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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口头合同,如果一方根据已达成的口头协议,开始
履行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即使法
律、行或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
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没有确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以口头
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应立即作出。如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通知没有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则该通知不构成承诺,或者说承诺无效。承诺期限的确
定依不同要约方式而不同。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
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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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载明日期的,自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人以电话、
传真、电传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
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
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
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同时,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人撤回承诺的
通知,该承诺被撤回,合同未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时其经常居住
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每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并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
包括一些必要条款。一些商业组织还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合同,
另有一些组织制定示范合同,供选用或作为谈判的基础。199
7 年国际商会制定了适用于制成品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日本、韩国、德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
相应的《货物销售示范合同》。在此结合这些示范文本,对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一介绍。
一、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包括具体条款和一般
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旨在供当事人填写具体内容或对文本
提供的选项进行选择。一般条款结合具体条款使用,亦可单
独使用。除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I,货物条款
该条款具体描述货物的特征。对于卖方提供的商品目录、
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括的任何有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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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用途的信息,除非合同明确提及,都不作为合同条款而
生效。
与货物有关的软件、图纸,即使为买方取得,与其有关
的知识产权并不因此转让给买方。我国《合同法》亦有类似
的规定。
2。价格条款
包括计价货币和总额。一般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卖方
根据合同承担的费用。
3。交货条件
指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每一术语应包括相应的指定地
点、目的地、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明Ineoterms2000 采用某
一术语时应考虑到制成品一般在装卸区或内陆仓库交付运
输。需要时应填写承运人。
4。交货时间
应根据上述相应的贸易术语,确定卖方必须完成其交货
义务的日期或期间。交货时间与双方选择的交货地点相联系。
交货地点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
5。货物检验
双方可以约定在装运前卖方给予合理通知以便买方检验
货物。
6。所有权保留
双方应就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作出约定,如有效地作出保
留,则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也可以作
出其他约定。据有些国家的法律,保留所有权并不一定有效。
7。支付条件
即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如赊账以及有关担保(见索即付保
函或备用信用证);预付货款,包括时间、数额;跟单托收,并
注明是DIP 还是DIA;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否保兑,开证或保
兑银行及地点,信用证兑现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
付款、议付),通知信用证的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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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据条款
卖方须提交的单据,应与选择的贸易术语相一致。通常
涉及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具体种类)、保险单据、原产地证书、
商检证书、装箱单等。
9。解约日期
主要规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前未交付货物,买方在通知卖
方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10 。延迟交货的责任
可规定一定的赔偿金,表示方式可以是每延迟一定时间
赔偿货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也可以是一确定金额。在买方
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应确定卖方因延迟交货而承担的最高赔
偿额。延迟交货的预定赔偿额不应超过延迟交货价款的一定
百分比,或约定的最高额。
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
买方在目的地的验货,不符点的及时通知,未及时通知
的效果,具体救济方式(减价、替代、修复、偿还价款、损害
赔偿),以及卖方的最大责任额。
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
买方可以取得差价,但最多应不超过货物价款的一定百
分比。
13。不可抗力
应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约定。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承担证明、通知义务。
14。诉讼时效
除非另有约定,一般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 年后买方不得
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适用法律
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该公约未规
定的事项由卖方所在国法律管辖。
16。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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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诉讼或仲裁,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应具体表明选择的
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二、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
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选用的贸易术语仅限于FHB;C
FR; CIF; FCA;CPT; CIP。由于中德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示范合同中对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示范合同主要包括:
商品名称;品质规格;单位;数量(包括溢、短装);单位价格
(含具体贸易术语);总额;原产国及生产国;运输标志;装运(装运
时间、地点,卸货地点,是否允许转运、分批装运);支付条款
(双方账户,支付方式,所需单据,银行费用);交货条款(包装,
装运条款);保险;担保(卖方的质量担保,买方通知);检验(交货
前检验,到货检验,检验机构和标准);不可抗力(包括事项,
证明文件,通知日期,终止合同情形);迟延赔偿(买方未及时
付款的利息,买方未及时开立信用证的罚金,卖方未及时交
货的罚金);索赔(买方的索赔期限,卖方对买方索赔要求的答
复及期限、未答复的效果,卖方的责任范围即合同项下的直
接损失和直接损害,最高数额,但重大过失或故意除外);终止
合同(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终止的效力);税费(税费的分担,
中德双重征税协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适用Inooter
m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