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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穆勒)-第1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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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银行,其规模与该地区的需要相适应,银行的资本来自当地的小资本家,并由他们管理;其结果是,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的银行系统如此完善,如此不受放款数额变化的影响,由此而带来的必然结果是,这种银行的资产所具有的价值,很少受到它自己改变通货数量和价值的影响。在我们特别提到的马萨诸塞州和罗得艾兰州,有将近两百家银行。仅仅马萨诸塞一个州,就有53家各种各样的保险机构,遍布孩州各地,都是有限公司。工厂一律是有限公司,资本由股份构成;从采购原料到销售成品,每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同时每一受雇于公司的人,也都有希望通过自己的勤俭努力成为公司的股东。慈善机构林立,且都是有限公司。渔船也以股份的形式为水手所共有。捕鲸船水手的报酬,即使不是完全取决于,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能捕到多少鲸鱼。在南洋做生意的每只船的船长,都是股东,切身利益使他克勤克俭,新英格兰人由此而迅速把其他国家的商人逐出了南洋贸易。新英格兰人无论在哪里定居,都表现出了这种联合行动的倾向。在纽约,他们是班轮公司的主要所有者,班轮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股份,由造船工人、商人、船长和水手所有,水手最终一般由此也可以成为船长,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些人都很勤奋地工作。这种制度是世界上最最民主的制度,为每个劳动者、每个水手、每个工人,无论是男还是女,都提供了升迁的机会,我们完全可以预料这会带来什么样的情景。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人们的才能、勤劳和节俭会如此确定无疑地得到丰厚报偿。”
  在欧洲,特许公司的破产事件和欺诈事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损失,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忿怒,但在上面提到的美国的那几个州,却很少发生这种事情,而是在另外一些州经常发生这种事情,在这些州,建立公司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严重限制,因而合股公司在数量和种类上都无法同新英格兰相比。凯里先生补充说:“仔细考察一下这几个州的制度,读者必定认为,确实应该允许人们自行商定建立公司的条件,允许由此而建立的公司与公众自行商定相互打交道的条件,合伙人既可以负有限责任,也可以负无限责任。”这一原则已成为英国最近制定的一切公司法的基础。
  第八节 破产法
  下面要讨论的是破产法。
  良好的破产法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破产法关系到公共道德;公共道德的好与坏,最受象破产法这样涉及商业道德的法律的影响。而且破产法即使从纯经济的观点来看,也是非常重要的。这首先是因为,一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经济福利,特别有赖于人们能够在债务上相互信任。其次是因为,工业活动的风险和费用之一,通常是所谓遇到呆帐的风险或为呆帐支付的费用,节省下这种开支便可以降低生产费用,因为这种开支丝毫无助于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而看其是特定的呆帐还是一般的呆帐,必须由商品消费者或资本的一般利润来支付。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的法律与习惯几乎总是偏激的。古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债务人极其严厉,赋予债权人逼债的权力,这种权力或多或少是专横的,债权人可以逼迫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交出隐藏的财产,或者可以惩罚债务人,以发泄怨恨。在一些国家,这种专横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债权人有权迫使债务人当自己的奴隶,这种办法并非毫无道理,因为由此可以使债务人用劳动债还债务。在英国,逼债的方式较温和,即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这些都是原始时代的野蛮方法,既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又不符合正义原则。不幸的是,对这些方法的改革,象对刑法的改革一样,只被看作是人道问题,而没有被看作是正义问题。而现在流行的实质上是一种空想的人道主义,在这一场合同在其他场合一样,走向了古代严酷惩罚的反面,对浪费他人财产的行为采取了特别宽容的态度,逐渐放松甚至完全取消了破产法中一切令人不愉快的规定,以致严重败坏了道德,最近又不得不通过法令扭转方向。扭转方向是应孩的,但扭转得还不够。
  一些人主张对无偿付能力的人采取宽容态度,所依据的理由通常是,当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时,法律的唯一目的,不是迫害债务人的人身,而是没收其财产,公平地分给各债权人。我们可以假定这是而且也应该是法律的唯一目的,但问题首先是,法律的惩罚已轻得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拘禁债务人,是一强有力的工具,可迫使债务人交出他隐藏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掉的财产,法律如果取消这一工具,它(即使在最终得到修改后)是否能向债权人提供同样有效的工具,这仍有待于经验的证明。一些人认为,只要法律使债权人占有了无偿债能力者的财产,法律也就做了它所应该做的全部事情,这种理论是人们根本无法接受的假人道主义。法律的责任是阻止不正当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弥补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律应勿使人们从破产中占到便宜;勿使人们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财产从事冒险事业勿使人们在企业成功时获取利润,而在企业破产时把债务推在合法所有者身上;勿使人们觉得挥霍他人的钱财而使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是合算的。一般认为,法律上的所谓欺骗性破产,即谎称没有偿债能力,一经查出,就应给予处罚。然而,是否因为真的没有偿债能力,破产就不是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了呢,如果某人是败家子或赌徒,霍挥掉债权人的钱财或把债权人的钱财输光,那么是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钱已没有了,他就可以不受惩罚呢,从道德上讲,这种行为与那种被称为欺诈或侵吞他人财产的不诚实行为究竟有什么重大区别呢,
  这种情况并非少数,而在破产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有关破产的统计数字证明了这一点。“在全部破产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胡作非为造成的,这可以用负债破产人法院和破产法院的记录来证明。一些投机者瞎胡闹,超出自己的财力或市场需要做商品投机生意,他们这样做只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得手,但是他们却说不出为什么能得手;另一些人则做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生意,如鸦片生意、茶叶生意、丝绸生意或玉米生意;还有一些人疯狂购买外国公债或股票;这些都是造成破产的最天真无邪的原因。”这段话引自一位富有经验和才智的作家,他用破产法院的几个官方受托人提供的证词证实了自己的说法。一个受托人说,“从破产者提供的帐簿和文件来看”,在他任职期间该法院受理的全部破产案件中,“有14件是因为人们从事自己不熟悉的商品投机生意而造成了破产;有3件是因为不记帐而造成了破产;有10件是因为超出了自己的财力做生意,结果其融通票据无人承兑而造成了破产;有49件是因为支出超出预期营业利润而造成了破产,尽管以往的营业利润都很高;没有1件破产案件是一般的不景气或某一行业衰落而造成的。”另一个官方受托人说,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我经手了52件破产案件。我认为,其中32件是乱花钱造成的,有5件是乱花钱和经营不当造戍的。另外15件我认为是乱做投机生意并在许多情况下挥霍浪费造成的。”
  这位作者除引证了他人的话外,还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指出:“许多破产案件都是商人自己的疏懒造成的;他们不记帐,至少是不很好地记帐,不平衡帐目;从不清点资产;如果经营范围大的话,也雇人,但却懒得监督,于是便破产了。可以不夸张地说,在伦敦,有一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从不清点资产,一年一年的就这样过下去,对经营情况一无所知,最后象小学生那样,吃惊地发现口袋中只剩下一分钱了。我敢说,在全国各地的工商业界人士和农业界人士中,顶多有一半人记帐,而且不是每天都记帐。我很了解全国各地500个小商人的情况,因而我能够说,在这些商人中,顶多有五分之一的人清点过资产,或记过最普通的帐。我对这些商人作过认真的统计,可以说,10个破产者中至少有9个是挥霍浪费和不诚实造成的,最多只有1个是‘运气不佳’造成的。”
  既然法律使如此行事的人能把自己胡作非为造成的结果转嫁到不幸相信他们的人头上,既然法律实际上宣布它把由此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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