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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2。秦亡汉立:法制的持续(1)
秦亡汉立
从甘肃到朝鲜,从福建到越南连年征战;大搞庞大工程(修筑城池、道路、驿站、运河、长城),在京都咸阳(陕西省渭河东岸)兴修巨大宫殿,在骊山(咸阳以东50公里)之内修成惊人的地下墓;而且实行苛刻的刑罚体制;上述种种事实看来是秦始皇暴政令人无法忍受的原因。人民大众不满,被驱赶、被剥夺权利的旧贵族怀恨(有12万豪强家族被迁移至京都地区),士大夫阶层深恶痛绝。秦始皇想除掉敢于批评新政的议论者,竟下令禁止一切书籍,只留下关于医、农、卜巫的著作。这就是公元前213年著名的“焚书”,接着又在咸阳处决400余名反对者。始皇驾崩后,其幼子秦二世继位,不久即爆发第一批起义。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领导民众暴动,不久项羽家族也率领楚国旧贵族加入到起义行列。
刘邦出身于平民,原为秦国小吏,后成为起义队伍的首领之一,且声威大震。最初他是项羽(公元前232—前202年)的部下(项羽封其为汉王),后与项羽对抗。公元前206年,他率军跨越秦岭,次年于渭河流域彻底打垮秦军。这一年名义上便是汉朝新帝国建立之年。刘邦于公元前202年消灭对手项羽,宣布登基,并建都于咸阳西南的长安(今之西安)。刘邦的做法一如先前的项羽,将爵位与领地分封给一起打天下的诸将。
法制的持续
从公元前4世纪中叶起,在秦国建立的而其原则又由秦始皇推进到华夏诸国的法治政权以非个人之治的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为其基础,对农民实行控制与使用。这种关于政权与社会的新观念的基本特点在于国家与农民保持直接关系。无论表面情况如何,西汉诸君主事实上仍然是秦制的承继者、发扬者。传统史书喜欢将秦皇朝写得一片黑暗。暴君嬴政曾虐杀儒者,而到汉代,儒者的影响却占压倒优势。不过,汉朝政权的基础开始时与秦国及秦皇朝无异。在哲学与宗教领域方面亦盛行同样的观念:推行繁琐的对应系统,为世界及社会变化提出总体解释;山东及河北沿岸的卜者与巫师阶层信奉道教。两个朝代的对外情况亦大致相同:秦始皇南征北讨之后大约停顿了一个世纪,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复又实行大规模的对外扩张,推向蒙古、朝鲜、中亚、中国南部与越南。
由于各种因素(经济增长,华夏地区与草原地区关系变化,宫廷巩固,官僚阶层削弱,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减弱,富裕贵族家庭地位上升,等等),经过长期而复杂的演变,汉皇朝才逐渐脱离原来的状态。
虽然第一个帝国极端严酷的刑法被汉朝的缔造者大大放宽,但刘邦建立的政治行政组织基本上无异于秦皇朝的制度。秦始皇时期通行的一切法律规章在汉朝初期依然如故。领土同样以郡县划分。京都与各省的官吏照样分三类:民职、军职、巡察与行政监督。总而言之,仍是“法治”的帝国,不但在直属于中央政权的领地如此,就是在赐给开国近臣(后来则赐予皇族亲戚)的封地(封国)亦一样。皇朝强盛之本在于由国家直接控制居民乃至个人。这就需要有精确的人口普查(汉朝的人口普查,据说是历史上最精确的普查之一)。每一臣民都要缴纳个人税项(人头税连儿童也要征收),每年要服劳役,还有服兵役的义务。此外,据奖惩法制(司法判决、授爵、晋升、赦免等)可将全体居民划分为24个等级(爵位)。有军功者,向国家缴粮者,获得晋升,但爵位亦可出钱购得。受罚者同时被贬,享有爵位者犯罪时可减轻刑罚。运用赦免以纠正法律的过严,有时可以连带取消债务并随之而晋升。在行赦之时,行政机构向农民社区(“里”)赐赠酒与牲牛以作祭土地神的年宴之用(“社”)。农村的里,因其社会凝聚力与在当地形成的道德约束,使国家对居民的控制愈益加强,里长从年长的显要人物中选出,其所奉行的道德规矩建立在顺老敬尊的基础之上。
第三部分 3。秦亡汉立:法制的持续(2)
这法治帝国的基础是将人群划分为小单位。的确,大社区的存在,地方重大祭祀的存在,以及私人拥有大量客卿已构成国家活动的大障碍。因此在新居民点地区,中央政权的控制愈加严密;在旧居民点地区,皇朝行政机构仍须与大家族妥协。山西的情况即如此,当地各宗族对立导致仇杀不息,中央政权代表却对此无能为力。因此迁移居民的其中一个重要作用显然易见:迁走有影响的家族,令其离开本土从而消除其势力,此举对国家大有好处。同时也增加开垦地与移民地,国家亦由此而获益,因为新迁去的居民(囚犯、自由民、士兵、受灾农民等)较易控制。
移民既有政治意图,也有经济目的。既减轻人烟稠密地区的人口负荷,亦有助于开发北方各省旱地及蒙古边境地区,从而大大有利于供应用以防止草原民族入侵的军队。公元前198年开始,有十余万人被迁至京都附近地区,他们属于旧齐楚二国的富豪家族,原住山东北部、长江中游地区、汉水下游流域。这次移民是一系列措施的第一项,类似措施一直实行到公元前1世纪末。这类措施相当重要,足以改变华北尤其是西北的人口分布。在边远地区实行屯田制,士兵携家眷住下,这种军事移民地在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治下大量增加。
西汉亦如秦时一样,实行兴修大工程的政策,其中大部分工程带有战略性质或经济性质。公元前192—前190年间,渭河流域的农夫农妇应征修筑长安新都城墙。此期间每年应征人数约达15万。但后来使用士兵与囚犯愈来愈多。公元前132年,征调十万士兵修复黄河决堤。公元前102年间,自兰州东北部至甘肃西端玉门关的长城段续修工程亦由士兵与犯人从事。他们还在蒙古居延地区至酒泉与张掖北部及东北部修筑防御工事。公元前76年,新流放的“少年无赖之徒与犯罪官吏”修建满洲南端另一条防线。除大小堡垒之外,亦修筑运河与大路。这类工程,既有助于加强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亦符合经济需要。公元前129年,在河南与山西之间开凿了150公里长的运河,将渭河流域与黄河连接起来。公元前95年,开通了一条百余公里长的水道,使渭河与其北面的泾河连接。而在汉武帝及其以后几朝,整个华北的灌溉工程更是不可胜数。汉初修筑的大道中,应予一提的有两条:一条经褒斜河谷穿越终南山而将京都与成都联系起来,另一条自公元前130年起兴建,从四川直抵富饶的广东平原。技术上困难不少,因为不得不在悬崖峭壁上修筑栈道,而尤为严重的是,从西南地区当地部族征集而来的民工哗变。
第三部分 4。秦亡汉立:法制的持续(3)
缩减“封国”与抑制皇朝贵族
虽然汉帝国采纳秦朝所有体制,而且表现出一个“法治”之国的全部特征,但由于初期虚弱,因而不得不作出某些妥协。
汉朝政权是在混乱与全面暴动的背景下诞生的。经过公元前230—前210年间秦国与秦皇朝强行统一的短暂期间之后,自战国时代承袭下来的地方主义倾向依然十分活跃。因此汉皇朝的行政机构最初只能直接控制部分华夏地区。公元前2世纪初,汉帝国共有54个郡,其中39个,亦即2/3左右均属于“封国”,即已于公元前201年分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