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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
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三、卖方违约的救济
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延迟交货、不交货、交货不合格、
交单不合格、违反担保义务。
卖方的任何违约,如果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都可以宣
告合同无效。同时,在买方给予卖方履约的宽限期内,卖方
不交付货物或声明不交付货物,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则受到限
制。如果买方不在下述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即
失去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
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项。
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在给予
卖方宽限期满后或卖方声明其将不在这一宽限期履行义务后
一段合理时间内;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
务、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作出答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或
买方声明其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买方除享有上述救济外,还享有其他救济:
在卖方不交货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实际上是要求
卖方实际履行。如前所述,这种要求受到各国国内法的限制。
另外,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义务,不能与买方采取的其他补救
办法相冲突。如买方已宣告合同无效,则不能要求卖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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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履行合同义务。
在卖方没有按时或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给予卖
方一定的额外时间(宽限期),以便卖方履行其义务。是否给予
卖方额外的时间履行义务,需根据合同对时间的要求而定。
如时间是合同的根本要件,超过了这一时间将使合同的目的
落空,则买方可直接宣告合同无效,没有必要给予宽限期。
例如,供应某一节日的货物在该节日之后到达,或虽在节日
之前到达但买方已没有销售的时间。如果对时间的要求不是
根本性的,一般应给予额外时间。这如同违反了普通法中的
保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迟延履行的催告制度,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虽没有催告的规定,但宽
限期也是宣告合同无效的一个条件。根据该公约,在宽限期
内,买方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除非买方收到
卖方通知,卖方不在这一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
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交货不合格时的救济。交货不合格的情形很多,相应的
救济方法也不同。但买方要求该类救济的权利必须在发现或
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时才存在,如
不及时通知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该通知应
说明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对于潜在的缺陷。买方通知不符的
时间延长至两年,如买方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没有
将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
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一致。
如合同规定有保证期,应在保证期内提出不符的情形。如果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
方即免除了对货物不符承担的责任。但如果卖方已知或不可
能不知货物不符合合同而又没有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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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仍享有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交付替代物。只有在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时,买方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在其他情况下,买方可要
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减价。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减价,但卖
方对不符货物进行补交、替换、修理,或买方拒绝卖方的上
述要求,买方即不得要求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
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
比例计算。这里应该注意,不是按不合格货物的实际价值减
价,而是按照其与符合合同的货物的当时价值的比例减价。
交付时符合合同的货物的价值如果与合同价值一致,则减价
差额即是合同价与不合格货物的价差,减价后的货物价即是
不合格货物的时价;当货物价格出现波动,交付时符合合同的
货物的价值如果与合同价值不一致时,减价差额不是合同价
与不合格货物的价差,而据其比例计算。如合同价为15,交
付时为18,交付时不合格货物价为12;减价后货物的价格应为
10。其计算公式是:减价后的货物价格=(合同价x 实际交付的
货物时价)/符合合同的货物时价。
如果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部分
符合合同,对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可根
据情况,要求实际履行、给予额外时间履行,要求修补、减
价,乃至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
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
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则必须
按合同价格付款。
四、买方违约的救济
对于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同样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
给予宽限期、要求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同买方一样,
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如果卖方知道买方迟延履行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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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合同无效,或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
同事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予买方额外时间满期后或买方
声明其将不在该额外期限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
宜告合同无效,卖方就失去了宜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合同
实际履行中,买方采取付款或收取货物的必要程序是买方的
重要义务。在FOB 合同中或信用证付款时,如果买方没有派
船或没有开立信用证,卖方都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或宣告合
同无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有要求买方
支付利息的权利。该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
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
利息,而且收取利息不影响要求损害赔偿。
据我国《合同法》,分期付款的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
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 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
者解除合同。
在普通法中,向没有收到货物价款的卖方提供了多种救
济措施。如据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货物买卖法,未获付款的
卖方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对货物的途中停运权和转售权,
且该等权利的享有不受货物的产权是否转移给买方的影响。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此类似。
五、违约免贵
违约方并非对其所有违约都承担违约责任。常见的免责
事项有受害人自己违约使得违约方不能履约以及不可抗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
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在普通法中,有“请求人的手必须干
净”之说。我国《合同法》对此的规定不是很清楚,仅仅规
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无论是各国国内法还是(联合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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