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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达尔文-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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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清除误会必须先为常用的名词小心下定义.而且在使用这些名词的时候要保持一贯的含义。本书中,“科学创造论”是指地球年轻论和六天特创论。〃创造论〃(Creationism)则代表一船广义的信仰,相信万物是由神创造的。如果有人相信地龄在十亿年以上;而且简单的生物逐渐进化成复杂的生物,包括人类在内。这样的信仰仍然可以算是〃创造论〃只要他相信超自然的神、创造的主宰不但开始了创造的工作并且按照一定的计划和目的不断地控制这创造的过程。我们细察一下现代科学界所用的词藻之中的“进化论”,就知道它不但排斥“科学创造论”,并且坚决反对最广义的神造万物的观念。至于〃达尔文主义〃(Darwinism)一词,则代表完全无神、任由自然发展的进化,包括完全用偶然巧合来解释的自然选择论(或天演论 
natural selection)】。 
    
路易斯安那州及其他州所制定的这些法律,乃是一群基督徒中极端的基要主义份子多年努力的结果。他们反对达尔文主义,要重申《圣经》里述说神创造的科学价值。在这场〃圣经与科学〃的大战中,最著名的一仗是1920年代的〃猴于案〃(Monkey 
trial)又称斯科普斯案(Scopes Case)。大多数美国人对这个故事的认识是从以传奇性的手法所描绘的舞台剧和电影〃风的遗产〃(Inherit the 
Wind)来的。剧情描写一群狂热的宗教份子侵入学校的课室迫害一位驯良可爱的科学老师,和一位辩护律师的英雄事迹。这位律师给人推崇为理性的代表,不断地与迷信斗争。 
    
其实,这件事跟很多传说、野史一样,在正史上的记载要比戏剧的描绘更复杂。原来当时田纳西州(Tennessee)的立法院通过了一项法例,禁止学校讲授进化论。州长形式上也签署承认这条法律,但同时声明政府不会执行此法。反对这项法例的人,包括一些只想提高田纳西州代顿市(Dayton)知名度的人,制造了一件试验性的诉讼事件。一位名斯科普斯的代课老师自愿担起被告的角色。而斯科普斯当年在学校是否真的教了进化论,至今还未能证实。 

    因为双方的律师都是当时的风云人物,新闻界就大肆渲染这件案子,简直成了一台马戏。领头起诉的律师原来是曾经三次获选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布赖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他在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任期内担任过外交部长。布赖恩本人笃信圣经,但又较为开通不拘泥创世记字面的解释,他认为创世记中的“日”字不是指廿四小时的一天,而是历史上一段很长的时期。另外,每“日”又未必代表相等的时间。他所以反对达尔文主义,主要的原因是认为达尔文的理论会引起社会道德的衰败,例如鼓励当年德国残忍无情军国主义的竞争和资本主义富豪剥削平民的恶果。 

    为斯科普斯辩护的律师团的领袖是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克拉伦斯·达罗(Clarence 
Darrow),他是支持不可知论的(agnostic)演说家。达罗巧妙地操纵了布赖恩,将他引上证人台,让他以圣经权威的身份作证,然后在盘问时大大地羞辱了布赖恩。但当达罗达到了他真正的目的后,他竟很爽快地承认他的委托人,被告斯科普斯的确是违反了州法,并且邀请陪审团定他的罪。所以,这宗案表面看来进化论败诉了,被轻判罚款100元。后来上诉到田纳西州的最高法院,那100元的罚款也因“法律上技术的细节”(technicality)被取消。不过不准教授进化论的法律肯定仍合乎美国联邦宪法。在法律界的立场看来,这宗诉讼并没有明显的结论。但是这事件经过极尽讥讽能事的记者门肯(H. 
C。 Mencken)的渲染,再加上以后美国舞台和电影界所描绘的“猴子案”,使一般人都认为进化论大胜了一仗。 
    不过,当时科学界并未因此引以为荣。1920年代进化论的发言人;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馆长奥斯太(Henry Fairfield 
Osbom),并没有上法庭作供,因为他鼓吹的进化论乃依靠已经声名狼藉、被证明为假冒的“贝尔当人”(Piltdown 
Man)的化石。原来奥斯本曾兴高采列地“证实”古生物学家库克(Harold 
Cooke)所“发现”人类始祖的一只牙齿的化石。正巧库克和布赖恩都是尼布拉斯加州人,奥斯本从这一颗牙齿居然声称有“尼布拉斯加人”(Nebraska 
Man),科学命名为西方古猿(Hesperopithecus 
haroldcookii),并又以反基要派主义的姿态在报纸电台上大肆宣传:直到后来这只牙齿被证实为一种野猪(peccary)的遗物才罢手。如果当年奥斯本受精明如达罗的律师盘问,又有像门肯那样的记者无情的讥讽,他的形象也会被搞得像布赖恩一样的愚拙可笑。 

    
1920年代所制定反进化论的法律一直没有执行。出版学校课本的人为了避免争执,一向也少提进化的问题。到了1968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这项地方法律不合联邦宪法而被取消。但是当时基要派却改变了战略和目标。那时一些特创论研究所(Creation 
research 
institutes)已经成立,并且出版了专书攻击进化论惯用的科学证据,力辩地质学和化石的记录与圣经的记载并没有冲突。这些文献并没有受科学界主流人士或大众传媒的重视。不过科学特创论者渐渐有了信心;认为在科学的战场上可以重振旗鼓、卷土重来。 

    他们开始看出国家宪法(constitutional 
law)的精神比较松宽,可以利用来支持他们的立场,保证他们有权在学校教室中有相等的机会与进化论作平等的辩论。他们的目标从制止教授进化论而改变为要求公平的机会发表他们的论点。因为任何一项科学的理论都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为什么公立学校的学生只能听一面之词?科学创造论者强调,他们现在的要求只是在学校讨论科学的论证,并非要求教授圣经的教训。 

    
当然科学界主流的人士不会同意在进化这问题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他们看科学创造论为假冒的科学。达尔文主义者认为在上生物课时谈科学创造论,就好像要求用相等时间,传授人类婴儿的来源是由鹳鸟(stork)从天上直接送到人家里一样无稽。然而科学家所同意的看法并没有铭刻在国家的宪法里,所以除非法庭有明文规定,文法机关仍然能够依照不同的假设(assumptions)自行订立不同的法例。 

    
路易斯安那州(廿年代)的法例从来没有生效,因为联邦法官很快判为不合宪法。理由是协助“建立宗教”。198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七对二多数票通过议案,坚持以上的决定。代表多数法官意见的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说,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不合国家宪法,因为它的目的“明显是要宣传、推广宗教的看法,就是说一位超自然的神创造人类”。持异议的法官安东尼·斯凯利亚(Antonin 
Scalia)却说:“完全不是这样的一回事”。他认为“路易斯安那州的人民,包括那些基督教的基要派人士应该有权利站在非宗教的立场,向学校提出他们反对进化论的科学证据,正如当年斯科普斯有权提出有利进化论的证据一样。” 

    
其实我认为布伦南和斯凯利亚两位法官都各有道理。美国宪法(主张政教分离)的确是禁止在公立学校的教室宣传宗教。所以,要说超自然的神创造人类当然等于推崇宗教的立场。但在另一方面,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者所考虑的是另一个大前题,就是要防止反对进化论者所坚持的、合法的、科学的理论被进化论者压制。或许有人认为反进化论的科学理由并不存在,但是关键在美国最高法院没有权力否定地方法院对科学争议的裁判,特别是在判决前完全没有给机会让州政府考证该项法律执行之后会有什么不良的效果。还有,科学创造论者力辩,教授进化论本身就有宗教性的目的,要污毁神创造人类的信念。综合权衡各方面的理由,斯凯利亚法官认为:美国宪法应准许地方立法院授权反对用填鸭式的方法;给讲授进化论教条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答辩。 

    
站在一个法律学家的立场,我注意到一个问题。原来“科学”和“宗教”这些名词在最高法院的辩论中也用得很含糊。无论法官或教育家都不愿清楚下定义,但却使用这些名词作推论和判决。如果我们说完全靠自然过程发展的进化论是“科学”,而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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