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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厄姆-证券分析-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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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信托领域的例子—从下面这个信托投资领域的例子可以看出,受托人如何尽量避免采取主动的行动,以至于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安全受到损害。这种安全正是受益人委托受托人予以保障并得到受托人承诺的。
  纽约金融投资公司发行了两种利息率为5%的抵押信托债券(collateral…trustissue),到期日分别为1932年和1940年。这些债券受到由受托人保管的上市证券的担保。公司与受托人签定的契约要求,受托人保证这些抵押证券的市值至少达到未偿付债券价值的120%。受托人被赋予以下职责:0)在安全边际下降到所要求的水平时,向公司通报;(2)如果实际比率和安全边际的缺口在30日之内仍未补齐,宣布本金提前到期;和(3)在这种情况下出售抵押证券,所得收入用于债券的本息支付。
  该契约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保护,实际上和发放可转让证券抵押贷款的银行所得到的保护一样。因为当规定的保障比率不能维持时,银行有权出售抵押证券以保障贷款本息的安全。它与上述信托债券保障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债券的双联合同允许在30天的期限内恢复安全边际。
  但是金融投资公司债券的实际遭遇却和同一时期银行抵押贷款的遭遇大相径庭。1931年10月,保障比率下落到不足20%,受托人向公司通报了“违约事件”。保障比率在随后的30天之内没有得到恢复,但是抵押证券却没有被出售。1932年8月,债券的买价跌至20。1932年10月,其中一种债券的本金到期,但却没有得到偿付。这一事件触发了相应的行动,两种债券的抵押证券被全部售出。1933年1月,也就是在“安全警告(margincatl)”发出的15个月之后,债券持有人最终收到了65美分/每邪1的本金偿付。
  这一不幸的结局的解释—我们从以上这个例子中发现,双联合同中看似有效的保护条款,和很不令人满意的实际结局—即巨大的损失、长期的拖延以及在此期间市场价值可怕的缩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反差。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呢?是由于受托人的惰怠或疏忽造成的吗?从表面上看有可能是这个原因,但是受托人其实也花了不少时间和脑筋,只是受托人的一举一动都受制于既有的债券托管准则,即“不做任何可能受到指责的事情,除非得到债券持有人按照双联合同规定的形式所发出的指令。”从金融投资公司利息率5%债券的情况看,在30%的债券的持有人提出书面要求时,受托人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可不承担责任。受托人对主动选择及时出售抵押证券犹豫不决,因为它担心,如果随后市场复苏,股东将指责它不负责任地把他们的财产如数败尽。另外,在抵押证券的市价跌落到平价以下之后,部分债券持有人仍反对出售这些证券。
  不难看出,以这些原因为由而不执行双联合同中的保护性条款是根本说不通的,实际卜,如果这种说法站得住脚,那么在双联合同中加人这些条款就毫无意义了。如果将这一事件作一个全面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幸的结局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共同造成的:
  1双联合同的保障条款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的配合。
  2。债券持有人是一个典型的缺乏金融智慧和主动性不够的群体。
  3。托管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托管人按照被动和不理性的债券持有人的指引行事,而不是引导后者。
  低效率托管的虚弱辩词—对托管人常常不能主动出击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种工作作风的解释和辩护理由通常是:托管人得到的标准报酬过低,无法对任何风险负责,因而只能对受益人言听计从。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说不通的。在不出现什么问题的情况下,受托人提供纯粹的例行服务的收费标准的确不算太高。但是在出现违约事件时,没有人会限制他们因见机行事所承担的风险收取足够的补偿费。实际上,在所有的清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托人都从法院得到了额外的津贴,这些津贴的数额相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而言不可谓不丰厚。而且,这类工作基本上是和保护委员会的工作相重复的。此外,他们在提供咨询服务方面所得到的报酬更多,而这些报酬的支付是任意的。
  保护委员会的问题—目前,由独立于受托人的保护委员会所负责的一些工作,除了额外收费的问题遭遇微词以外,在运作方面还受到了更严厉的指责。从1929年开始,保护委员会的定位越来越模糊不清而且令人特别不满意。过去,人们想当然地认为,在违约事件出现时,应该由有关证券的承销商组成保护委员会。但是近些年来,人们对于这种方式合理性的疑问越来越大。债券持有人对证券发行所的裁定缺乏信任,或者说持有人对于发行所能否公正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心存疑虑,因为发行所和企业间存在着利益联系。有时,债券持有人甚至认为承销商对于债券投资收益的损失负有法定责任。这样,由除了证券发行所以外的机构充当债券持有人胜任的代表的呼声十分强烈。不过问题在于如何选出这样的胜任代表。由于将组织证券发行的发行所排除在外,任何人都可以自命为某保护委员会的主席并邀请寄存,整个程序缺乏规范,因而这种方式受到严厉的指责和批评。同时出现多个保护委员会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委员会为了争取寄存业务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些声名狼籍和心术不正之辈乘机从中渔利。
  改革方向的建议—如果由双联合同所指定的受托人能够积极行使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职责,那么整个保护程序将变得条理井然并更为规范。充当这一角色的大机构具有有效地运行这种职能的能力、经验和地位优势。由受托公司自己组织保护委员会,受托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出任主席,再从大债券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员中选出委员,这种组织形式在一般情况下有何不可呢?分析起来,受托人是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保护委员会则只代表寄存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两个角色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很少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也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如果果真出现了这方面的冲突,也可以将它们提交法庭处理。如前所述,受托人的日常工作和为债券持有人争取利益的努力都将得到充分的报偿。
  这种安排体现了受托人和受托人认为可以代表所有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小组之间的有效合作。这种债券持有人的小组最好在债券发行之初就成立,而不要等到违约事件发生时才匆匆形成,这样,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某个从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跟踪公司动向的负责机构,它在需要的时候会对可能危及债券安全的公司政策提出异议。公司应对这种服务提供合理的报酬,报酬的标准可以参考董事会中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董事的薪金标准。在债券持有人小组必须以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工作时,小组成员对公司事务的熟悉将使他们获益匪浅。
  第19章保护性条款(续)
  禁止设置优先留置权—除了对应于常见的违约事件的保护性条款之外,我们还有必要对其他一些保护性条款作一个简单的讨论。(有关保证可转换和其他参与性特权不被稀释的条款,将在讨论具有投机特征的优先证券的章节中加以介绍。)首先讨论一下抵押债券,我们发现双联合同几乎都禁止对已抵押财产引人新的留置权。不过在企业重组时,如果认为优先抵押权对于今后新资本的招募至关重要,那么对重组过程中发行的债券有时会有例外。例:1926年,芝加哥一米尔沃基一圣保罗和太平洋铁路公司发行了107000000利息率为5%的“系列A',抵押债券,以及185000000优先级别低于前者的利息率为5%的可转换调整抵押债券,用以替换已破产的芝加哥一米尔沃基一圣保罗铁路公司的证券。双联合同允许公司在今后发行优先级别高于5%系列A抵押债券的任意数量的第一抵押替续债券。53
  平等证券条款(Equal一and一ratableSecurityClause)—当一种债券没有担保时,双联合同几乎都规定,该债券将平等地享受今后所设置的任何对公司财产的抵押留置权。
  例:纽约一纽黑文一哈特福德铁路公司在1897年到1908年间出售了一批信用债券,这些债券一开始没有设置任何担保,但是双联合同规定,该信用与今后以公司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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