature    Urdinance) 。该法的目的是确立数字签名的一般条
件,依据该条件数字签名可视为是安全的,伪造数字签名或
更改的签名数据可以可靠地确定。该法对数字签名、认证机
构、认证证书等作出了规定。
      (五)中国的电子立法
      1999 年中国立法机构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合同法这一角度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利用数据电文签
订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中国的这些规定,从世界范
围看都是比较先进、比较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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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2004 年8 月,中国立法机构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以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该法由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
名和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构成。电子签名,是指数
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电
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
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根据该法,对于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
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
子。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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