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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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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就在于确立一种更为严肃的道德观念。习俗可以凭借自然的冲动和体面的竞争而毫不费力地得到改进。这就是我们在美国,甚至在苏格兰看到的情形,虽然那里的宽容还远不够理想,然而那里的长老派已经化为无数的分支。


  迄今为止,教派的诞生还远未伴有如此有益的结果,几乎总是带着分崩离析的不幸标志。那是因为权力的干预。由于权力的声百,由于权力的轻率行为,此前曾是无害甚至有益的绝大多数细微差别,便成了倾轧的种子。


  腓特烈·威廉,腓特烈大帝之父,由于发现其臣民信奉的各类宗教并不像军队那样受同一种纪律约束而感到震惊,遂决定某一天把路德派和新教派合并起来。他消除了他们各自信条中造成分歧的原因,强迫他们达成一致。此前,两派虽然一直各立门户,但相互之间充分理解。被宣布合并以后,他们很快即开始了一场无情的战争,相互攻击并反抗权力。腓特烈二世在他父亲驾崩后登基。他让他们信其所信。他对两派间的斗争视若无睹,对他们的言论充耳不闻。他们很快失去了成功的希望和恐惧的刺激;他们只好默不作声;他们的区别依旧,但纷争却平息了。


  如果政府反对教派的繁衍,那就是误解了自己的利益。如果一个国家教派林立,他们就会相互牵制,从而使君主无需向任何一派作出让步。如果只有一个居统治地位的教派,权力就要被迫费尽心思以消除它的令人畏惧之处。如果仅仅存在着两三个教派,那么,每一派都足以对其他教派构成可怕的威胁,这就必需不断对它们进行监督和压制。不可思议的对策!你说你要维护安宁,而为了确保这一目标,你却阻止意见分歧,即让人们由此分化成又小又弱、实际上难以感觉到的集团。你反而组建了三四个大型敌对团体,你让他们相互对峙,你认为他们应当维持这些庞大而强有力的集团,结果他们准备一见信号就相互攻击。
  这就是宗教不宽容的后果。但是,反宗教的不宽容同样致命。


  权力决不应该排斥任何宗教,即使在确信系教具有危险性的时候也是一样。在惩罚由宗教导致的罪行时,不要把罪行看作宗教行为,而要把它们看作犯罪行为,这样,控制犯罪就比较容易成功。假如把它们当做宗教行为来攻击,就会把它们转化成一种责任,而且,假如还想追究最早促成犯罪的那种舆论,则会陷入无休止的压制和不义的困境。逐渐削弱舆论的惟一手段,就是确立探索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独立于每一种权力,不要任何集体的干预,因为从根本上说,探索只是个人的事情。


  人类精神天生就厌恶迫害并同情被迫害的信仰,若想让迫害成功地摧毁那种信仰,必然使灵魂腐败,人们不仅要打击他们想要摧毁的宗教,还要打击一切道德感。若想说服一个人鄙视或抛弃由于所持主张而遭受苦难的同胞,若想强迫他今天放弃昨天还在信奉的突然遭到威胁的教义,只能去窒息他心中的一切正义感和自豪感。


  仅仅迫害教士并不能缓和迫害的程度。那些迫害措施很快就会影响到所有信奉同一教义的人们,以及所有对被压迫者的不幸怀有同情的人们。“不要告诉我,通过大力迫害那些所谓顽固不化的教士,一切对抗都会销声匿迹。我希望事实正好相反,而且我是出于对法兰西民族的尊重才这样希望的。任何屈服于暴力的民族,就其良心而论,必是一个无耻、堕落的民族,人们根本不要指望它还有什么理智或自由。”玛丽·德·克莱蒙…托内尔在1791年就指出了这一点,而且事实已经两次证明了他的预见。


  迷信只有在受到保护或受到威胁的时候才会变得穷凶极恶。不要用非正义行为去激发迷信;只要使它丧失能够造成危害的一切手段就足够了。它将首先变成一种无害的热情,然后很快就会自生自灭,不再会因为受苦受难而引起关注,也不再会因为与权力结盟而作威作福。
  人类的思想,无论是真是假,都是他最神圣的财产,暴君如果对它进行攻击,都是同样有罪。无论谁以哲学的名义排斥思辨的迷信,无论谁以上帝的名义排斥独立的理性,都应该受到贤者的诅咒。


  请允许我再一次援引M·德·克莱蒙…托内尔的话作为结论。他不能被谴责为极端主义者。尽管他是自由的朋友,或许正因为他是自由的朋友,他在制宪议会中几乎总是遭到两派的一致反对。他是为中庸之道而献身的。我相信,他的看法非常重要。他说,“宗教和国家是两个截然不同、毫不相干的事物,把它们融为一体只能使两者都失去自然属性。人类与他的创造者有关系;他会形成或接受与这些关系有关的一整套思想;这种思想的体系就叫宗教。因此每个人的宗教就是每个人对他与上帝的关系的看法。因为每个人的看法都是自由的,所以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一种特定的宗教。少数人的看法决不能屈从于多数人的看法。因此,没有一个看法能由社会契约来支配。宗教属于所有的时代、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政府。它的圣殿就是人类的良心,而良心是人类惟一不能对社会习俗作出牺牲的官能。社会团体决不应把任何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决不应否定任何崇拜对象。”


  权力既不应把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不应对崇拜对象加以排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必为任何崇拜对象付出代价。在这里,我们的宪法再次对那些真正的原则保持了忠诚。把人类的宗教同他的金钱利益搅在一起是个错误。强迫公民在面对他所崇拜的上帝时为自己的代言人支付报酬,正好给这人提供了一个只要放弃信仰便可立即获利的机会。这会制造一种感情负担,它对一些人来说是人世间的消遣,对另一些人来说却是人世间的劳作,已经产生的影响非同小可。有人相信他们正在说出某些哲理,证明了更值得去做的是清理出一片场地,而不是为一位神父支付报酬或者修建一座教堂。但是建教堂或为神父支付报酬意味着什么呢?那不是承认了存在着一位值得与之交流的仁慈、公正而强大的上帝吗?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向为数众多的所有教派的神父——而不是一派的牧师——支付报酬,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这种交流不会中断、尘世不会与天堂绝交。


  新生的教派不需要社会负担他们神父的生计。他们把全部激情都投入了新鲜思想和深刻信念之中。但是,一个教派一旦开始在它的圣坛下聚集起整个社会的大量成员,社会本身就应该资助这新的教堂。由于人人都向他们支付报酬,负担也就成了人人平等的负担,那是平等地分担共同责任,而不是显示一种特权。


  宗教犹如条条阳关大道:我希望国家能够给予养护,但也要让人人都能自由地选择那些羊肠小道。'2'卢梭:《社会契约论》,4卷,第8章。他接着说道,“如果有人公开承认这些信条,而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并不信仰它们,那就应当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下了极大的罪行,他在法律面前说了谎。”


  凡是不幸不相信这种信条的人,如果说出了自己的怀疑,便会使自己遭到流放。如果他的感情约束着他,如果他有家室妻儿,他不愿离开他们流亡他乡,那么,你——正是你——不是在强迫他犯下最大的罪行,强迫他在法律面前说谎吗?不过我要说,在这种情况下,说谎算不上是犯罪。当法律只要求我们说出它规定的实话时,我们根本就不欠它实话。
18.论个人自由


  法国曾经颁布过的所有宪法都说要保障个人自由,然而,在这些宪法的统治下,个人自由却不断受到侵犯。事实证明,简单地宣布一下是不够的,你们需要的是明确的保障。你们需要一些足够有力的机构,能够为了被压迫者而使用成文法批准的保障措施。我们的现行宪法是惟—一部确立了这些保障,并授与中介机构以充分权力的宪法。由于陪审团制度而免遭攻击的出版自由,得到确立的大臣们的责任,特别是下属的责任,最后,一个庞大而独立的代表制度的存在,都是今天环绕着个人自由的堡垒。
  这种自由实际上是所有社会的目标;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都依赖于它;工业的前程也依赖于它;没有它,人们既不会享有和平,也不会享有尊严,更不会享有幸福。


  专横权力能毁灭道德,因为没有安全感就谈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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