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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对我的解释意见、法律意见或道德意见的客观性提出
一个一般辩护。实际上,我认为如今主导着这些领域的当代
理论的整个客观性问题是一个虚妄的问题。”④“我认为,从
其通常被提出的情况来看,客观性问题是一个虚妄的问题,
因为本来可以赋予它以意义的那个区分,内在于社会实践之
中的实体性论证和关于社会实践的怀疑论论证之间的区分是
虚妄的。”⑤
③Ibid;p。171。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1。
②Rorty; Richard;Philosophy and Social Hope (Penguin Books ; 1999);p。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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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③Ibid;p。38 一39。
④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2。
⑤Ibid;p。174.
第三,当然,德沃金和罗蒂之间的分歧仍然是明显的,
但那个分歧主要不是表现在争论问题的实质上,而是表现在
形式上,或侧重点上,如德沃金明确地指出:“他(怀疑论哲
学家)与我的意见分歧不在道德以内而在有关道德方面。”①
但是这个区分是虚假的,因为我们真正的道德是内在于道德
的道德,而不是关于道德的道德,后者在现实中是找不到的。
德沃金关心的不是关于道德(about morality)的道德,而是内在
于道德(within morality)的道德,不是关于法律(a bout law)的
原则,而是内在于法律(within law)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德
沃金与哈特的思想差异也得到了明确的显示。德沃金认为,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属于“关于法律的原则”的著作,而
他的 原则问题》则属于“内在于法律的原则”的著作。前者
的侧重点是说明(explanation),后者的重点是解释(interp retat
ion)。所以哈特侧重于法律与实证科学、逻辑学之间的比较,
而德沃金侧重于法律与文学、艺术之间的比较。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3。
结论: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
德
限于篇幅,本文没有穷尽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律人形象
的全部优点或品质,德沃金本人也没有完全实践自己所建构
的这一理想法律人的诸多优点。但是,上述分析和评论足以
确立起我们应当追求的理想法律人形象。我们从德沃金对理
想法律人的建构中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德沃金是我
们应当认真对待的认真的法理学家,《原则问题》是一部我们
应当认真面对的法理学著作。我们面对的德沃金教授是有史
以来最认真的法理学家,而《原则问题》谈论的是些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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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原则问题。德沃金以毕生法学研究成功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
律人形象。那个法律人形象在德沃金的系列法理学著作中得
到了具体体现。虽然德沃金本人离那个理想形象仍然有一定
距离,但他无疑为我们确立了一个优秀法学家的榜样。我们
从德沃金那里获得的第一个教训是,如果法律人共同体是一
个职业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首先应当是一个坚持法律原
则的共同体。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德。换
言之,依法思维就是依法的原则思维。
其次,长期以来,我们可能习惯了作宏大的原叙事思考,
对德沃金擅长的细致表达方式一时难以适应。过于细致往往
给人琐碎锣嗦之感,更给人缺乏想像力的印象。但是细致能
让我们着眼于实际的问题,着眼于我们应当解决、务必解决
也能够解决的问题。德沃金引导我们去关注细节,去认真思
考法学中的一些细微问题。
第三,毕竟,法律研究不仅仅是建构,不仅仅是对话,
不仅仅是游戏。它是要产生严肃法律结果的。“法律分析从根
本上讲是解释性的”①。因此,在自由裁量问题上,德沃金
不得不对法律人士的“想像力”采取必要压制措施。在原则
问题上,德沃金看不到罗蒂推崇的“后形而上学希望”、“想
像力”或“充满诗意的梦想”②。这是严肃、认真和细致的
法律研究必须付出的代价。德沃金也不允许波斯纳推崇的“超
越法律”,这是对法律人士的必要约束。要想做到这一点,便
要求法律人士坚持原则,坚持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思维,尤其
是法律人士应当遵循“原则先于政策”的法学思维退择;它
要求法律人士重视个案研究,针对具体案例展开理论探讨;
它还要求法律人士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区分法律界限之内
的问题和法律界限之外的问题,明确法律人士的主要任务在
于探讨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人共同体
是狭隘的、封闭的。法律人士应当拒绝来自非法律学科领城
知经济学界、哲学界、文学批评界的指导。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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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②罗蒂在“实用主义的平庸性和正义诗学”一文中写道:“我会像德沃金……一样
关注这些裁决的‘无原则的’特点,他们的关注可能是同样浪漫而不切实际的,
不过从道德上讲是值得称道的,裁决将由实用主义的法官来作出,他们的梦想是
艾略特或海德格尔的梦想,而非爱歇生或济慈的梦想。”参阅理查德·罗蒂:《后
形而上学希望:实用主义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 》,第211 页。
第四,虽然波斯纳把德沃金列人“学院道德派”(academ
ic moralism)之中,否认他们的理论对实际司法实践的影响
①,但是德沃金强调的“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法律判断应当是
道德判断延伸”和“判决从本质上讲是原则的问题而非政策
的问题”②的主张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在法律判断中道德维
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在法治和德治并重的时代,严肃、认
真、细致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态度在今天中国法学研究中变
得日益珍贵,德沃金寄予法律人士的道德希望也显得更加珍
贵。
①Posner;R。A。;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1999。)。p。5。
②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
第五,诚然,德沃金一直对法律的经济分析颇多微词。
德沃金所持的“经济学路径仍然缺乏站得住脚的哲学基础”
③的主张使其在与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的对峙中处于守势。2
0 多年以前德沃金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将很快成为过
去”的预言显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德沃金在
当代法理学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向德沃
金这种逆势而行的学术探素勇气致以最高敬意。
③Ibid;p。4。
最后,我以德沃金的一个警告作为本文结束语:“很知我
们对原则如此澳不关心,以至于每当政策适合于我们的意愿
时我们便给政策涂脂抹粉,那么我们既欺编了原则,也消解
了原则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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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英文版作者序
一
这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著作。
它探讨的理论问题有:什么是自由主义?为什么我们仍然需
要自由主义?我们是否应当对法律和道德持怀疑态度?如何
定义集体繁荣?什么是解释?法律何以与其说是发明的事
情,不如说是解释的事情?它也是一部探讨一些紧急政治问
题的实践著作。它探讨的实践问题有:在就业和大学人学资
格方面给予黑人优先权是否公平?违反法律可能是正确的
吗?查禁黄色影片是野蛮的吗?为了保卫国家安全而审查图
书是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