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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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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二节 中国外贸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一)关税制度框架
       《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
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
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
走私等。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
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
出境止,应接受海关监管。对于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
依法征收关税。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关税税率的利用、完税价格
的审定、税额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
诉程序等作了规定。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
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商品的归类原则、商品的税
目、税号、商品描述和适用的相关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
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
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二)我国关税种类及计征依据
      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
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于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
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
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
照优惠税率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对于
适用普通税率进口的货物,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仟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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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地区对于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
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于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可
以征收特别关税。
      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
二者结合的混合税。从价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
进出境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
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人地点起卸
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在海关未能确定进口货物的
到岸价格时,应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从该
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臼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
成交价格;(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
的成交价格:(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
 卜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
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4)海关用其他合
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
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
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离岸价
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
      (三)关税的缴纳、退补与减免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
义务人。
      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
的次日起7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
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到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
欠缴税款的1}的滞纳金。
      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缴纳
税款之日起1 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进出
口货物完税后,如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应自缴纳税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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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放行之日起1 年内进行补征。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在3 年内可以追征。
      对于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货物。可以免税
或减税。
      二、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
      (一)货物进出口
      我国对货物进出日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货物分为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对
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对
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
      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出loo
      对于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配
额申请人向配额管理部门申请配额。进出口经营者凭配额管
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领配
额许可证。对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申请人向许可证管
理部门申请,经营者凭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对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为监测需要,也可以实行自动
许可管理。这种货物,均应给予许可。
      对于限制进口的货物,可以采取关税配额的管理方式。
对这种货物均实行目录管理。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
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
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进口经营者凭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
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
整并公布这类货物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职责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并公布。对于实
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也可以允许非国营企业从事部
分数量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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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此类货物的目录及指定经营企业的名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制定、公布。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采取临时性进口限
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出口采取临时的限制或出口措施。
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时,国家可以分别采取反倾
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二)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日指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合作的方式越境
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
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
口。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
术出口。
      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出日:为
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出口的;国内
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
口的;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
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
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
金融地位和一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我国所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出口
的。
      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国家禁止进出口:危害国
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
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出
口的。
      对禁止、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通过技术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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