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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2-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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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慈善事业。按慈善事业的组织单位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1,宗教慈善事业;2,世俗慈善事业。 
  以上社会保障基本框架的划分,有约定俗成的含义。某些众所周知的问题,譬如住房问题,就没有包括进去。而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已被人们喻为新的“三座大山”。显然,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对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在新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涵盖之中。 
  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各个部分不是孤立的,它们互相影响、关联互动,综合发挥作用。例如,失业保险就不仅仅是救济失业者,它还有利于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流动并减轻社保基金支付压力。 
  中国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有失业问题,因而也就根本没有失业救济的概念。1986年制定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时,我们的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主动承担了同时起草失业救济法规的任务,并在同一年获得通过,顺手实现了失业保险制度零的突破。失业保险制度在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就承认了劳动者有从A企业向B企业流动的权利,承认了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有接受新的职业培训,获得更多谋生手段,从而拓宽自己就业门路的权利,劳动者就业门路宽了,相对而言,失业者也就少了。因此,需要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也就有减少的趋势,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也就能相对舒缓了。这就是失业保险制度与促进就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关系也很密切,但是二者并不能互相替代。现在有人主张将它们“并轨”,实在是不了解其机制所致。 
  失业保险是为劳动者在两次就业的间歇期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个保障期比较短(国外大多限于1年,中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对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俗称贫困线)的救助保障。这个保障期与失业保障期不一样,有时甚至会相差很大。 
  此外,这两种救济金数额也不一样,失业保险金往往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截至2006年底,全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人数已达1。1亿以上,而“低保”覆盖人数,在城镇还只有2241万人,农村才1509万人;覆盖面相差悬殊。 
  更重要的区别还在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是济贫,而失业保障制度的作用是促进再就业。二者宗旨不同,不可混淆。如果强行“并轨”。恐怕就要“出轨”了。 
   
  二、老龄中国的社保难题与对策 
   
  按照联合国定义的标准,65岁以上老人占全国人口比重达到7%,就标志这个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中国这一指标在1999年为7。6%,2006年已达9。2%;大城市如上海,2000年便高达11。5%,早已跑步进入老龄社会了。(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卷第102页,2007年卷第115页) 
  像个人的老化一样,整个社会的老龄化也是不可逆转的,只能愈来愈老矣!据预测,到本世纪中期,中国的老人将达到4亿。 
  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一般都在5000—10000美元之间,而中国1999年人均GDP才6534元人民币,按当年平均汇价,只有789美元;2006年人均GDP也才16084元人民币,合2018美元。可以说,欧美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而我国是未富先老,这就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难题。(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卷第53页,2007年卷第57页) 
  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1990年为5,38:1,2006年已降为2。98:1。(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卷第902页) 
  也就是说,16年前是5个多人养1个人,如今不到3个人就要养1个人。照此速度,2:1指日可待。到时候,每2位上班者就要养1位退休者,能养得起吗?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宣布,到2004年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已达7400亿元,且每年还在以1000亿元的规模继续扩大。照目前的趋势发展下去,中国的养老机构将没有足够的钱来保证养老金的发放。有人主张把目光重新转向家庭成员互保机制和传统道德,不过资源毕竟有限。一胎化政策造就的“1—2—4部队”遍布全国许多家庭,一个孩子要承担两个父母和四个祖辈老人的养老,谈何容易! 
  一颗定时炸弹正在嘀嗒作响,老龄化中国的社保面临着养老基金严重不足。一旦老百姓领不到养老金,并由此引发连锁反应,崩溃的恐怕就不仅仅是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是整个中国社会。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抢在崩溃发生之前,找到增加养老基金的对策。 
  为此,我主张将国有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先拿出一半来,划拨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以应急需。 
  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为5。7万亿元,将其大致一半,即2。9万亿元划归社保基金,一部分用以偿还老职工的社保欠账,另一部分充作社保基金的战略储备。面对社会保障的支付压力,这才可以喘口气。 
  现在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没有法律障碍?我的回答是:没有障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同理,国有资产,亦即全民所有制财产,将它从国有工业企业划拨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纯属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划拨,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何况,国有企业的资产,本来就是劳动者创造的。我国自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长期实行低工资,职工工资远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从经济学上说,即必要劳动),其差额也被作为利润上缴国库,转为国家投资,形成国有资产。这部分国有资产实质上也就是企业职工必要劳动的结晶,它无疑属于企业职工。如今将这部分资产划归社会保障基金,为全体参保职工所用,也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仅合法,同时也合情合理。 
  以劳动者自己往年的公共积累,用做“善款”,为劳动者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是一项德政。这样一件大好事,请问谁反对?至于从国有企业划拨来的国有资产在并入社会保障基金之后,应如何管理?这是后话,当另行研究。 
   
  三、农村社保,遍地是金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二者差别甚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悬殊 
  全国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16353万人,占所有职工的100%;有2205万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补贴。与此同时,全国农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只有5382万人,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贴的农民为488万人,城镇居民的参保率是30%,农村居民的参保率是7%。 
   
  (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标准高于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政府免费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这两项保障。除此之外,社会保障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缴纳的保险费越多,意味着未来的保障水平越高。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均保费分别是3476元和920元,而农村试点地区居民的这两项保费是66元和30—50元(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原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各出10元,后改为中决、地方和农民个人各出20元、20元和10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额是农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额的52,5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额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缴费额的18—31倍。 
  2004年城镇离退休职工人均领取养老金为9270元,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均领取的养老金仅为492元,前者是后者的18。8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不可能保证老年农民达到农民平均收入和平均生活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农民的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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