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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备案证明
698号文件要求,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追溯调整:
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698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虽然这个文件在2009年12月10日成文,12月15日才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但是其生效期却几乎向前追溯了两年,这就意味着发生在2008年以后所得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都要按照该文件课税。不过企业并不需要担心,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采取的计税方法和698号文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并不会增加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税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