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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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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其领土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使主管机关相信根据进口国
国内法律,存在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初步证据;申请人应提
供充分、详细的货物说明,以使海关易于确认这些货物。主
管机关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这一申请;如主管
机关确定海关采取措施的期限时,应通知申请人这一期限。
主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申请人和主管机关
以及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相应的担保。但该保证金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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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不合理地阻碍使用这些程序。
      如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海关根据非司法机关或其他独立
机关的裁决,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
未披露信息的货物,中止放行进人自由流通,中止放行的期
限已经届满而适当授权机构没有给予临时救济,并且符合进
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在
对侵权提交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有权获得放行。
保证金的提交不影响权利持有人享有其他救济,但如果权利
持有人在合理期间内没有行使诉讼权,应解除保证金。值得
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涉及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
      海关中止货物放行,应迅速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如果
中止放行通知送达申请人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海关未被通知
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发起案件审理程序,或未被通知经适
当授权的机构采取了临时措施延长中止放行,如符合其他进
口或出口条件,则应对货物予以放行;在适当的情况下,这一
期限可以再行延长10个工作日。如果已经启动案件审理程序,
经被申请人要求,应进行审查(包括听证),以期在合理期限内
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修改、撤销或确认。在根据临时司法
程序中止或继续中止货物放行时,合理期限应由采取措施的
司法机关确定,为2D 个工作日或3i 个自然日(以时间长者为
准)。
      错误扣押或中止放行期满后的扣押对进口商、收货人或
所有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支付适当的补
偿。
      除申请人申请采取措施外,如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初
步证据,主管机关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中止货物放行。主管
机关可以随时向权利持有人寻求帮助其行使权力的信息,迅
速通知进「」商和权利持有人货物的中止放行。在进口商向
主管当局就中止放行提起诉讼时,_上述中止放行时限的规定
原则上适用。只有在公共机构和官员善意采取措施或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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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时,成员才可以免除他们给予适当救济的责任。
      在不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尊重被申请人寻
求司法机关审查的前提下,主管机关遵循上述其他救济所遵
循的原则,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于假冒商标货
物,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以未作改变的状态再出口,
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例外情况除外。
      各成员可以规定,_'述所有边境措施的规定不适用于旅
客个人行李中夹带的或小件托运中运送的非商业性的少量货
物。
      5。刑事程序
      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至少对以商业规模有意假冒
商标或盗版规定、适用刑事程序和惩罚。提供的救济可以包
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罚款,其程度与对同等严重犯
罪的救济相一致。适当时,也可以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货
物以及主要用于犯罪的材料和工具。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特别是有意并以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成员可以规定、
适用刑事程序和惩罚。
      三、其他规定
      知识产权协定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和第七部
分分别就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程
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性安排、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作出了规定。在知识产权协定适用1U 年后,其中的过渡性安
排、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基本上己经失去了意义。根据
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争端,统一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
决机制。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对于商标、地理标
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员可以要求遵
循合理的程序和合理的形式,作为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权利
的条件。这种程序和形式需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受到授予或注册的权利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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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则对于授予和注册程序,除遵循获得权利的实质条件外,
成员应确保在合理时间内授予或注册,以避免保护期无根据
地缩短。
      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或维持程序,以及行政撤销和诸如
异议、撤销与注销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应遵循知识产权实
施的一般义务,即程序公平、公正,书面裁决,说明理由,
当事人有听证机会。行政终局裁决均应接受司法机关或准司
法机关的审查:但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只要该
程序的根据是无效程序的对象,则成员无义务提供这种机会。
       《巴黎公约》第4 条的规定(优先权),比照适用于服务标
记(servir} rriarks) o
      知识产权协定除在相关知识产权权利部分规定了相应的
知识产权权利例外或限制外,在该协定的最后一条规定了安
全例外二该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1)要求成员提供其
认为披露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2)阻止成员在
下列方面采取其视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措施:
涉及裂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涉及武器、弹药和作战
物资的运输,直接或间接为供应军事设施所运输的其他货物
或材料;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状态时采取的。(3 阻止成
员履行联合国宪章项下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措施。

第二十章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以《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为主要法律的中国对外贸易
   管理制度,包括外贸管理、海关管理、外汇管理和检验检疫制度。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我国主要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包括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作出的具体承诺,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和特定产品的保障措
   施以及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对中国外贸影响最大。
   重点问题
        ●《对外贸易法》的修改
        ●中国外贸法律框架
        ●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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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入世承诺

第一节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一、基本制度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
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
的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进出
境检疫、检验相关法律确立的〔〕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
      (一)修订概况
      夸对外贸易法》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根本大法。该法于1994
年制定通过,同年7  月1  日起生效。该法奠定了中国对外贸
易法律制度的框架,保障和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对
外贸易法》实施的近1Q 年里,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状况和外
部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外贸进出口额由1994 年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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