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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脱.菩萨戒品-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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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出离心之鞭来策励。从暇满难得、寿命无常、因果不虚、轮回过患,仔细观察认真思维,从而生起坚定的出离心,决定脱离轮回苦海,趣向正等觉的果位。常常以出离心来鞭策自己精进修行。
  四、忆念涅槃的大城。获得圆满菩提正等觉的果位,趣入大涅槃,得到寂静清凉,已解脱了轮回的痛苦。故当欣喜希求。若能常忆念涅槃的安乐利益,自趣涅槃并引领众生皆入涅槃,精进修持三十七道品,以此护持菩萨律仪,最终使无量众生趣入涅槃。
  总而言之,如无垢光尊者云:“恒时念与正知不放逸,以此断不善修善法海。”依此所说,恒时正念、正知不放逸,重、轻罪垢不染污自相续,并且昼夜六时按仪轨要求受持菩萨戒。与别解脱戒不同,菩萨戒可多次受,每受一次,就坚固强化一次,所以每日皆当勤于念诵受戒仪轨。
  假如说受菩萨律仪修菩萨学处,是入波罗蜜多乘,而入密咒行者则不须修菩萨学处,这是最大的邪执。《三止续》、《金刚空行续》、《金刚顶续》皆云:“我发最殊胜,无上菩提心,戒学摄善法,及饶益有情。我于三聚戒,别别坚固持。”此说若受金刚乘律仪,须先发心受学三聚戒,再受持五方佛之律仪。因此,发菩提心受持三聚戒与行六度,是金刚密乘与波罗蜜多大乘所共同之道,诸密咒师于一切时中不应舍弃。如《文殊根本续》云:“若具三法,咒行圆满。何等为三?谓不舍弃一切有情,守护菩萨净戒律仪,不舍自咒。”《金刚幕》第十二品云:“我发最胜菩提心,希有请唤诸有情。正行菩提殊胜行,为利众生愿成佛。”所以对菩萨戒的学处,波罗蜜多大乘与密乘虽有少分开遮的不同,但大部分是共同的,所以随入哪一门,决定须受菩萨律仪,学修菩萨学处。
  既然应当守持菩萨律仪,那么经中所出学处,初发心菩萨当学多少?如果是佛陀亲自遮止的,或者未被遮止但初发心菩萨不能实行的学处可暂时不学。除此之外,其余一切菩萨学处,初心菩萨都应当学修,若不学修当知违背菩萨律仪。
  丁二、所守持的律仪
  分五:一、分基;二、分类;三、数量决定;四、次第;五、学修之利益。
  戊一、分基
  仅为大乘菩萨戒。
  戊二、分类
  分三律仪:禁恶行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大宝积经》云:“大迦叶!彼菩萨律仪分三:禁恶行律仪、摄善法律仪、饶益有情律仪。”此三律仪是同一本体的不同侧面而已,犹如摩尼宝,一能遣除黑暗,二能出生财宝,三能治疗麻疹。
  戊三、数量决定
  诸菩萨的事业只为圆满自他二利。禁恶行戒与摄善法戒主要成熟自相续,而饶益有情戒主要成熟他有情相续,因此,菩萨戒包含此三种律仪。
  戊四、次第
  菩萨禁恶行戒是其余二戒的根本基础。《菩萨地》云:“此三聚戒由律仪戒所摄持令其和合,若能于此精进守护,亦能精进守护余二。”复次,自相续中若没有摄善法戒就没有能力持饶益有情戒。因此,于自相续守持禁恶行戒清净罪障,守持摄善法戒增长六度等善法,从而饶益有情,普度众生。
  戊五、学修之利益
  学修三聚戒,未来能获得佛果。受持禁恶行戒,能圆满佛的断德;受持摄善法戒,能圆满佛的证德;受持饶益有情戒,能成办佛的度生事业。
  丙二、广说
  分三:一、禁恶行律仪;二、摄善法律仪;三、饶益有情律仪。
  颂曰:三种第一者。

  对三种律仪作进一步广说,首先讲述禁恶行律仪。
  丁一、禁恶行律仪
  分二:一、定相;二、分类。
  戊一、定相
  菩萨为了利益众生,而断除一切恶行的善心相续为禁恶行律仪的定相。若具足别解脱律仪而住菩萨禁恶行律仪,或者在家,或者出家,所有真实的别解脱律仪及共同能断除恶行之律仪就是菩萨禁恶行律仪。如果是不堪受持别解脱律仪之身而具菩萨律仪的人,那么,其别解脱律仪所断除之性罪及诸遮罪,随他所能断的部分应断除,这样的律仪是菩萨禁恶行律仪。
  戊二、分类
  分二:一、龙树之宗;二、无著之宗。
  己一、龙树之宗
  分二:一、宣说根本罪9之相;二、支分罪

  见别论。

  随《虚空藏经》与《佛说大方广善巧方便经》之观点为龙树之宗,寂天菩萨详细分析,作《集学论》。
  庚一、宣说根本罪之相
  分三:一、分述十八根本罪;二、依身与分摄;三、宣说共同舍愿行都犯根本罪。
  辛一、分述十八根本罪
  分三:一、国王10之五定罪;二、大臣之五定罪;三、初行住者之八定罪。

  大乘修行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会违犯菩萨戒学处,这三种情况就是菩萨戒共通的开缘:一、彼心增上狂乱;二、被重苦受所逼迫;三、未受菩萨律仪。
  受持菩萨戒的行者,根本罪的共通犯缘:邪见与舍菩提心二根本罪略生即犯,不需具足上品缠犯11,违犯其余诸根本罪都需具足上品缠犯。共通犯缘如《瑜伽师地论》云:“上品缠犯即名为舍(舍戒)。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为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如是所说,共通犯缘分四:一、毁犯现行;二、都无惭愧;三、甚深爱乐;四、见为功德。此处依据宗喀巴大师《菩萨戒品释》等作略说。
  一、毁犯现行。即所犯罪业相续不断地起现行,是能失坏惭愧之因。如印度论师所做《菩萨戒品新疏》云:“猛利烦恼,谓诸缠犯后仍现行,不欲断绝,都不发生微少惭愧。”由于犯者的烦恼非常猛利,在诸缠犯后仍然现行,犯者本人不欲断绝,不生少分惭愧,即是毁犯现行。
  二、都无惭愧。无惭无愧,如《菩萨地》云:“菩萨将欲现行罪时,若能了知非我应作,羞耻为惭。又即于此恐他呵责,羞耻为愧。”菩萨欲现行犯罪时有二种所缘,其惭与愧之差别如下:自己内心了知忆念此罪行非是我所应作,以自为缘而生羞耻心名惭;外恐师长阿阇黎及道友或世间信因果者呵斥谴责,以他为缘而觉羞耻名愧。譬如学童欲犯纪律,具备违犯之条件时(犯缘现前),于自己内心忆念老师的教诫,即于恶行生起羞耻,为惭;外恐师长同学呵责,而于恶行生起羞耻,为愧。因为他有惭愧,所以于诸恶行便不易犯,假使违犯,还可忏悔清净。因此惭愧可护持律仪,无惭无愧,为根本罪共通犯缘之一。惭愧二法,于犯根本罪下品者都不生起,况于中上品犯者,倘能生起少分惭或愧,即非他胜罪。
  三、甚深爱乐。于诸恶事不生惭愧,而生甚深爱乐。如三摩渣论师所作《菩萨戒品释》云:“即由无惭无愧,能生爱乐。”爱谓爱其恶行,乐谓乐其恶行方便。
  四、见为功德。于彼恶行不见过患,反而见为功德。又虽见过患,却随爱乐而转者,如具戒人行欲邪行。后者虽见过患但不生惭愧,所以见过患是惭愧之因,不是惭愧本体。
  不共通的开缘与犯缘在下面各节中讲述。
  在共通的犯缘基础上,具足不共的犯缘,二者全部究竟时,即决定犯根本罪。
  壬一、国王之五定罪
  颂曰:盗掠三宝财物并舍法,
  惩罚具戒破戒逼舍戒,
  无间邪见国王五定罪。


  第一根本罪:盗掠三宝财物
  指国王自己或教他盗窃及抢夺三宝的财物。
  子、基(事或对境)
  (一)物主:三宝,即佛陀与佛像、教法与证法、四方僧众。其中物主僧众,若是凡夫僧,须四个比丘以上;若是圣者,一位即是。此外,物主为三宝中之一宝即可,不一定需要三宝具足。
  (二)所取物:塔庙佛像以及供养塔像之财物;经、论教典以及讲法者所用的资具;僧众所有的资具,如田地、房舍、车乘、饮食等随一物品。有关所取物的限量,宗喀巴大师说:“物量大小,亦无明文,义亦难定。”如果依照大成就者洛钦译师的观点,物量无论大小均犯,并且不一定是三宝财物,随一他物即犯。无论物主有无执著,摄未摄持,皆成犯缘。此与小乘律仪的五磨洒成犯不同。
  (三)能盗者:盗僧物时,盗者必须不属于僧众的一员,否则,若盗者自己在僧数,则不犯重罪。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若发起心于所盗物有简别,须于所盗财物不错乱。若无简别,总于三分之二以上财物属于三宝物,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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