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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知识问答
1、我国现行《会计法》是哪年制定的?最近一次修订的《会计法》于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1985年,2000年7月1日。
2、主管会计工作的政府部门是?
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6、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单位负责人。
7、《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8、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9、哪些单位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答: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10、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条件?
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11、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支、费用成本核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
12、《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账,我市的具体做法是?
答:各单位应在建新账前将总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交由市财政局核对。
13、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14、单位内部监督制度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1)记账人员和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互相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外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一、问:单位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问:对会计凭证有哪些要求?
答: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