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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际支付中极少用现金来结算。很多情况下使用票据代
替现金流通、结算。而票据至少涉及两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
是三方)、多项票据行为和多处行为地。如果票据流通转让,
涉及的当事人、行为和行为地更多,纠纷的处理难度相应增
大。在国际支付中使用最多的票据是汇票。
国际支付也可以不使用票据,如汇款中的信汇、电汇。
有的支付方式既可以使用票据,也可以不使用票据,如信用
证支付。使用票据的好处是使收款人多了一项票据上的权利,
可以利用票据贴现、偿付等,为收款人提供了方便;其不利之
处是许多国家对票据征收印花税,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票据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票据的法律制度方面,世
界上存在两大制度,这就是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和英美票据
法律制度。中国的票据法吸收、折中了这两大制度。
国际支付涉及许多支付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保函,保理在我国国内也开始使用。这些支付
方式一般都有相应的国际惯例来进行规范(汇付除外)。这些支
付方式一般都涉及四个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保函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彼此是相互独立的,
支付关系独立于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负责收款
或付款的银行一般只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代表的货物。
相对来说,我国调整国际支付的法律规范还较少。这就
需要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熟悉国际上通行的支付惯例,根据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国际支付的纠纷。
一、票据
(一)概念与特征
票据(negotiabfe instrument),根据我国《票据法》,是一
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
票和支票。许多国家票据法上,无对票据的统一定义,只有
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定义门 票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结算作用,票据代替现金结算,是一种结算工具;信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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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用,使用票据可提供一定期限的信用,但支票例外,支票见
票即付,不具有信用作用;流通作用,票据按照一定的方式可
以流通转让,转让次数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票据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流通转让性
除注明“不可转让”的外,票据经过背书或交付可以转
让,受让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的情况有两种:记名票据,
须背书、交付才能转让;不记名票据,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2。无因性或独立性
票据的取得一般基于某种基础关系,但一经取得票掘,
票据的权利、义务即与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离。票据
权利是基于民事权利但又独立于民事权利的票据法上的权
利。票据中的付款义务不受票据的签发原因的影响。善意持
票人的权利不受付款人的抗辩理由的影响。但我国票据法要
求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3。要式性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出具而产生,并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
为准,出具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
无效;同时,享有权利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如票据形式有缺
陷,权利即受影响。
(二)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统一
在票据调整法律方面,存在两大对立的法律制度,这就
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以英、美为
代表的英美票据法系。历史上,存在三个不同的票据法律系
统,即法国、德国和英国。法国票据法制定较早,主要把票
据作为代替现金运送的工具加以保护,而不是作为流通手段
和信用工具使用;德国则注重票据的流通与信用工具作用,强
调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的权利不受基本关系的影
响;英国的票据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时间
相对较晚,把票据关系与引起票据产生的基本关系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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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加强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
票据法律制度的不统一严重影响到票据的流通。1930 年
和1931 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制定、
通过了《1930 年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1931 年解决汇票、
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I930 年支票统一法公约)和《19
31 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上述公约为欧洲大多数
国家、日本等采用(称之为大陆法系或日内瓦票据体系),但英
美法系国家未派代表参加会议,因而也不采用上述公约。上
述公约主要调和了德、法票据法的不同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续在统一票据法方面作出努
力于1971 年即着手起草新的统一票据法公约。1988 年12 月
在纽约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
和国际本票公约》。该公约需2o 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但到2
004 年8 月为止,只有3 个国家签字、3 个国家批准(几内亚、
洪都拉斯和墨西哥),其生效日期还很遥远。国际上票据法的
两个法系对立的状况依然存在。
两大法系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票据的
分类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汇票与本票视为一类,把支
票作为单独一类;而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本票和
支票由汇票派生,英国1957 年的支票法仅是对原票据法中的
支票部分的补充,《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票据的范围更广,还
包括存单。第二,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英国法将持票人
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大于对价
持票人的权利;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只要票据背书连续,
持票人即是合法持票人,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第三,对
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第四,要求的票据要件不同。英国法
对形式没有特别要求,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规定了构成票
据有效的要件,美国法在这一点上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相同。
我国于1995 年通过、施行了《票据法》。依据该法,票
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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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二、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 hill of exchange; draf
t) 。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作为《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
的附件,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根据该统一法,汇票是出票
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
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委托。据英国汇票与本票法,汇票
是一人(出票人) 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或定期或
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委托。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重在规范国际票据
的问题。据该公约,国际汇票必须是下列两个地点位于两个
不同国家的汇票: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
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和付款地点。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
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涉外票据,指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
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自己而是由第三人向
持票人付款。在国际贸易中,汇票使用最多,常常是出票人
自己是受款人,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
进口人付款。有时受款人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