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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因为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地区分国会议员针对其必须投
票表决的法规中的某项模糊的或不确定的条款所持有的不同
种类的信念。他或许假定,该条款本身的语言决定了某个有
争议的问题,或者,某个序文,某个不容挑战的陈述以一定
方式构成了一个制度化意图。不过,假如文本真的不清晰,
假如不存在形成一个制度化意图的陈述,那么他更有可能认
为,该法规的文本把该争论点作为一个解释问题留待法院去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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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在那个情况下,他就法规后果所持的或所表达的任何一
个信念都将是预侧法院将作何决定的问题。他预侧的决定可
能是他所偏爱的决定,假如他能够如此做的话,那么它将是
他本来应当明确执行的决定。也就是说,它或许代表了他的
希望。假如真的如此,假如足够数量的其他国会议员表达了
相同的愿望,那么这个愿望将代表美国国会的意志。但是议
员的预测代表的不一定是他的希望,而可以仅仅是他的期待,
甚至是他的担忧。在那个情况下,以下假定将导致严重混乱:
假如法院与他的预测相吻合,法院便执行了他的意志。如果
集体理解观念在立法理论中起着某个有用的作用,那么它必
须如此得到规定,以至于立法者希望的惟一证据,而不是立
法者单纯的预测的惟一证据,无论这些希望被多么充满信心
地作出,都被看作集体理解的证据〔 ’〕。但是那将使得以
下情况变得不太可能:集体理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都将存在,
而它将使以下情况变得更加可能:法院对如此理解的“发现”
将仅仅是一个杜撰而已。
投有一场争论比 1964 年导致民权法诞生的国会议员辩
论更出色地证明了赞成这些区分的必要。反对者反复论证道:
第7 章将允许联邦代理机构把种族定额强加于私营企业。他
们谴责这种干预。他们希望赢得也如此谴责的其他议员的支
持。在那种情况下,通过向第7 章增加第703 ( j )项,该法
令得到了修改。第703 ( j ) 项明确地宣布,该法令中的任何
一项都不得用于允许这样被强制的定额。不过,要是该法令
没有受到过修改,那么以下做法将是不正当的:引用反对者
的这些陈述来证明该法令的确导致了他们曾担优的事情。而
以下做法同样是不正当的:引用该法令反对者的说法,他们
主张,该法规不允许把强制性定额作为使得这样的定额得以
被完成的任何国会意志的证据。该法令的一些发起人认为,
即使在修正案之前,它也将被解释为禁止这样的强制性定
额― 他们的确是如此说的― 但是它不一定是他们希望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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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修正案完成之前就支持该法令的许多普通议员便担心
这些领导人是正确的,不过他们又希望,这些领导人错了,
他们希望,该法令被解释为明确地许可他们盼望的那种受政
府监督的产业一体化。
三
我们现在必须考查朗奎斯特的论证,以便弄清他本人持
有的究竟是我们已经作出区分的两个立法意图概念中的哪一
个概念。他围绕我已经描述过的那场争论来展开他的论证:
那是1964 年国会辩论中就民权法展开的一场争论。一方辩论
说,作为草案,该法令应当授权联邦代理机构作出以下决断,
私营企业按照种族定额来雇佣工人;而另一方则主张法令不
应当授权联邦代理机构作出上述决断。其中几位反对者进一
步声称该法案不允许基于种族考虑的任何雇佣决定,甚至任
何基于种族考虑的自愿雇佣决定。例如,汉弗莱参议员主张,
第7 章“说的是,种族、宗教和民族出身都不应当用做雇佣
和解雇的依据。第7 章的设计旨在鼓励基于能力和资质的雇
佣,而不是基于种族和宗教的雇佣”。
乔* 克拉克(Joe Clark )参议员和克利福德* 凯斯
(Clifford Case )参议员据称是受该法案论战双方拥护的“首
领”。他们提出了一份所谓的“解释备忘录”来阐明强加于人
的定额制。该备忘录写道:“在第7 章中不存在这样的要求:
雇主要在其劳动力中维持一种种族的平衡。相反,维持种族
平衡的任何一个故意企图… … 都将包含对第7 章的违反,
因为维持如此平衡将要求雇主基于种族理由雇佣工人或拒绝
雇佣工人… … 而他没有义务― 实际上不允许― 为了雇佣
黑人而解雇白人,或者针对将来的岗位空缺而优先录用黑人,
或者一旦黑人得到录用,则以牺牲早些时候的白人为代价,
给黑人特殊优质岗位权利。”
这些陈述无法令这样一些异议者感到满意。他们担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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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些政府命令,它们造成了种族定额制或种族平衡强制性
管制。因此有必要引人明确禁止这些命令的一个修正案。这
就是第703 ( j ) 项。它指出,在第7 章中,没有任何一点“将
被解释为要求任何一个雇主… …对任何一个个体或任何一
个团体实施优先对待”以便减缓在劳动力方面的种族不平衡。
布伦南法官替韦伯案多数派意见起草的意见书中强调,这个
新的条文说的仅仅是对优待措施是不作要求的,而不是禁止
自愿的优待措施。不过朗奎斯特强调,既往的历史以及他发
现的许多国会陈述都主张,新条文是不必要的,因为在没有
新条文的情况下,该法案本身禁止任何形式的带有种族意识
的雇佣和晋升计划。
朗奎斯特采用这些陈述想要说明什么呢?这些陈述真的
构成了一个制度化意图,以至于正像一个口述序文那样,该
法令应当把这些陈述当作其正式组成部分那样地建构起来
吗?那是极讲不通的。不存在自动地把关键领导人的陈述,
甚至“被论辩双方拥戴的首领”的陈述,转变成为序文的立
法惯例。假如有这样一个惯例,那么对法案提出异议者在答
疑解惑的陈述已经作出之后仍然表示诸多担心便是不适当
的。相反,它本应是一种愚蠢的反常之举。附加第703 ( j )
条款本来是不必要的。那种做法是多此一举的,它仅仅重复
了汉弗莱、克拉克、凯斯等参议员已经附加到该法案上的东
西。
国会附加第703 ( j )条款这一事实表明,国会议员们并
不承认把重要参议员的陈述转变为修正条款的惯例。当然,
这些陈述本来可以被提出来,也可以为每个人所采纳,以建
构一个制度化意图。不过显然,并没有人提出这些陈述。朗
奎斯特引用的那些领导人就该法案的效果提出了自己的意
见,他们仅仅把这些意见视为自己的意见,那些意见不断受
到其他人的反对,以至于有必要通过修正案来解决这个问题。
投票赞成民权法的普通参议员或代表不必以为他得受汉弗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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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或克拉克一凯斯备忘录说民权法应当怎么做的话的束缚。要
求他那样做是不公平的,也是与民主相违背的。
反过来,朗奎斯特真的以为他引用的领导人的陈述是某
个共同的心理状态的证据,是对所有立法者的某个集体理解
的证据吗?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这个证据实际上是非常脆弱
的。朗奎斯特只能引用很少几位国会议员的评论,他把他们
解释为持有以下意见的人,该法案将禁止诸如帝皇公司计划
之类的计划。他引用了几位议员的话,后者认为,在该法案
被修订之前,它本来已经认定,对于以�